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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等被判受贿罪一案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接受发问之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2-14

焦某某等被判受贿罪一案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接受发问之申请书

案号:(2017)赣刑终158号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本人受上诉人焦某某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焦某某等被判受贿罪一案中担任焦某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在二审阶段介入案件,通过仔细阅读案卷材料,会见上诉人焦某某,认为本案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威胁等违法手段取证,已向贵院提交《焦某某等被判受贿罪一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恳请贵院就焦某某等被判受贿罪一案召开庭前会议之申请书》。

为协助贵院查明焦某某、江某某、万某某以及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张某、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言词证据是在遭受刑讯逼供和疲劳审讯所取得的非法证据,特此申请贵院通知侦查人员朱MN、周LH、陈YS、谢L、邓XM(审问焦某某的侦查人员),涂XD、程K、范SY、彭XD(审问江某某的侦查人员),龚DY、伍H、张Q、金D、章FP、陈H(审问万某某的侦查人员),刘JA(审问宋某某的侦查人员),费X(审问李某某的侦查人员),彭ZC、聂XB(审问刘某某的侦查人员),余YF、熊CP、黄Y、熊YM、冯J、武ZB、陈ZG、黄C、邓J(审讯李某某的侦查人员),胡FY、徐H、姚F、胡ZW、蒋H、黄B、钟CH、袁HB,出庭陈述并接受法庭、辩护人、检察员的质询。

一、焦某某、江某某、万某某在一审阶段的庭前会议及庭审过程中均指出被侦查人员非法取证并提供了相关的线索

(一)焦某某称其遭受到侦查人员的变相体罚与威胁。

2016年7月8日的庭前会议上,焦某某讲述了被侦查人员变相体罚的经过:“那些人就一天到晚围着你非要你说,你不说就让你站在那里,你想好了要说就坐下来,我这么大年纪站不动了,我曾经腰椎骨折过,年纪大也站不了多久,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我想实在不行,死的了我也死了,那里面到处都是软包,死也死不了,我觉得没办法。”焦某某在其于2015年11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关于被非法取证的自书材料中讲述:“(黄M基地)我吃喝拉撒睡都在审讯室内,晚上睡觉时垫上一床海绵垫,早上搬走,我13天未洗澡(期间允许我在公厕用脸盘擦过两次澡),好几天没刷牙。房间没有窗户,24小时照明,24小时有两人监视,24小时被摄像监控。”

在2016年7月8日的庭前会议中,焦某某讲述遭受威胁的经过:“地点是黄M,时间应该是在我第一次认罪前的两、三天”;“我在黄M一开始是实事求是地说的,我说我没有犯罪,完了以后以各种方式,挨打是没有,但是有精神上的折磨和语言上的刺激。你要不老实说的话,他就说‘我是屠夫,你信不信我打死你,捅死你’,关键是还拿家庭成员来要挟你,因为当时我丈夫有案子被判了缓刑。他说‘你要是不老实,你丈夫还在缓刑期,你要考虑对他会有什么影响,就算你没有受贿,就你这样我判你渎职罪是完全可以的,判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很容易的’。威胁我说要查我家财产,要封我儿子的股票账户,在里面精神上的折磨,我曾有两天出现了幻觉,觉得我周围的地板都在动,把我团团围住。我想我一个人在办案基地,律师也见不到,你说真话他又不听,非得按他的要求说,他才听,你说的真话他不记,他希望听到的话就记下来,我一个人背关在那里孤立无助。”

焦某某明确指出违法审讯的侦查人员包括朱MN、吴姓组长、刘姓及黄姓的侦查人员。

(二)江某某称其遭受到侦查人员的疲劳审讯、刑讯逼供与威胁。

江某某在2015年4月29日的庭前会议中讲述了被疲劳审讯的经过:“4月18日下午2点对我实行拘留后,带上手铐,当天晚上上了火车,到了黄M检察院办案中心之后就开始审讯,审讯完了当天晚上就审讯,从4月19日到25日这段时间,晚上没有让我睡,一个组长,六个班次,一个班次2到4个人,一直没让我休息。从20日开始,办案人员陈坤、姓‘范’、还有一个人,他们拿了七份档案(企业处置档案),让我按照档案说,由于晚上没有睡,我有好多病,有高血压。”

