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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刘恒故意杀人案(减轻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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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刘恒故意杀人案(减轻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之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茂检公诉[2005]4号

被告人刘恒,男,汉族,初中文化,学生,身份证号码:00098160061****。1990年6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住高州市新街二区56号。因本案于被刑事拘留,同年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恒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恒与被害人康启元是同班的同学,在日常交往中刘恒觉得康启元很“串”(指很嚣张),便产生了把康启元骗到学校附近的一个山岭上,然后杀死康产允的想法。,刘恒把这个想法告诉同班同学赖宗希(另案处理),希望赖宗希能帮他—起杀掉康启元,赖宗希表示同意刘恒杀康启元,但其本人不想动手杀人。同年许,刘恒把事先准备好的铁锤藏于腰间,以寻找“军火”为由,与赖宗希、康启元一起去到高州市“迎宾山庄”后背的山岭处,途中遇到不知情的同班同学张楚旋也到了该处。刘恒骗康启元说山顶上埋有枪于是康启元就跟随刘恒上到山顶,当康启元俯身背对刘恒挖枪时,刘恒即拿出腰间的铁锤一锤击中康启元的头顶,康启元即时倒下,刘恒继续用铁锤朝其头部猛击六、七下,致使康启元当场死亡。在山脚的赖宗希、张楚旋见状便先离开了现场,刘恒将铁锤埋好后也逃离了现场。案发当晚刘恒回到学校,遇到知情的赖宗希、张某某和卢某某,刘恒便威胁他们不得暴露此事。之后赖宗希提醒刘恒要去掩埋尸体和拿袋去装尸以逃避侦查。于是案发第二天刘恒从家中拿一条铁块到现场掩埋了尸体,并将铁块和作案凶器铁锤丢弃,案发第三天刘恒又从家中拿一个纤维袋去包裹尸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恒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刘恒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张典杭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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