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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西等诉扬海文等非法行医附带民事诉讼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地名等均采用化名

谭西等诉扬海文等非法行医附带民事诉讼案之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西,男,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凤街道外埔仁兴巷7号。系被害人蔡玲的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婷,女,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蔡玲的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海,男,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蔡玲的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明,男,83周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蔡玲的家公。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娟,女,75周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蔡玲的家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娟,女,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凤翔街道东湖中合内。系被害人蔡玲的母亲。

被告人扬鹏,男,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凤翔街道环东居委(身份详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端州检刑诉(2003)第280号《起诉书》)。

被告人扬海文,男,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详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澄检刑诉(2003)第280号《起诉书》)。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人成立非法行医罪,并在法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两被告人对众原告人赔偿造成被害人蔡玲的人身损害赔偿397520元。

3、依法判令两被告人就上述第二项赔偿向众原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害人蔡玲被在肇庆市端州区凤翔八仙路非法私设诊所(扬海文诊所)的两被告人非法行医致死(该案已由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肇庆市端州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详见检刑诉(2003)第280号《起诉书》)。

两被告人既无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甚至助理医师资格,亦无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却在肇庆市端州区凤翔八仙路非法私设诊所,长期非法行医,通过非法行医大量敛财,严重扰乱国家医疗管理秩序及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属典型无证行医。被告人长期非法行医在当地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刑法第306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两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已显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

最为严重的是,两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蔡玲的死亡:

2时许,蔡淡去因身体不适到两被告人非法私设的位于凤翔八仙路的“扬海文诊所”看病。扬鹏即为患者开具口服西药和注射药剂,并交由扬文海陪同蔡玲回家注射。扬文海在代蔡玲实施静脉吊针注射后留下诊所电话即行离开。至当晚9时许,蔡淡去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呼吸困难,全身不适。患者家属即致电扬鹏和扬海文,两被告人均告知家属按所开药片服下即可,不要紧。然而,患者服药后出现更加危重症状。此时,患者家属再次致电要求扬文海前来救助,被其拒绝。原告人谭西得知出事消息在赶回家的路上也到诊所要求两被告人前去抢救,但扬文海以其父不在诊所为由拒绝前往。鉴此情况,患者家属将蔡玲急送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医院抢救。医院急诊医生要求原施治医生前来说明用药情况,但两被告人始终不予协助,蔡玲因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粤公刑技法尸(2003)第026号法医学尸体复核检验报告书,被害人蔡淡去是“诱发重症肌无力危象急性发作,因缺乏足够有效的抢救治疗措施,加以输液等因素导致心脏负荷加重,最终因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这检验报告是科学的,其有力地证明了被害人蔡淡去的死亡与两被告人输液,有抢救治疗的义务而弃之不管的非法行医行为人间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对非法行医罪而言,只要是在非法行医过程中发生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事实,而这种后果的发生又与行为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存在某种客观联系,则不论行为人在行医过程中是否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节,不论其是否违反了相应的技术规范,也不论他对就诊人的死亡能否预见,都要对这种死亡结果负责”(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典型疑难案例评析》,1999年第2年辑,中国检察出版社,第72页)。“这跟医疗事故罪规定不同,医疗事故要求之死亡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必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参见《危害公共卫生罪》,刘远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页)。

在本案中,两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不仅仅是与被害人蔡淡去之死有客观关联,也不是刑法上的间接因果关系,而是显属于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而,于本案而言,被害人蔡玲的死主要不是定罪情节(长期非法行医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害人蔡玲之死与两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之间有客观关联已足以致两被告人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非法行医罪加重条款),而主要是量刑情节(应对两被告人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关于两被告人有无自首情节。《起诉书》认定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原告人认为,在本案中,非法行医是一个整体,即是指一定时期的无证行医,造成被害人蔡玲之死仅仅是此案案发的诱因而已。证据反映,两被告人对非法行医的时间,医疗人数,医疗地点,医疗方法,行医所得等等,根本不作如实供述,明显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综上,本着法律所赋予原告人的控告权,本着原告人的控告权侧重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公诉权的有力补充的立法精神,本着两被告人非法行医的犯罪事实查清以及准确定罪量刑是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得以实现的基础,原告人在此首先郑重请求:

依法不认定两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对两被告人判令成立非法行医罪,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扬鹏的身体状况明显不符合保外就医标准,请求判决生效后,对扬鹏收监执行。

两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造成被害人蔡淡去的死亡,给原告人造成一系列物质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78条,《民法通则》第109条;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广东省200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等规定,具体赔偿请求如下:

1、死亡补偿费:15000元

2、医疗费:10000元

3、尸体冷冻费:17330元

4、丧葬费:102198元

5、被抚养人生活费:50000元

6、被赡养人生活费:50000元

7、误工费:10000元

8、交通费:10000元

有必要说到的是:据了解,尽管在肇庆市端州区非法行医存在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但基本多方面的原因,绳之以法者甚少;非法行医罪作为刑法修正案规定的一个连法律界人士都感到陌生的新罪,在肇庆市端州区一些同志又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关于此案,就传出各种对法律理解错误的说法)。因此,原告人还恳请贵院重视对非法行医罪立法规定的研究(如需要,原告人愿意提供相关法律研讨资料及判例)。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谭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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