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23)鲁0213刑初24号孔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孔某某翻墙登录推特,在曲奇云盘搭建十余个群组上传880部淫秽视频,通过推特发布广告引流,客户微信、支付宝付费后拉入对应群组观看下载,分多档套餐收费,累计非法获利5.2万元。一审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争议焦点】
1.涉案淫秽视频数量已达到司法解释“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仅依据视频数量量刑是否造成刑罚畸重;网络云盘类案件能否单一以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认定量刑档次。
【裁判要旨】
1.利用新兴网络信息技术进行贩卖淫秽物品相关活动的,不应单纯以淫秽视频的数量认定情节,还应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等事项,综合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定罪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2:(2023)皖01刑终242号彭某瑜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彭某瑜居家开展付费线上淫秽表演,自行拍摄完整淫秽视频后剪辑拆分为上下两集单独售卖,累计违法获利2.2万余元。公安机关扣押设备检出121份淫秽视频文件。一审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万元;彭某瑜上诉后自愿撤回上诉,二审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争议焦点】
1.行为人将单段完整淫秽视频剪辑拆分多份文件对外出售,淫秽视频数量应按原始完整视频统计,还是按拆分后独立文件分别计数。
【裁判要旨】
1.若剪辑后的单份视频文件具备完整视频要素、独立具备诲淫性,且能够单独定价销售牟利,应当单独计为一份独立淫秽视频文件,并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案例3:(2023)渝0231刑初82号黄某东传播淫秽物品案
【案情简介】
2020至2022年,黄某东为兑换淫秽APP平台虚拟金币、免费观看平台内他人淫秽视频,上传自制及网络下载淫秽视频共计24段,视频总播放量近96万次、点赞五万余次。黄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争议焦点】
1.上传淫秽视频仅换取平台虚拟观看积分,未获取现金、财物等财产收益,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牟利目的”,能否定性为重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裁判要旨】
1.刑法中“牟利”特指获取金钱、实物等财产性利益;仅兑换平台虚拟道具、换取观看淫秽内容资格,无任何现实财物收入的,不认定具有牟利目的。即便传播规模大、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4:(2022)浙0502刑初432号石某等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石某伙同吴某东、田某君、吴某华、罗某靖预谋,在多家宾馆安装偷拍设备偷录旅客私密性行为,加工剪辑为视频线上售卖,全链条非法获利29万余元;石某负责安装设备、剪辑、销售,其余四人负责开房协助安装、提供收款账户。刘某阵介绍、售卖淫秽视频云盘账号获利6万余元;杜某倩明知款项系贩卖淫秽视频赃款,仍提供账户代收、转账共计3万余元。法院判决:石某、吴某东等五人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期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刘某阵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有期徒刑三年;杜某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一年六个月。
【争议焦点】
1.在宾馆偷拍他人私密性行为并制成视频出售,视频是否属于刑法规定淫秽物品,该行为能否认定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2.偷拍黑产多人分工协作,如何区分主从犯、均衡量刑。
【裁判要旨】
1.以牟利为目的偷拍他人私密性行为,制成具备诲淫性的视频对外贩卖,视频属于淫秽物品,成立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
2.偷拍产业链多人共同犯罪,按照地位、作用划分主从犯:策划、拍摄、制作、销售核心人员为主犯;仅协助开房、安装设备、辅助收款人员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5:(2020)鲁02刑终663号龚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情简介】
2017年起,龚某某使用爬虫技术搭建二十余个BT种子、磁力链接检索网站,依靠网页广告流量牟利,网站数据库可检索到关联淫秽视频588部。一审仅依据可检索视频数量直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罚金二十万元;龚某某上诉主张主观恶性低、量刑过重。二审法院综合全案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万元。
【争议焦点】
1.仅通过爬虫抓取BT种子索引、不直接存储淫秽视频原件,能否仅凭可检索淫秽视频数量直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2.间接提供传播索引、非主动上传淫秽内容,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与直接运营淫秽网站是否等同;
3.爬虫、磁力链接等新型网络技术涉黄案件,是否机械适用“唯数量论”量刑标准。
【裁判要旨】
1.爬虫、云盘、磁力链接等间接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案件,不能机械套用数量升档标准,需参照《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精神综合全案评判。
2.行为人主观多为间接放任故意,并非主动制作、上传淫秽视频;客观上用户需多步操作才能观看视频,传播链条更长、危害程度低于直接存储展示淫秽视频,不应同等追责。
3.无充分证据证实大范围扩散、无法区分合法与违法广告收入时,不得仅凭视频数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结合主观心态、行为模式、获利、传播范围调整量刑,保障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6:(2021)沪02刑终1152号张某某等人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情简介】
张某某设立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组织模特在校园、商场等公共场所拍摄全裸露骨照片、视频,雇佣人员拍摄剪辑、运维境外付费网站;网站按月/年会员订阅收费,通过境内礼品卡渠道完成收款牟利。经司法鉴定,涉案632张照片、47份视频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一审认定全体被告人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主犯张某某判处二年十个月,其余从犯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张某某、袁某某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公共场所拍摄裸体影像,行为人以具备艺术价值为由抗辩,能否否定涉案物品淫秽属性。
【裁判要旨】
1.淫秽物品认定适用社会一般人标准,结合行为发生时文化语境整体判断物品是否具有诲淫性、无合法科学艺术价值;艺术从业者、行业奖项评价仅可作为参考,不能对抗普通大众认知。
案例7:(2017)浙05刑终144号梁某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情简介】
梁某勋开设淘宝店铺,售卖内含海量淫秽资源的百度云盘,累计向19名客户出售,非法获利9000余元,单个云盘内含数百份淫秽视频、图片。一审仅依据云盘内淫秽文件数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结合云盘案件量刑规则、家属代为全额退赃情节,撤销量刑部分,改判四年有期徒刑。
【争议焦点】
1.云盘存储载体与内部淫秽文件,应当以何种标准统计淫秽物品数量;
2.云盘内存储海量淫秽电子信息,是否直接依照文件数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加重处罚。
【裁判要旨】
1.认定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标准是淫秽视频文件的个数,而非淫秽视频载体的个数。网络云盘本身并非文件,而是文件的存储中介和载体,应当以网络云盘中实际存储的淫秽视频文件数量来认定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
2.针对云盘类案件的量刑,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8:(2018)浙1021刑初5号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情简介】
徐某经营线下手机门店,向到店顾客提供付费拷贝淫秽视频服务,收费5元或10元每张内存卡;对外实际复制贩卖淫秽视频102部,店内自用电脑单独存储淫秽视频485部。法院认定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争议焦点】
1.行为人同时实施复制、售卖两类行为,如何准确适用选择性罪名;
2.仅存储于自用电脑、未对外流转的淫秽视频,是否计入犯罪数量用于量刑。
【裁判要旨】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典型的选择罪名。确定选择性罪名时,应当做到罪名能够尽量涵盖行为人的具体犯罪构成事实。
2.刑法仅惩罚向外散播、牟利的传播行为;仅个人本地存储、无证据证明用于对外复制贩卖的淫秽视频,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不计入犯罪数量,仅以实际对外交付的淫秽文件数量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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