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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律师:巫某庆涉嫌盗窃罪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0-2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巫某庆及其妻子成某凤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为其提供辩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巫某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庆的犯罪动机与客观事实不符。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庆“在工作过程中了解到混凝土泵车的泵送无线摇控系统能卖高价,便萌发了盗窃公司混凝土泵车泵送无线摇控系 统变卖赚钱的念头”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人巫某庆盗窃的真正原因和 动机是雇主拖欠其的工资,其才采取盗窃的方法以“弥补”其工资损失。

被告人巫某庆原是广东省信宜市龙宇泵车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泵车 司机,公司规定两个人开一台泵车,每人工资是 4500 元∕月,案发前的 一段时间里,被告人巫某庆一人开一台泵车,一个人干两个人的工作, 理应领两个人的工资(即 9000 元∕月),但是,公司老板给他的工资却 是每月 5700 元,被告人巫某庆提出异议,老板以暂时业务不多为由拒绝 给付足够的工资。鉴于此,被告人巫某庆向老板提出辞工,并要求支付 尚未领取的工资(5000 多元)以及退还之前交的押金(3000 元),老板 却以工资数目还没搞清为由不予批准被告人巫某庆的辞工请求。

作为弱势的一方,被告人巫某庆拿不到本应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连辞工都受阻,心里难免会有负面情绪,加上法律知识的浅薄,于是决 定把公司的泵送无线摇控系统拿走,以抵销公司欠他的工资(当时被告人巫某庆并不知道泵送无线摇控系统的价值)。因此,被告人巫某庆虽然 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与一般的盗窃罪不同,其盗窃事出有因。

公司拖欠被告人巫某庆工资,轻则为道德问题,重则为恶意欠薪,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既然公司事先存在恶意欠薪问题,在其作为受害者 的盗窃案中有过错在先,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考虑到这一背景,对被告人巫某庆予以较轻处罚。

三、被告人巫某庆盗窃后又主动将盗窃财物归还原主,在刑法理论 上属“恢复原状”,虽不属于犯罪中止,但从犯罪人主观恶性和犯罪行 为所造成后果来考量,其结果是一样的,应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巫某庆被指控的是盗窃犯罪,无论根据“控制说” 还是“失控说”,均已是犯罪既遂。但是,被告人巫某庆主动归还泵送无 线摇控系统,恢复原状的行为与犯罪中止存在内在联系,应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和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 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对中止犯规定 了比预备犯、未遂犯更轻的刑事责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鼓励犯罪分子在关键时刻恍然悔悟,回头是岸,是立法者基于最大限度保 护法益而作出的规定。犯罪中止要求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主动地放弃 犯罪,并且用实际行为有效阻止原本追求的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中“主动”(强调主观意思)与“行为”(强调客观行动)是犯罪中止的核心内容。

本案中,被告人巫某庆拿走泵送无线摇控系统后,在案发前主动交回公司,公司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因此,虽然被告人巫某庆返还泵送无 线摇控系统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中止,但是他在犯罪行为没有被发 现之前,其主动归还原物,属恢复原状的行为。恢复原状的行为与犯罪 中止核心内容是一致的,恳请法庭结合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 政策,对被告人巫某庆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巫某庆具有自首情节,恳请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巫某庆是在 2012 年 5 月 1 日拿走了老板的泵送遥控系统,

到了 2012 年 5 月 4 日(星期五)老板察觉遥控系统不见了,立即报警。 当天晚上老板召集所有员工开会(被告人巫某庆也参加开会),说谁在星期天之前把遥控系统拿出来就既往不咎,当时刑警队长在场,他也说了 不管是谁拿走的,在星期天之前把遥控系统拿出来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到了 2012 年 5 月 6 日(星期天,期限的最后一天),被告人巫某庆 主动找到老板,交出泵送遥控系统。随后,被告人巫某庆主动到公安机 关投案自首。到了公安局之后,被告人巫某庆也把事情的发生经过如实 地向公安人员交待清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巫某庆主动交出泵送摇控系统给老板,并在老板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 机关投案,应为视为自动投案。而被告人巫某庆到了公安机关后如实交 代了盗窃事实,因此,被告人巫某庆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巫某庆既有法定又有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巫某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巫某庆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 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 缓刑对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巫某庆适用 缓刑,理由如下:

1、虽然泵送无线摇控系统的鉴定价值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 的标准,但也只有 24510 元,与“数额巨大”的起点 15000 元相差不多, 其量刑基准应该是三年。

2、《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结合 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轻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及悔罪 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请求减少基准刑的 40%,则为 21.6 个月(36-36×40%)。

3、《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 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 的 30%以下。”因此,请求减少基准刑 30%,则 24.2 个月(36-36×30%)。

4、结合上述 3 点,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为 10.8 个月(36-36×40%-36×30%),即为三年以下(法定最低刑以下)。《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 行)》规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 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 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因此,被告人巫某庆的宣告 刑应为 10.8 个月,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5、被告人巫某庆由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拿走公司的泵送无线遥控 系统时认为这是抵销公司欠他的工资的正当行为,在拿到遥控系统之后 也没有损坏或者变卖,应认定为情节较轻;当得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 罪时,被告人巫某庆主动把泵送无线遥控系统归还给公司,并到公安机 关自首,体现出他确有悔罪表现。此外,被告人巫某庆平时是个老实敦 厚的人,在经过这段时间的深刻教育后,他已清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被告人巫某庆平时是个老实敦厚的 人,更加不会对所住的社区造成任何的不良影响。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巫某庆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采纳。 多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 0 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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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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