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就是"拉人头"。这已经是大家所熟知的常识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知道,传销在法律上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不过,就很少有人能够搞得清楚,到底什么情况下只是行政处罚了事?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先看两个化妆品行业的案例,都涉及"拉人头"模式,但结局截然不同。
一、刑事案例:某化妆品传销案
(一)案情简介
H某某实际控制多家化妆品关联企业,以销售"法国某品牌"化妆品为名,在国内推广招商。招商模式如下:
1.参与者交纳10万元、5万元、2万元,分别成为省级、市级、县级代理。
2.代理每发展一名下级代理,可获得该下级代理交纳代理费25%的直推奖励;同时,上级代理还可以从其下级代理发展的再下级代理(即间推)的代理费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间推奖励。层级越往上,可抽取的间推层级越多。
3.通过网络推广、会议培训、展示荣誉证书、称公司即将上市等手段诱骗他人加入。
案发时,执法机关查实:绝大部分化妆品积压在各级代理手中,真正流通到终端消费者手上的极少。该组织发展层级超过三级,传销人员众多。法院经审理认为,H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以该罪判处被告人H某某有期徒刑13年。
(二)刑事层面"拉人头"分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法条中直接对应"拉人头"的核心表述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叙事非常复杂,这说明传销刑事定罪是一个综合的整体评价,不是仅凭"拉人头"一个特征就能定罪的。
本案中,法院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基于以下多个要素的综合判断:
1.拉人头要素:计酬依据是"人头数",不是"销售业绩"
上级代理获得25%直推奖励的依据,是新下级代理交纳的10万/5万/2万元代理费;间推奖励的依据,是再下级代理的代理费。本质上就是"拉了多少个代理、收了多少代理费"的人头数逻辑。收入的核心来源是"拉代理",而不是"卖货给消费者"。
2.入门费要素:交纳费用才能获得加入资格
参与者必须交纳10万元、5万元或2万元的代理费,才能成为相应级别的代理,进而获得发展下级代理并从中获利的资格。这完全符合"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特征。这笔代理费,表面上是"货款",实质上是获取"拉人赚钱资格"的入门费。
3.层级返利要素:形成多层级返利链条
该组织设置了直推奖励和间推奖励,上级代理不仅可以从下级代理的代理费中获利,还可以从再下级代理的代理费中获利。层级越往上,可抽取的间推层级越多,形成了典型的"上下线利益关联"的层级返利结构。这正是"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体现。
4.骗取财物要素:产品未真实流向终端,资金被层层瓜分
案发时查实,产品大部分积压在代理手上,流通到真正消费者手上的极少。这意味着各级代理交纳的10万/5万/2万元代理费,并没有对应真实的商品销售利润,而是通过直推奖、间推奖被各级上线瓜分。下级代理的本金无法收回,符合"骗取财物"的诈骗本质。
5.综合定罪的逻辑
传销定罪不是单看"拉人头"这一个特征,而是综合上述全部要素后作出的整体评价。拉人头(计酬依据为人头数)+入门费(交纳费用获取资格)+层级返利(直推、间推的多层级利益链条)+骗取财物(产品未真实流向终端、资金被瓜分)——四者相互交织,共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完整要件。缺少任何一个,都可能直接影响定罪。
(三)本案核心特征总结
该案的本质是,以销售化妆品为名,通过设置高额入门费(2万/5万/10万),以直推奖和间推奖形成多层级返利链条,最终导致产品积压在代理手中、未真实流向终端消费者,资金被各级上线瓜分。这正是刑事"拉人头"的典型样态。
二、行政案例:某化妆品公司代理案
(一)案情简介
某化妆品公司设计了一套代理模式:
1.A成为公司代理商后,发展B也成为代理商;
2.只要B进了货,A就可从B的进货额中分得20%作为直推奖励;
3.同样地,B如果发展了新的代理商C,当C进货时,B也可以从C的进货额中获得20%的直推奖励。但每一层的奖励仅限直推关系,上级只从直接推荐的下级进货中拿20%,不再向上一层抽取。
4.A在实际经营中,会辅助B慢慢将货物卖给市场终端消费者,公司也要求上级代理承担一定的市场辅导义务。B也同样会辅助C销售。
5.该公司确实将产品卖给了消费者,货物最终流向了终端市场,形成了真实的销售闭环。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尽管A有辅助B销售的行为,B也有辅助C销售的行为,且产品确实卖给了消费者,但A获得20%奖励的依据是"B成为经销商并进货"这一人头事件,B获得20%奖励的依据是"C成为经销商并进货"这一人头事件,而非实际销售额——这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关于"拉人头"的特征。据此,市监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
(二)行政层面"拉人头"分析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三类传销行为,其中第(一)项直接对应"拉人头":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与刑事定罪不同,行政违法的认定相对直接。只要符合"拉人头"这一项特征,即可作出处罚决定,不必再综合考察其他要素。具体来看:
1.核心要素: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
在该模式中,A能够分得20%奖励的依据,是"B成为经销商并进货";B能够分得20%奖励的依据,是"C成为经销商并进货"。
每一次奖励的触发,都是因为有新的经销商进来交钱进货,对应的是一个新增的"人头"。只要"有人进来交钱,上级就分钱",就符合"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拉人头"特征。市监局据此直接认定构成行政违法,并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认定看的是计酬的"依据"。本案中计酬依据是"被推荐人成为经销商并进货"这个人头事件,而不是"被推荐人卖给终端消费者的实际销售额"。即便A确实辅助B完成了真实销售、B确实辅助C完成了真实销售,且产品确实流向了消费者,但只要计酬规则是"以人头、进货触发20%直推奖励",就足以认定"拉人头"的行政违法性。
