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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W某某解除扣押财产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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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W某某

解除扣押财产申请书

 

申 请 人:曾杰律师,系W某某的辩护人

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联系方式:18617320573

 

申请事项:

申请对H市公安局Z分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W某某的合法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予以解除扣押

 

事实与理由: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W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曾杰律师在W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担任W某某的辩护人。2022年6月30日,该案经H市Z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并依法对W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详见附件1:H市Z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Z检刑不诉[2022]Z4号)。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H市公安局Z分局于2020年8月3日作出扣押决定,扣押W某某持有的合法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详见附件2:扣押决定书)。

现因该案已审查终结,检察机关已依法对W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针对不起诉人W某某被扣押的合法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规定,作出扣押决定的H市公安局Z分局应当解除扣押,发还给W某某。

 

综上所述,侦查机关H市公安局Z分局所扣押的人民币100万元,是W某某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发还给被不起诉人W某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辩护人特向贵单位H市公安局Z分局提出申请,请求贵单位对所扣押的W某某合法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予以解除扣押。

以上申请,恳请贵单位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此致

H市公安局Z分局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曾杰 律师    

 二零二二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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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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