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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郭某涉嫌敲诈勒索案无罪辩护手记

办案律师/作者: 张建飞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3-30

张建飞: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暨金融刑事部主任,金牙大状律师联盟核心成员

近日,收到一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三日的判决。刑事领域的老司机可能都知道,这种就是传说中的刑期“实报实销”,宣判即释放。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及家属均比较满意,也明确表示不上诉。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案件也算画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可是,张建飞律师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甚至非常希望当事人上诉。

一、 案件简况2016年12月中旬,陆某、沈某(女)以商量还款的名义,将被害人柏某骗至郭某的办公室,并召集郭某等六人以言语威胁、扇耳光(郭某所为,只扇了一下)的方式逼迫被害人柏某写下一张19万的欠条,以免除沈某欠柏某的4万元债务。陆某等人声称,如果柏某继续向沈某索要4万元欠款,则陆某等人将向柏某索要19万欠款。如果柏某不再向陆某索要4万的欠款,则陆某等人也不会向柏某索要所谓的19万欠款。本案中,陆某与沈某系男女朋友关系,郭某等六人与陆某系朋友关系,郭某等六人为了帮助陆某和沈某而参与上述案件。张建飞律师于2016年12月26日接受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目前,本案已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不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不说理,直接认定郭某犯敲诈勒索罪(既遂),判处郭某一年零十三日的有期徒刑。只是,宣判当日即释放。

二、 辩护进程

(一)侦查阶段通过会见及同办案机关沟通,辩护人了解到本案多名当事人为抵消真实的4万元债务,以言语威胁、扇耳光的方式威逼被害人写19万欠条,事实非常清楚。辩护人还了解到,公安机关在采取刑拘措施前,办案部门、法制审核部门对本案的定性存在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郭某等人涉嫌抢劫罪,也有人认为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稳妥起见,侦查机关先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郭某等人刑事拘留,并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样一来,定性争议问题就抛给了检察机关。作为辩护人,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必须拿出一份意见,以期不批捕。根据会见所了解到的案情,辩护人认为本案肯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在下文具体阐述),但是否构成抢劫罪,限于无法阅到案卷证据,辩护人心里也没有定论。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涉嫌抢劫罪,也是未遂。辩护人内心在考虑一个问题,如果不批捕意见里面着重阐述郭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若检察机关采纳了意见,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是否会触动检察机关从抢劫罪视角来考量本案?若如此,那就是辩护人的“罪过”。于是,辩护人向家属说明了对案件的考量:一方面,本案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否构成抢劫罪有待更多证据去判断;另一方面,以侦查机关对本案的态度,根据辩护人多年的公安经历判断,构成抢劫罪的关键证据(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肯定是不足的,否则侦查机关会以抢劫罪报请批准逮捕。而此时,家属出于对本辩护人的信任,告诉辩护人:“张律师,你就按照你的想法来办,怎么对郭某有利就怎么办,不管出现什么样的结果,我们都不怪你”。家属给辩护人吃了颗定心丸,辩护人顶着巨大的信任压力,给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出具了一份郭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不予批捕意见。结果却出人意料,检察机关竟然以郭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批捕了。更让人诧异的是,主犯沈某同时涉嫌两个罪名,却没有批捕。辩护人和家属都不能接受郭某被批捕而沈某不批捕的事实,辩护人建议和家属一起去走相关监督途径。但是,朴实厚道的家属认为自家孩子不争气,干了这种事情,该关在里面吃点教训,不想做相关努力。家属的想法实在是出人意料,但瞬间让人起敬。

(二)审查起诉阶段经过阅卷分析,辩护人发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暴力压制反抗”这一关键事实,且侦查机关没有往抢劫方向侦查取证。辩护人心里象卸下了一块石头一样轻松,这样就可以安心来对付敲诈勒索罪了。故而,辩护人再次出具了详实的意见,论述郭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希望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向检察机关出具了无羁押必要性的申请审查意见(重点提到了郭某与沈某的对比差异,已经违背了举重以明轻的基本法理)。辩护人多次电话、约见主办检察官沟通,检察机关的回复却很官方、很冷淡,说他们会考虑辩护人的意见。而实际是人一直被羁押着,案件经过两次退查,用足了程序时间,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情况下,检察机关作出了起诉决定。

(三)审判阶段虽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的意见都没有被重视和采纳,但是我们并没有气馁,坚信法院会给一个公正的说法。考虑到无罪判决稀少的现实,辩护人作了骑墙式辩护,先重点阐述无罪的定性意见,再简要表达了量刑意见。还记得开庭那天,主审法官问辩护人:究竟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辩护人的回答:我是依法辩护。(这种辩护方式是法律允许、甚至鼓励的,庭后辩护人也向法院提交了先定性后量刑辩护的法律依据)

因本案事实和证据上没有太大问题,无罪辩护意见主要围绕法律评价展开,核心观点是:

1、郭某等人的行为系未遂。郭某等人以敲诈勒索的方式逼迫受害人柏某写下19万的欠条,希望消灭4万元债权,但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消灭4万元债权的目的。事发后,沈某已经将4万元欠款归还,更加印证郭某等人当初的行为没有达到侵犯财产的结果。敲诈勒索罪属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类犯罪,郭某等人的行为,既没有消灭债权,也没有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结果,应当评价为未遂。

2、实务中,浙江敲诈勒索罪未遂的追诉标准应当达到8万元以上,4万元远未达到这一标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敲诈勒索罪未遂的入刑标准,辩护人认为可参照诈骗罪未遂的入刑标准来考量。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对比刑法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规定,几乎一致,只是在数额特别巨大时,诈骗罪最高可至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15年。相比之下,敲诈勒索罪比诈骗罪要轻。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基本法理,较重的诈骗罪的未遂犯追刑的标准应当在数额巨大以上,且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标准比敲诈勒索罪的数额巨大标准要高(比较两罪司法解释及浙江追诉意见所得:浙江诈骗罪数额巨大需10万以上,浙江敲诈勒索数额巨大需8万以上),则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追刑至少应当是8万这一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这个逻辑是站得住脚的。而本案敲诈勒索的目标,只是4万元的债权,在行为未遂情况下,依法不能科处刑罚。

三、 辩护感想从以上事实介绍及法律分析,非常明确的是本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法院却判了一年零十三天的刑期,刑期实报实销。辩护人认为,这种实报实销类案件,本质上是一种潜规则。表面上看,法官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有罪了。而实质上,法官内心是认可无罪辩护意见的,只是判决书中没法体现,只能以实报实销的刑期来体现。对于这样的判决,辩护人对主审法官也表示理解。案件已经批捕,若判无罪,要得罪不少人,甚至会给自己和相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带来“麻烦”,搞个和稀泥的判决,各方都有台阶下,当事人及家属多数也会满意。据统计,目前国内无罪判决的概率低至万分之八,这种状况与法院的上述和稀泥心态不无关系。面对实报实销的刑期,多数当事人及律师都会在心里暗自欣喜。唯有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才会在背后默默的“瞎操心”,甚至希望当事人上诉,以获得二审改判无罪的机会,还当事人清白,切实有力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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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飞
张建飞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业刑事风险防范律师
证件号:1310120131067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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