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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也是一种诈骗?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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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观点认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真实的销项税额,就是一种骗取增值税款的行为,就是一种诈骗行为。

这个观点有一定道理。诈骗行为有两种,一种是骗取财产,一种是骗取财产性利益。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真实的销项税额就是属于第二种,属于骗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通过欺诈手段让债权人免除自己的债务,在诈骗或者合同诈骗领域存在大量这样的案例。

譬如张三找到李四,希望李四通过关系为他小孩找到一份好工作。李四说没问题,包在我身上,我可以介绍你小孩进某某部门当公务员,但是代价需要100万,李四之前欠了张三六十万。所以张三就提出给他40万,同时免除之前李四欠他的60万,后面发现被诈骗了,那法院在认定李四的诈骗金额的时候,一般来说也要把这60万算进去的,因为这60万属于李四通过欺诈手段免除了自己的债务,这60万属于骗取财产性利益。

通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真实的销项税额,跟这个案例其实都是相通的。通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就是欺骗了税务机关,让税务机关免除了与已抵扣的税款金额相同的税收债权,这不就是典型的骗取了国家的财产性利益吗?

但这样理解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人大在《决定》中明确区分了逃税、骗税,也就是说逃税行为的性质跟骗税行为的性质肯定是不一样的,肯定是互相排斥的,肯定是你不含有我,我不含有你的,否则进行分类就没意义了。

通过虚开的发票抵扣真实的销项税额。最高检、最高法都说到、都认可通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真实的销项税额属于逃税行为,只不过最高检认为同时也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比较重,所以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法则认为只是构成逃税,说不定也可能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牵连关系,倾向于定逃税罪。

这样的话,通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抵扣真实的销项税额就同时是逃税行为、骗税行为。这个结论跟人大在《决定》中的分类是相互冲突的。

我认为可以这么解决这个问题。逃税可以是诈骗,也是可以是侵占(譬如扣缴义务人将代收代缴的税款,占为己有,拒不上交国家的行为),但是逃税罪中的诈骗客体只是财产性利益,即税收债权;骗税肯定是诈骗,但骗税中的诈骗客体只是财产,即税款本身。

这样区分的话,通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抵扣真实销项税额的行为,虽然也是一种骗取税款的行为,也是一种诈骗行为,但还是逃税罪,而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是通过欺诈手段减免自己的销项税额,减少自己的税收债务,骗取的是财产性利益,不是财产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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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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