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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蒋冬等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案中 犯罪嫌疑人蒋冬取保候审的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04

对蒋冬等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案中

犯罪嫌疑人蒋冬取保候审的申请书

按语:这是一起涉及多方巨额利益之争、高层多方介入的“重大案件”。我们作无罪辩护并善意向有关方面反映,不愿媒体介入以免事情复杂化。可是,在有关方面的“推动”下,还是有“监督报道”出来(见相关链接),这些报道很不客观。

此案自去年十一月三日开庭至今未有消息,显属超审限。我们仍然相信无罪判决很快到来。

我们亦相信一旦基于非法律因素强行入罪,此案因前面已有媒体的介入及本案的“内幕”因公开审判而“外泄”,引发的“地震”不压于海南雷庭事件。

此案堪称“史上最大中介被控造假案”

此案出现“史无前例的……机关伪造……机关证明文件的案中案” ……但愿此案能尽快公正地“平息”。

内容资料将逐步揭露真相……

注: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对蒋冬等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案中

犯罪嫌疑人蒋冬取保候审的申请书

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蒋冬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蒋冬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案,于2011年3月8日被贵局刑事拘留,2011年3月22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贵局执行逮捕。我们于2011年5月12日及18日分别受犯罪嫌疑人蒋冬妻子张玲、犯罪嫌疑人蒋冬的委托,为蒋冬提供法律帮助。

现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特向贵局反映,依法为蒋冬申请取保候审,请求贵局予以批准。

一、蒋冬并未参与《广东英洲野美山庄开发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下称《评估报告书》)项目的评估工作。在贵局调查此案前,他并不知道《评估报告书》的项目,也不知道其名字被冒签在《评估报告书》上。据此,《评估报告书》项目并非蒋冬经办,在证据上并不能证明他有犯罪行为,其是否有犯罪行为并不确定。

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评估报告书》中申明本评估报告要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方可正式使用,但实际上评估报告未经核准,尚未生效;且该报告上“蒋冬”的签名为冒签,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试行)》第二条规定,属于无效的评估报告;因此《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该项目资产转让的依据,无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评估报告书》的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8月31日,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评估报告书》的有效期截止于2008年8月30日,超过该期限,评估结论失效。而广东英洲野美山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美公司)变动产权时,评估结论已经超过申明的有效期;事实上野美公司未依据该报告进行产权变动。野美公司产权变动造成的危害后果与《评估报告书》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四、蒋冬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社会危害不大;他在首次接受贵局调查起,就主动积极配合贵局调查,诚恳交代本案的事实,且一直以来都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

综上所述,蒋冬并未出具《评估报告书》,其是否有犯罪行为存疑,涉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其一直积极配合贵局调查,诚恳交代本案事实,没有犯罪前科,对其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会有人身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我们为犯罪嫌疑人蒋冬申请取保候审。同时,蒋冬的妻子张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保证人的条件,并愿意担任保证人。烦请贵局给予批准及书面答复。

此致

某市公安局

申请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周峰剑

2011年6月2日

为蒋冬等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案中

犯罪嫌疑人蒋冬提供法律帮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某市公安局

我们受蒋冬及其妻子张玲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蒋冬等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案中为犯罪嫌疑人蒋冬提供法律帮助。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蒋冬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贵局更好地了解本案,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对此案依法做了调查后,特将事实与法律分析意见陈述如下:

一、事实陈述

2007年11月,中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东营东大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就其下属广东英洲野美山庄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野美公司)增资扩股事宜所涉及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并于2007年12月8日出具了《广东英洲野美山庄开发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标评报字【2007】第746号)(下简称《评估报告书》)。

该项目是由中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下称南方公司)总经理陈晓明开发并全程负责,并由项目经理刘州经办的。从南方公司提供的英洲野美山庄项目负责人报酬发放表(2008年3月)中,也可以看出该项目是由项目经理刘州承办。(附件1)

蒋冬对此项目并不知情,也未曾参与过此项目的评估工作。直到2010年6月底贵局始调查此事,南方公司总经理陈晓明才将此项目之事告知蒋冬。至此,蒋冬才得知《评估报告书》的项目以及《评估报告书》上其名字被冒签之事。随后,公司要求蒋冬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承担此项目责任,因为此项目并非蒋冬经办,签名也非其本人所签,蒋冬予以拒绝。