江某某在2015年4月29日、2016年7月8日的庭前会议中讲述,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体罚。大概是4月21日,在第一次审讯时,江某某不承认犯罪,之后侦查人打了江某某两拳,并要求江某某靠着墙罚站立,江某某被迫承认犯罪后又翻供的,侦查人员就让江某某继续站立。而且晚上江某某没有床睡,侦查人员让江某某坐在提审椅上,由于体力不支最后江某某服软了,侦查人员让其写保证书从此以后不能翻案。存在违法审讯行为的侦查人员包括涂相东(谐音)、熊向飞(谐音)、程K(谐音)、范姓检察官等人。

(三)万某某称其遭受到侦查人员的疲劳审讯、刑讯逼供与威胁。

万某某在《申请书》上讲述了被疲劳审讯的经过:“连续数日车轮战式审讯,不让睡眠休息。2012年4月27日上午约11时许我被带入NC市东湖区检察院分院至次日下午3时许离开该院,期间本人一直在审讯室,没有任何休息机会,审讯人员分成多班进行不间歇审讯。4月28日晚8时(之前约五个小时时间主要是NC市到安义的在途时间,入看守所的体检和办理入看守所手续等事项所费时间)。从进入安义看守所审讯室至5月3日下午2-3时前未曾让我离开过该审讯室。审讯均是以车轮战方式进行的,即由3名审讯人员为一组(除深夜外,有时还一名专职及录音录像人员在场),每组审讯约4个小时,然后由下一班接着审讯,四个组以此类推进行不间歇审讯,本人则除了用餐、上洗手间外不能休息。”万某某在2016年7月8日的庭前会议中补充了被疲劳审讯的内容:“尤其是2012年4月27日上午在东湖检察院分院待到了次日28日大概下午2-3点,在那个环境下用车轮战的方式,大概有四组,每组三个人不间断的持续审讯,到28日下午五点进入安义县看守所,在看守所的监室当天待了三个小时,然后2012年的4月28日晚上八点又开始一直持续到5月3日的下午三点,在这六、七天的时间里我几乎没有任何的休息,除了上厕所以外都在审讯室,持续在里面待着……当时我被关在黑屋子里多少天都没人管,看守所没有任何人来问过我的情况,包括吃饭都是审讯人员来负责。”

万某某在2013年11月27日的庭前会议中讲述了被变相体罚的经过:“他们(注:指侦查人员)对我体罚,不让我休息,整夜让我罚站,不让我坐,有的时候在交接班时三四个人冲进来对我围攻训斥,动拳头、掴耳光等,有的时候不给我水喝”;“有的时候禁止我驱赶蚊虫叮咬……”万某某在2016年7月8日的庭前会议中称:“就是打过耳光也挨过拳头,但是没有打在地上动不了,但确确实实我挨过拳头和耳光,是姓谢的那组,我如果没有猜错的话他应该是东湖检察分院的,我记得是戴眼镜瘦瘦的。用矿泉水瓶子向我头上扔过来,那时候正好是蚊虫的高发期,站着也不能驱除蚊子,整个通宵或一天下来都不给你喝水,我要求给水喝,正好下雨,他要我去喝窗台上滴下来的雨水。”万某某在《申请书》上讲述了被变相体罚的经过:“由于连续多日车轮战式审讯,加上天气逐渐炎热,不能进行个人卫生处理,造成全身异味。”

万某某在《申请书》上讲述了被侦查人员威胁的经过:“审讯人员经常恐吓说,不招供,可以拘押家属及其他亲戚,可以用多次传讯的方式,每次12小时,使我刚参加银行工作在柜台服务的儿子无法继续或无脸继续工作下去;又说,在看守所经常发生的‘躲猫猫死’‘洗脸死’等,说明在看守所死一个人与死一条狗一样简单;还可以移交给地方看守所让刑警审讯,让我尝尝长时间‘戴飞机铐’的滋味;也可以经常给我调换看守所、监室,让其他犯人教训、折磨我。”

