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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以刑化债”之挂靠公司伪造公章,证据存疑不逮捕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3-18


无罪案例|“以刑化债”之挂靠公司伪造公章,证据存疑不逮捕

“以刑化债”这个新名词,随着女企业嘉马艺珈伊为追讨工程款涉嫌寻衅滋事罪而被广大群众所熟知。近些年为追讨欠债而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屡屡发生,究其原因除了经济下行的压力外,还有不讲诚信的老赖行为。

本文以吴律师亲办的一起证据存疑不逮捕的无罪案件为例,阐述了吴律师是如何在侦查阶段帮助企业家在不知道所挂靠企业所提供的证件信息皆是伪造的情况下,被竞争对手举报伪造公司印章。在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窘境下,吴律师通过会见、筛查有关案件信息以及通过家属获得的部分案件关键证据材料,以此作为突破口形成书面的不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院主办检察官取得直接沟通,最终帮助W争取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逮捕的无罪结果。

基本案件信息:W为竞标C项目,找到陈某强帮忙搞掂有资质的公司挂靠,后由于被竞争对手举报伪造公司公章文件而案发,W一旦被确认有罪,W所经营的公司以及缴纳的300万元保证金都将打水漂。吴律师在看守所会见W后,吴律师认为W没有伪造公章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指控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下文为吴律师对于此案的无罪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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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W不具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主观故意。(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首先,辩护人认为W虽然是C项目的实际经营者,但是并没有指示陈某强或者任何第三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更加没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主观故意。

其次,如果W具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主观故意,W完全没有必要向陈某强支付高额的挂靠费(喝茶费)。据辩护人调查了解,伪造一个企业印章的价格仅为几十元,成本极其低廉且较容易获取,W作为一名经商的广东本地人,完全没有必要为一个价格低廉的假企业印章支付如此高额的成本,这不符合正常商人经商成本、风险常识以及逻辑。

再次,由于W竞标C项目的租金是每年122万元,约定给予陈某强的挂靠费是5%,实际约定金额为6万元,支付6万元的时间记录分别是2021年9月13日及2023年6月30日(附件:提供转账记录为证)。另外,W与陈某强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生意往来,且该金额发生于案发前,存在合理怀疑是陈某强为了独享6万元挂靠费,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可能性。

最后,W找陈某强帮忙投标C项目,是经过朋友介绍认识,朋友说陈某强有这方面的能力可以搞掂投标的资质问题,根据陈某强的实际做法,可以理解为W就是希望陈某强可以帮他搞掂挂靠资质问题,W是相信陈某强可以通过他的人脉关系搞掂正常挂靠竞标的相关问题,且W自始至终并不知道陈某强会办理假的公司、企业印章竞标C项目的经营权。更何况,经营C项目是自负盈亏,面对每年122万租金,W承包C项目也并非稳赚不赔,且当时正值疫情高发期,亏本风险极高,自掏腰包去伪造公司印章去竞标,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

另外,据W及其家属所述,其承包的2年期间,C项目仍处于亏损状态,但是W仍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并没有拖欠C项目业主的租金。

综上,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W具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主观故意,且不能排除陈某强为了独享每年租金122万*5%(约6万元)挂靠费的目的而铤而走险,隐瞒真相擅自制作公司、企业假印章的可能;因此,指控W具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主观故意,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W不具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没有犯罪的客观行为)

首先,虽然W持有《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但是租赁合同上的公司印章及符某某的签名并不是W指使、授意,截止至案发,W才知道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和企业印章是假的,然而W一直被蒙在鼓里,因为挂靠所需材料均由陈某强提供,且陈某强从未向W透露过挂靠材料以及公司印章是伪造的事实。

其次,2021年9月签订租赁合同当天,W从始至终均未接触过公司印章,更不认识签名的“符某某”是否是其本人。而且,C项目业主的工作人员均可以作证,更何况,签约当天所需要的所有资料都是由陈某强交予C项目业主,C项目业主相关工作人员 不仅是整个签约过程的见证者,对于所提供的材料同样负有实质性审查的义务。

再次,公安机关有必要询问C项目业务签约当时的相关工作人员,确认签约当时的具体情况以及确认当时是谁持有并使用H公司印章,以此调查H公司印章的真正来源以及使用人,从而形成证据链的闭环,否则,仅仅是以W挂靠并使用了H挂靠公司的材料以及印章,就认定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显然很难排除合理怀疑,也很能确认W具有犯罪的客观行为。

最后,陈某强是否与H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现有事实以及证据并未明晰;陈某强向C项目业主提供H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是通过什么渠道获取;陈某强安排过来签名的“符某某”是否是符某某本人,如果不是符某某本人,代为签名的人又是何人?倘若这一系列问题未能调查清楚以及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指控W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就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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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W被刑事拘留的第37天,吴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获得了检察院主办检察官的认可及接纳,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逮捕决定。有惊无险,W重获这来之不易的自由,耽搁了一个多月的公司业务终于又能扬帆起航,旗下员工获得了继续前行的动力,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又重新燃气了生活的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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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吴斌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71070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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