水果味电子烟能够呈现出水果味,本质上是因为添加了香精等添加剂,那么在刑事司法中,能否从成分的角度判断,因水果味电子烟添加了香精等物质,就认定是掺杂的或者是不合格的伪劣产品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应当通过鉴别检测分析,水果味电子烟所添加的香精成分是否在国标允许的添加剂范围及含量之内。 国标以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在禁止销售烟草口味之外的其他调味电子烟之前,电子烟的风味主要是靠添加的香精予以呈现,比如很多醇类、酯类的香精添加剂都可作为调制水果味电子烟的原料。但电子烟国标出台之后,就只允许电子烟产品添加101种添加剂,而这101种添加剂,并不意味着电子烟产品就是纯烟草口味的原料,经过调制,电子烟产品仍然可以带有一定的味道,比如丙酸乙酯、丁酸乙酯仍然可以用于调制带有菠萝香味的电子烟产品。 据此,水果味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鉴别检测,分析其中的成分是什么,是否在国标允许的添加剂范围之内,如果成分及其含量在国标范围之内,那就不属于伪劣产品,如果成分不在国标范围之内,或者含量超过国标的范围,则需进行下一步判断。 其次,即鉴别检测添加的成分,以及超过含量的成分是否会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或者能够致使产品失去、降低应有的使用性能。结合到电子烟国家标准,对电子烟产品的鉴别检测就应集中于是成分分析、性能测试。 成分分析则具体到对烟碱的浓度与总量、烟碱纯度、添加剂使用量、杂质与污染物含量、重金属含量等指标的鉴别检测,进而作出安全性评估;性能指标则具体到对电子烟烟具和烟弹是否具备防止人为填充的封闭式结构;是否具备密封性,存在漏液现象;是否具备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是否具备应有的跌落强度;是否具备相应的防水性能等指标的鉴别检测,进而作出安全性评估。 而对添加香精的鉴别检测,则是成分分析的重要步骤,如果香精的种类和含量鉴别检测出不符合国标允许的范围,那是不是就能认为是掺杂或者是不合格的伪劣产品呢?答案仍然是不一定的。 就掺杂或不合格的伪劣产品而言,水果味电子烟所添加的香精仍然要致使产品在质量方面不符合国标的质量要求,或者致使产品失去、降低应有的使用性能。而水果味电子烟在质量和使用性能方面有其特殊性:一是水果味电子烟所添加的香精往往属于食品级香精,这类香精被广泛用于食品领域,本身就是允许添加的物质,其并不就会给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不合理的风险;而且水果味电子烟所添加的香精,是为了提升电子烟的口感而添加,一定程度上不但没有降低电子烟产品的使用性能,反而提高了产品的使用性能。因此,很难说,添加了香精的水果味电子烟就是掺杂的伪劣产品。 二是水果味电子烟被禁止在国内销售的原因,并不在于吸烟有害健康,而是在于烟草口味之外的风味电子烟,对于未成年人具有诱导性,电子烟国家标准对此明确进行了规定。从这个角度来说,水果味电子烟并不是因质量而被否定,且在所添加的香精无法被证明有人身、财产安全风险时,也就难以被评价为是不合格的伪劣产品。 当然,如果被鉴别检测的香精成分的种类、以及含量超标后,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此时,则属于刑法中的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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