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500万以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还能判缓刑吗?
周峰剑律师、武月圆
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的咨询中,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常提出的问题是:涉案金额已达数百万元,是否还存在适用缓刑的可能?不少当事人基于直觉判断,认为金额如此巨大,“必然要判处实刑”。然而,从刑法规定和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判断并不准确。
对于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缓刑并非绝对排除,关键在于辩护策略是否得当、从宽情节是否充分。
随着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的施行,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也需要相应调整。
一、新旧司法解释关于量刑标准的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数额标准的认定,新旧司法解释存在显著差异:
(一)旧司法解释(法释〔2016〕9号)的规定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行贿罪相应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3万元×2),“数额巨大”起点为200万元(100万元×2)。
但该规定仅适用于个人行贿情形,对于单位实施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旧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数额巨大”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否存在“数额巨大”档次以及如何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二)新司法解释(法释〔2026〕6号)的规定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据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标准为:个人行贿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个人行贿10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首次明确了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即单位行贿200万元以上。
这意味着,对于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将明确归属于“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
二、新旧司法解释下的辩护路径变化
(一)旧司法解释下的典型案例
在旧司法解释时期,由于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尚无明确立法量刑标准,辩护工作存在较大的空间和不确定性。以下案例可供参考:
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A某在担任某娱乐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公司在入驻万达广场的联发协议、合同会签、门店保证金等方面谋取竞争优势,多次给予负责全国万达广场运营管理的万达集团商业管理公司总经理B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30万元。
2023年2月9日,A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A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鉴于A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最终判处A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该案中,法院认定涉案金额63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但鉴于被告人具备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从宽情节,仍适用了缓刑。
该案的辩护逻辑是:在单位犯罪“数额巨大”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强调单位犯罪属性并结合从宽情节,将宣告刑控制在三年以下。
(二)新司法解释下的辩护策略调整
《解释(二)》施行后,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已经明确为200万元以上。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明确属于“数额巨大”档次,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这并不意味着缓刑的空间被完全关闭。相反,新司法解释为辩护工作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辩护的重点应当更加聚焦于如何将宣告刑降至三年以下。
具体而言,新司法解释施行后,辩护策略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
(三)定性之辩:争取单位犯罪的认定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量刑上存在显著差异。在同一行贿数额下,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通常轻于同等数额的个人犯罪。这是因为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是在单位集体意志支配下行事,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认定单位犯罪的关键在于证明:
(1)行贿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如经过单位决策程序,或由单位负责人基于职权作出决策;
(2)行贿利益归属于单位——行贿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最终由单位享有;
(3)行贿款项来源于单位账户。
在A某案中,法院正是基于“被告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事实,将案件定性为(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适用缓刑奠定了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司法解释下,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已明确为200万元以上。
这意味着单位犯罪认定的辩护价值不仅没有减弱,反而更加明确——将个人犯罪辩护为单位犯罪,可以适用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单位行贿2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而非个人犯罪的数额标准(个人行贿100万元以上即为“数额巨大”),在相同涉案金额下,单位犯罪的量刑基础相对更有利于被告人。
(四)数额之辩:精准审查指控金额
行贿数额直接决定量刑基准。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对指控金额进行逐笔审查:
区分正常商业馈赠与行贿的界限,剔除无对应请托事项的款项;
审查证据充分性,对仅有转账记录而缺乏行贿合意证据、或仅有言词证据而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金额提出异议;
纠正重复计算、利息计入本金等数额认定错误。
在涉案金额接近“数额巨大”起点(个人100万元、单位200万元)的案件中,通过数额之辩将金额降至“数额较大”档次,可以直接实现量刑降档。对于500万元以上的案件,虽然数额之辩难以将金额降至“数额巨大”起点以下,但对于降低量刑基准仍具有积极意义。
(五)法定从宽情节的充分运用
以下法定情节是争取减轻处罚、将刑期降至三年以下的关键:
1.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中最具价值的从宽情节,可以直接实现量刑降档。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交待的时间是否在立案之前。
2.自首与坦白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便不构成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在A某案中,“到案后如实供述”即是法院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3.认罪认罚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及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获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减让。认罪认罚作为法定的从宽情节,通常可获得基准刑10%至30%的从宽幅度。
4.退缴违法所得与预缴罚金
全额退缴行贿款项、积极预缴罚金,是体现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指标,也是法院在考量是否适用缓刑时的重要因素。退赃时机越早,从宽幅度越大。
(六)酌定从轻情节的补强
在法定情节之外,以下酌定情节亦有助于强化“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定:
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行贿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未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当事人系企业核心负责人,判处实刑可能导致企业停摆、员工失业等不良社会后果;
社区矫正机构出具同意接收的评估意见,证实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三、辩护时机的把握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直至审判阶段才委托辩护律师,此时诸多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已经难以补充和固定。对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辩护律师的尽早介入至关重要:
侦查阶段: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争取“被追诉前主动交待”情节的认定;及时申请取保候审,为后续缓刑判决奠定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定性(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争取有利的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综合运用各项从宽情节,结合在案证据和量刑规范,向法庭充分阐述适用缓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结语
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在新司法解释下明确属于“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并不意味着与缓刑绝缘。
从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通过精准的案件定性(争取单位犯罪认定)、充分的数额审查、全面的从宽情节运用(特别是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将宣告刑降至三年以下并争取缓刑,是有可能实现的目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26年5月1日《解释(二)》施行后,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已明确为200万元以上。
这一变化使得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更加清晰——辩护的重点应当更加聚焦于单位犯罪的定性以及各项从宽情节的充分运用。
对于当事人而言,摒弃“数额决定一切”的片面认知,在案件早期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系统梳理辩点、及时固定从宽情节,是争取最优处理结果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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