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罪辩护、广强刑辩
前言: 陈某及其父亲经营一家汽配店,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该汽配店中搜查出了一批假冒日本某品牌标签的汽车轴承配件,随后侦查机关以陈某父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陈某父子拘留。 家属及时找到毕律师,委托介入本案。毕律师团队介入后不仅在30天内成功为陈某父子取保,最后更是成功为陈某父子两人均争取到侦查机关的撤案处理结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案无罪。
下面我们将逐点分析,本案的无罪结果是如何实现的。
一、无法证明涉案金额达到入刑标准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涉案金额是一个入刑门槛,只有涉案金额达到了“违法所得较大”,才属于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规定可知,在本案中当事人陈某父子对涉案仿冒产品的销售金额是否达到五万元以上,属于本案最关键的待查清事实。 而通过羁押期间的会见以及取保后的沟通,我们从当事人口中了解到; 其一,虽然侦查机关已经调取了陈某父子的收支流水,并让当事人对流水进行指认,但我们从当事人的陈述中了解到,他们销售的除了有仿冒商标的涉案产品之外,其实还有不少正规正品,而当事人也没有在收支流水中对具体的发货情况进行备注的习惯,因此哪怕侦查机关调取到当事人的流水记录,也不能通过流水记录将当事人销售正品和销售仿冒品的金额进行区分; 其二,当事人并没有独立记账的习惯,因此在没有独立账本,流水记录也无法对实际销售内容进行独立区分的情况下,其实本案没有任何有效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销售仿冒产品的销售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五万以上,没有任何有效证据可以证明本案达到入刑标准; 其三,通过当事人向我们提供的微信对话记录,我们统计了在对话记录中可以实证的仿冒产品的销售记录,该记录明确显示当事人对仿冒产品的销售远远不足5万元,这是从实证的角度反证了本案尚未达到入刑标准。 因此,我们向办案机关明确提出了,从销售金额的角度出发,哪怕当事人确实销售过仿冒产品,但其对仿冒产品的销售金额其实远远未达到入刑标准,当事人依法不构成本罪。
二、关于被扣押的仿冒产品的金额认定 关于被扣押的仿冒产品,由于尚未销售,因此对该部分被扣押的产品,应当认定为未遂。在本罪中对于未遂部分的金额同样有入刑门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才应予立案追诉。 对于该尚未销售出去产品的货值,一直有两种认定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以被仿冒的正品的市场标价进行价格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该仿冒产品的市场定价或者涉案人员过往的销售记录作为标准进行货值认定。 我们明确认为应当以第二种意见进行认定,原因如下: 其一,对于该仿冒产品,当事人之前是销售过的,因此该仿冒产品的实际售价是完全有依据可供查询的; 其二,从当事人过往的销售渠道和对话记录来看,买家都是在知道该产品是仿冒产品的情况下进行采购的,因此该批仿冒产品是不可能以原厂正品的价格进行出售的,也不可能存在原厂的品牌溢价价值。 综上两点,我们向办案机关明确提出了,对被扣押部分仿冒产品的货值认定,应当以当事人过往的销售价格作为价格认定标准,而在此基础上进行货值认定,本案中被扣押部分产品的货值与已销售部分合计其实也远低于十五万的入刑门槛。 因此从未遂产品的货值的角度上来说,本案依然不达入刑门槛。
综上,我们以尚未达到本罪的入刑金额门槛为由,成功为陈某父子两人都争取到侦查阶段的撤案处理,成功实现了全案无罪。
结语: 当然,要在侦查机关成功实现无罪结果,其实并没有上述那么简单,羁押期间的有效会见、在没有任何实物证据的情况下如何组织有效的取保法律意见、如何实现与办案人员的有效沟通、在为当事人取保成功后如何协助当事人重新组织案情、让当事人知道可能存在哪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积极搜证举证、最后形成足够有说服力让办案机关无法抗拒的辩护意见,以上每一步都是环环相扣的,而无罪结果就是这每一项辩护工作所叠加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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