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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1-30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曾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金翰明律师

工作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02

联系方式:13802927667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对涉嫌诈骗罪一案的曾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受曾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金翰明律师在曾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担任曾某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曾某了解案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为曾某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一、曾某通过X平台,向涉案商家购买A组产品,在收到A组产品后,对产品的质量产生质疑,并通过X平台及微信沟通等方式,向商家申请退款。其虽首先是向商家申请“仅退款”,在“仅退款”申请未被商家同意之后,又在平台上申请“退货退款”(恳请办案机关核查该申请记录),但仍未在平台上通过申请。曾某在X平台上申请“退货退款”的行为,证明其愿意走正常的退货、退款渠道,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曾某陈述,在与X商家针对A组产品出现订单争议、买卖合同纠纷之后,其与X平台客服进行了电话咨询,X平台客服提出,双方之间的交易款项已被平台冻结,并建议曾某“先不要寄回A组产品”,该通话记录属于X平台客服通话记录,X平台应当保存,恳请办案机关予以调查核实。

三、曾某X平台购买A组产品,其支付款项后,上述款项即进入X平台账户,在确认收货后又进入商家账户,该笔款项已经不被曾某占有,虽然曾某有“退款、退货退款”要求,但想要拿回并实际占有该款项,必须要经过商家、X平台的审核同意。

而事实上,涉案商家以及X平台也未同意曾某的退款、退货退款申请,并因为订单争议,平台已经冻结了该款项。因此,曾某在支付款项后,从未再次占有该笔款项,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针对该笔订单争议的处理也应当十分清晰,X平台审核后,认为应当退货退款的,即通过退货退款方式解决;如果X平台审核后,认为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不予退货退款的,曾某也无法强行要求涉案商家退款,因此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而非诈骗犯罪。

四、涉案商家与曾某针对B组商品的销售行为是私下交易,并未通过X平台,商家主动提出“先试用,满意后再付款”,其后由于A组商品订单产生争议,商家报警并导致曾某的微信号被封、不能使用,曾某没有商家的收货地址,也未及时寄回B组商品,该笔买卖合同纠纷应当可以通过民事解决,不应上升为诈骗犯罪。

五、曾某愿意先行支付涉案争议货款,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化解矛盾,待办案机关查明案件情况后,再具体处置。恳请办案机关综合考量本案的涉案情节、涉案金额,以及曾某愿意积极配合、缓和矛盾的态度,对曾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基于此,辩护人恳请贵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曾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X市公安局X区分局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翰明 律师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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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66676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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