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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未能获得缓刑量刑建议,就无法判缓刑吗?

办案律师/作者: 陈新潮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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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陈律师收到了三则缓刑判决,其中,有两个案件都是在法院阶段才介入辩护。

然而,以上两个案件,在陈律师介入之前,两位当事人都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获得了检察院的实刑量刑建议。

在收到实刑量刑建议之后,两位当事人都是慌得一批,害怕失去自由,于是慕名而来,来到了专注办理刑事案件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委托陈律师介入案件。

以上两个案件,一起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而另一起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第一起案件中,也就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这个案件,经过阅卷后,陈律师认为,涉案商标标识即将附着于某一商品与权利人商标核定保护范围的商品,并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存在无罪辩护空间,于是跟当事人沟通无罪辩护方案,最终当事人也同意陈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

经过陈律师无罪辩护,本案法院拖至审限最后一日才出判决,并未听取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而是对当事人适用缓刑。由于当事人能够接受本案判决结果,因此本案并未上诉继续争取无罪。

(下附判决原文)

在第二起案件中,也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案件,y某因公司项目资金紧缺需要贷款,但出于某些因素,无法直接通过银行贷款,于是才在网络上寻求贷款渠道,最终被他人以贷款需要刷流水为由,被他人利用本人银行卡收取了60多万涉诈资金,从而陷入本案。

在与y某洽谈过程中,陈律师得知,y某虽然是在家中被公安上门抓捕,但是被捕前,y某户籍公安已经通过电话告知y某已被当地公安挂网逃,让y某提供居住地址,y某在得知被公安挂网逃的情况下依然配合公安机关以短信形式提供家庭地址,同时也也没有选择逃跑,而是在家中原地等待抓捕,随后,公安机关依然y某提供的地址上门抓捕。

因此,陈律师认为,y某在本案中依法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此外,y某到案后也有如实供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但是,陈律师通过阅卷得知,无论是本案起诉书,还是到案经过证据材料的描述,都未认定y某在本案中存在自首情节。

因此,在庭审过程中,陈律师主张y某存在以上行为,并且能够当庭提供y某本人手机,去证实被捕之前存在向公安发送短信告知家庭地址的行为,于是要求法官依法认定y某存在自首情节。

经陈律师依法强烈要求,法院庭后向公安那边重新核实了到案经过情况,最终公安重新出具了关于y某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从而成功争取到了自首情节,案件也如愿逆转检察院的实刑量刑建议,改判缓刑。

(下附判决原文)

综上,在刑事案件中,案件最终结果并不能以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为准,还是得回归案件本身来判断是否存在改判的空间,未到最后一刻,仍然存在翻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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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潮
陈新潮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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