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示范文书 >> 裁判文书(起诉书等) >> 内容

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涉嫌故意伤害案之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涉嫌故意伤害案(缓刑释放)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海刑初字第1134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志强,男,1982312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株洲市株洲区兴福镇,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株洲市株洲区兴福镇28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221被羁押,同年331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佩玲,女,19801019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株洲市株洲区兴福镇,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株洲市株洲区兴福镇23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224被羁押,同年330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思鲁,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茂树,男,汉族,19841218出生,系广州信之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北厝巷。

被告人周海城,男,19721212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株洲市株洲区兴福镇,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株洲市株洲区兴福镇23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221被羁押,同年331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峰剑,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10]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62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辩护人王思鲁、周峰剑、被害人钟赖、劳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221日上午11-许,被告人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及多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到本市海珠区棠景街心谊路家好置业有限公司,因故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打斗。期间,三被告人持自行车锁或用拳头对该公司工作人员钟赖、劳海实施殴打,致钟赖受轻伤,劳海受轻微伤。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罟人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志强认为起诉指控的事实属实。

被告人黄佩玲认为起诉指控的事实属实。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黄佩玲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2.被害人有过错;3.黄佩玲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4.黄佩玲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法庭对黄佩玲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海城认为起诉指控的事实属实。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周海城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2.被害人有过错,双方均受到伤害;3.周海城是初犯、偶犯;4.周海城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庭对周海城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221日上午11许,因客户要看楼租房,广州信之安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陈志强到本市海珠区棠景街心谊路家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好公司),取得放盘业主委托家好公司保管的钥匙。因无法打开房门,陈志强遂返回家好公司与该公司员工理论,双方发生争执、打斗后,陈志强离开家好公司。随后,被告人陈志强与其公司员工黄佩玲、周海城及多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再次回到家好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黄佩玲持自行车锁、被告人陈志强、周海城用拳脚对家好公司工作人员钟赖、劳海实施殴打,致钟赖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劳海受轻微伤。

2010726,被告人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与被害人粱智生、劳海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钟赖、劳海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子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钟赖、劳海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杨又卫、林武、黄文、刘月、张铂、李名、谢贤、杨源、黄华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收条,求助书,同意书,被告人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本案因民事纠纷激化引发,被告人王小惠、黄佩玲、周海城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能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被告人陈志强、黄佩玲、周海城均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佩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周海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O八月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阅读量:2703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解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广强头条: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期比预期减半!开设赌场案解除取保!
明知他人制假药,你还敢印制包装?
如何对控方的“王牌”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进行深度质证?
Z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广强快讯:涉走私毒品案获不起诉决定!
W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循环出口、虚假出口”涉诈骗罪案件一审辩护意见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