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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写手发布淫秽小说牟利12万余元缓刑案例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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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创作、付费变现常态化的背景下,不少业余网络写手因法律意识薄弱,在小众境外平台、创作平台发布低俗淫秽小说并以此牟利,无意间触碰刑事法律红线。今天分享(2024)粤0205刑初174号判例:当事人张某作为业余网文写手,创作传播淫秽小说累计牟利12万余元,获判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01

完整案情经过

2019年底,被告人张某因沉迷网络淫秽小说,利用翻墙软件在境外P站注册账号,以业余写手身份发布原创小说共计26篇,其中经司法鉴定认定淫秽小说23篇。初期张某将所有小说免费对外开放,凭借低俗内容吸引流量,累计收获近60万次浏览、6.5万次点赞及6.5万次收藏,积累了大量读者粉丝。

2021年8月,张某为非法牟利调整运营模式,将15篇热门淫秽小说设置为私密不公开状态,同时在作品页面嵌入境外H站、国内爱发电平台引流链接,引导原有粉丝跳转付费平台阅读。随后,张某在两大平台分别注册账号,各上架12篇淫秽小说,设定单篇阅读费用15元至44元不等,实行付费阅读模式。

2023年5月,因境外H站被依法查处,张某担心涉案被查,主动删除了部分关联平台的淫秽小说及引流内容,试图规避法律责任。同年8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上门将张某抓获,现场查获涉案电脑、移动硬盘等作案工具,硬盘内留存其创作的全部涉案小说。

经司法鉴定与获利统计,张某涉案淫秽小说共计21篇,线上传播覆盖面广、数据流量巨大;其通过爱发电、H站双平台付费变现,累计非法获利120624.43元,依法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情形,基准刑本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02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结合辩护意见及全案情节,认定张某系初犯,具有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处罚情节,悔罪态度诚恳,无再犯罪风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律师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03

律师建议

1、网络无绝对自由,境外平台同样受国内法律规制。不少创作者误以为在海外小众平台发布内容不会被追责,实则写手是中国国籍,我国司法机关即具有管辖权,翻墙创作、引流牟利均属于合规红线内的高危行为。

2、“免费吸粉+付费变现”属于典型牟利犯罪模式。即便前期免费传播,后续通过引流、付费解锁等方式获利,也极有可能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淫秽物品数量、实际被点击数、获利金额均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

3、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每一桩刑事案件都存在诸多差异化情节。若您不幸牵涉此类刑事案件,应当尽早委托律师开展案情分析,制定辩护策略,争取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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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马泽恩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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