二、刘某某、张某、李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均在各自分案处理的一审庭审中指出被侦查人员非法取证

根据(2013)湾刑初字第30号刘某某犯受贿罪一案判决书,刘某某在庭审时讲述:“其是2012年4月16日晚11时许被检察机关带回NC接受审问。在审问过程,其受到了语言上的威胁及肉体上的折磨。最后其就让他们照宋某某、李某某的口供写,其签字画押。”

根据(2013)西刑初字第538号张某犯受贿罪一案判决书,张某在庭审时对起诉书的指控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在三起指控的事实中均没有收取好处费,不构成受贿罪,并提出其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系诱供,不应采信。

根据(2013)青刑初字第128号李某某犯受贿罪一案判决书,李某某对受贿罪名不认可,表述其没有听说,也没有参与按比例收取贿赂的事,受贿事实不存在,是编造出来的故事。法庭调查时,其陈述了办案人员有对其采取诱供、逼供方式的讯问,特别是在4月11日晚上从深圳家里连夜被带到定南的某个地方没日没夜地讯问,让身患肝病的被告人得不到休息,4月16日这一天从早晨8点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23时42分,讯问人轮换对李某某采取连续车轮战战术讯问,并且将“哥白尼的故事”以及拿出“自首情节”来诱供。

根据(2013)东刑初字第124号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判决书,宋某某称其供述是受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其辩护律师指出被告人宋某某在2012年2月28日就已被侦查机关带走讯问直至3月3日,存在非法羁押问题。从讯问笔录时间看,2012年3月2日到3月3日2天,检方制作了多达16次笔录,这显然是采取了超越人体极限审讯方式审讯,系变相肉刑,另外还采取了威胁方式获得被告人有罪供述。侦查机关违法剥夺了被告人会见律师的权利,整个侦查阶段都不允许律师会见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讯问过程不合法,被告人宋某某的口供系非法取得,不能作为认定其犯受贿罪的证据,表现:1.宋某某供述时讯问人员并未敲击键盘,讯问内容多但讯问时间却很短,被告人未供述的内容也在笔录中出现,笔录内容与被告人供述也存在多处不一致,上诉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事先做好的笔录。2.被告人回答问题是看着放在桌子上的纸来回答,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也对被告人进行了大量、反复的诱导,这与被告人供述称系按照侦查人员要求回答问题相互吻合。3.侦查人员讯问时非常疲惫,说明审讯时间长,是刑讯逼供的体现。4.侦查人员将审讯时间抹掉,在讯问笔录上也未填写具体的审讯时间,这说明审讯违法,等等。

根据(2013)东刑初字第125号李某某犯受贿罪一案判决书,李某某当庭陈述,所有供述是在被威胁、恐吓、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迫承认。其辩护律师补充李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被侦查人员殴打、体罚及威胁;讯问未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且有剪辑痕迹,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合理怀疑;讯问笔录重复,系事先编造,取证程序违法。

三、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接受发问

一审庭前会议中,控方出具的医院日常体检、入所体检记录从技术和方法来说,客观上无法检测出焦某某、江某某被罚站、被威胁的情况,控方要证明合法取证则应提供所有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不能提供则不能排除存在体罚及威胁的情况,控方未能完成关于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因为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审讯需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相关录音录像进行保管。但控方并未提供审讯的全部录音录像。

控方出具的焦某某、江某某的自书材料、以及进入看守所后的两次笔录均是在同一拨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下作出的,因此不能以此证明侦查员不存在非法取证。

反贪局出具的关于侦查人员取证行为合法的说明,属于自证材料,根本不具有说服力,因为侦查人员会基于自己的立场或可能被追究责任的担忧而作出不实回应,仍然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另外,由于刘某某、张某、李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各案被分案处理,本案一审阶段至当前二审阶段,控方均未提供证明对以上证人取证合法的相关证据,因此亦需通知相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因为控方出示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所以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接受发问,以查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上申请望贵院给予批准。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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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证件号:1440119981070037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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