2010年6月底,贵局始调查此事。2010年7月8日,南方公司总经理陈晓明去了加拿大。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部分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对《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并提出《评估报告书》不存在重大失实的审核意见。评审后专家意见显示报告没有重大失实问题后,陈晓明在国庆后从加拿大回国。后来其在2010年12月份再次去了加拿大,直到2011年3月10日才回国。因得知蒋冬被拘留,他在入境仅仅四小时内又匆匆忙忙出境去了马来西亚,至今未回国。

2011年3月8日,蒋冬被贵局执行刑事拘留,羁押至今。

二、法律分析意见

犯罪嫌疑人蒋冬从未负责过《评估报告书》项目,况且所涉嫌的行为不符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蒋冬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一)在贵局调查此事前,蒋冬对《评估报告书》项目和冒签一事都毫不知情。《评估报告书》项目是由南方公司总经理陈晓明开发并全程负责,并由刘州作为项目经理经办的。从南方公司提供的英洲野美山庄项目负责人报酬发放表(2008年3月)中,也可以看出该项目是由项目经理刘州承办的。蒋冬并未参与《评估报告书》项目的评估工作且《评估报告书》上“蒋冬”签字为他人冒签。直至贵局调查此事,南方公司总经理陈晓明才将此项目之事告知蒋冬。至此,蒋冬才得知《评估报告书》的项目以及《评估报告书》上其名字被冒签。本案中不存在蒋冬的犯罪事实,他本是事件的受害者,却被误认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至今,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则逍遥法外。希望贵局能尽快查明本案真相,抓捕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归案,还蒋冬清白。

(二)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可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属于情节犯。其中有两个必要的构成要件,即“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和“造成严重后果”。

首先,所谓“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是指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内容上存在重大的不符合实际的错误或者内容虚假。而《评估报告书》中不存在重大失实的问题,也不存在虚假评估报告的问题。因此,“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这一要件不符合。

根据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部分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对《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后提供的审核意见并结合《评估报告书》的内容来看,此评估报告中充分关注到相关土地资产的不确定事实,对土地仍处于未开发状态,相关征地拆迁工作尚未开始,土地开发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进行了恰当的披露;评估师根据该项出资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的事实和合法状况,确认评估对象和使用评估方法,完全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惯例。评估按审计确认的开发成本账面值,列示评估资产价值,符合资产评估行业惯例;也从投入角度客观公允反映了被估企业的权益。因此《评估报告书》不存在重大失实的问题,也不存在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问题。

第二,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以及在社会上产生特别恶劣影响的等情况。《评估报告书》属于无效的报告,不能成为资产转让的依据,根本无法造成财产损失及恶劣影响等后果。因此,“造成严重后果”这一要件也不符合。

《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试行)》第二条规定:“凡中国境内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完成评估项目后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未经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五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并独立行使签字权利。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字。”《评估报告书》上“蒋冬”签字为他人冒签,未经蒋冬本人亲笔签名,依法《评估报告书》为无效评估报告,不具有证明效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而且《评估报告书》中第十三项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评估报告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准,取得核准文件后方能正式使用。”因此,《评估报告书》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不具有证明效力,也不得被正式使用。既然无效的《评估报告书》,不能成为资产转让的依据,那么出具该《评估报告书》的人员,也不能因为他人的错误使用而负法律责任。

即使《评估报告书》是有效的,仍然不会造成财产损失等后果。《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评估报告书》中规定的评估基准日是2007年8月31日。其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2007年8月31日至2008年8月30日。超过一年,其评估结果失去效力,不得使用。野美公司产权变动时,《评估报告书》已超过一年有效期。根据规定,报告失去其适用效力,野美公司产权变动不可依据此报告。

另,根据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对《评估报告书》的审核意见,野美公司并未依据《评估报告书》进行产权变动,其产权变动是采用招标方式。野美公司产权变动造成财产损失及恶劣影响等后果并不是采用《评估报告书》所致。据此,《评估报告书》与野美公司产权变动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也即《评估报告书》根本没有造成财产损失等后果。

因此,本案中缺乏“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和“造成严重后果”两个必要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蒋冬从未负责过《评估报告书》项目,不存在其犯罪事实。况且,所涉嫌的行为不符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蒋冬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以上意见,尊请考虑!

此致

某市公安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周峰剑

201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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