2.不要求证明其他传销要素同时具备。
行政执法不需要进一步证明"骗取财物"、入门费、层级返利等其他要素,只要"拉人头"这一项特征成立,即可处罚。
3.关键边界:产品确实卖给了消费者
与刑事案例"产品大部分积压在代理手上"不同,该模式中产品确实卖给了消费者,货物最终流向了终端市场。正因为有真实产品销售支撑,缺乏"骗取财物"的诈骗本质,所以市监局仅作出行政处罚,而没有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案核心特征总结
该案的本质是:A推荐B、B推荐C,每一层推荐人从被推荐人的进货中获得20%直推奖励,且A辅助B、B辅助C销售,产品确实卖给了消费者。符合"拉人头"特征,故仅构成行政违法。
三、传销刑事定罪与行政处罚的核心区别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的对比,可以清晰看到两者的区别: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对比,我们可以总结出传销案件“拉人头”刑事定罪和行政处罚的最核心区别。
刑事定罪是综合整体评价:必须同时具备"拉人头""入门费""层级返利""骗取财物"等完整要件;
行政违法是单项模式违法:只要符合"拉人头"这一项特征,即可作出处罚决定。
两者最清晰的分界线是:行政层面的拉人头,以真实商品销售为目的,产品确实卖给了消费者;刑事层面的拉人头,商品是道具,真实消费极少。
这里有必要单独说明一下行政"拉人头"与"团队计酬"的内在关系。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将"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并列作为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而两高一部《传销意见》明确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说明:行政层面的"拉人头",其制度内核与"团队计酬"是一致的。都是围绕真实商品销售展开的违规计酬模式。行政"拉人头"之所以只罚不刑,根本原因在于它以真实商品销售为目的:商品真实、价格基本公允、最终流向了终端消费者。这正是《禁止传销条例》将"拉人头"作为行政违法处理的底层逻辑。它惩罚的是"计酬方式违规",而不是"诈骗犯罪"。而刑事"拉人头"之所以入罪,是因为它根本脱离了商品销售的本质,沦为骗取财物的工具。
在对传销案件的管辖和处理上,应当严格区分行政管理与刑事规制两个层面。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构成"诈骗型传销"。而判断是否诈骗型传销的核心,就是商品是否真实、销售是否真实、计酬是否来自真实销售利润。
四、如何避开刑事红线?
对于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拉人头"模式的企业,要守住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最后防线,核心要做到以下五点:
(一)确保商品真实、有合法资质
商品必须具备真实的使用价值,具备完整的生产资质、质检报告和备案文件。在相关案件中,审查"生产企业的背景、历史沿革、生产资质"以及"产品合法性要素”。这些是企业证明"非道具商品"的基础证据。
(二)让"真实消费"成为模式的核心
这是避开刑事红线最关键的一条,也是行政与刑事最清晰的分界线。必须确保:
1参与者购买商品的主要目的是"使用"而非"获得返利资格"
2商品真实地流向终端消费者,形成销售闭环
3杜绝"产品大部分积压在代理手上"的道具化运营
前述刑事案例中,产品大部分积压在代理手上、流通到真正消费者手上的极少,主犯被判13年;而行政案例中,产品确实卖给了消费者,缺乏诈骗本质,仅罚款。
(三)计酬绑定终端零售,不绑定拉人数量
将奖励依据从"发展人员的数量"调整为"终端消费者的真实购买金额"。奖励只能从商品销售利润中列支,不得从新加入者的缴费中直接抽成。这是切断"骗取财物"链条的关键一步。上级代理的奖励,应当来自其辅助下级完成真实销售后的实际销售额提成,而不是"被推荐人成为经销商并进货"的人头触发奖励。
(四)建立畅通的退货机制
设置无理由退货通道,确保参与者可以随时退回商品、收回本金。这是证明没有"骗取财物目的"的最有力证据。
(五)严格控制层级和规模
虽然行政违法没有层级门槛,但要避免升级为刑事犯罪,必须严格控制层级不超过三级。一旦突破这个数字,案件就可能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
结语
"拉人头"不是一个笼统的概念。
在刑事层面,仅有"拉人头"不足以定罪,必须综合"入门费""层级返利""骗取财物"等全部要件,形成完整的诈骗型传销评价;
而在行政层面,只要符合"拉人头"这一项特征:即计酬依据是"人进货"而非"实际销售额",即可作出处罚决定。
两者的核心分界线清晰而明确:行政层面的拉人头,其内核与"团队计酬"一致,以真实商品销售为目的(产品确实卖给了消费者);刑事层面的拉人头,商品是道具,真实消费极少。正如两高一部《意见》所昭示的:"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正是行政"拉人头"只罚不刑的法理根基,也是"罚款"与"坐牢"之间那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对传销案件,尤其是新零售、新电商类的传销活动,应当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多使用行政手段予以引导及规范,而慎用刑事手段予以直接打击。
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守住商品真实性、销售真实性、计酬合规性这三条底线,就是守住了从"罚款"到"坐牢"的最后防线。
附:核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2.《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3.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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