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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6-02

申请人:张王宏 

申请事项: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贵队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家属黄某某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从主观阻却事由和犯罪构成条件来看,李某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来看,千木灵芝系经正常工商登记的合法企业,并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投放广告,经申请人了解,其灵芝产品确系对人体健康具有提高免疫力、改善体质等效用的保健品。李某某作为一名有着三十多年党龄的中共党员,主观上不具备参加违法犯罪活动的意愿,同时,作为一名普通退休人员,不具备识别极具隐蔽性、欺骗性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其在千木灵芝公司的工作也是负责日常的通知、收转资金和组织活动等,因此,李某某主观上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具备主观阻却事由,不应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从消费和推荐行为来看,李某某为自己及家人健康需要消费千木灵芝相关产品,并推荐给自己的同事、亲友约九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构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故而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从消费金额来看,李某某对相关灵芝产品先后花费四十多万元,至今有二十多万元的产品未拿到货。若相关公司构成犯罪,则李某某也是受害者,其介绍和推荐的消费者中也没有发现有投资款项未及时兑现等情况,因此,李某某投入的资金不但印证了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具有主观认识的可能性,实际上,在其发展的消费者中,也没有因此而受到实际利益侵害的消费者,也即没有具体的受到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应认为其在负责广州的销售工作行为构成犯罪。

二、李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李系有着三十多年党龄且年届六旬的老人,身患高血压、便秘等疾病,长期需要药物治疗,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危害社会。

(二)李某某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属于暴力性犯罪,对其取保候审不至于危害社会安全。

(三)李某某仍有八十五岁母亲和八十九岁父亲,且其父是国内硕果仅存的国民党海军“重庆号”起义有功人员之一,二老知晓相关案件后,情绪波动很大,身体健康堪忧。

综上,申请人认为,李某某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可能判处有期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条的规定。嫌疑人的家属愿依法为李某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因此,恳请贵队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节和家庭实际情况,批准取保候审申请为盼。

此致

广州市局某某支队

张王宏律师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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