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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诈骗”案有哪些类型?如何有效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2-29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导语:保健品行业作为大健康产业的核心板块,依托全民健康消费需求实现高速发展,却因行业准入门槛偏低、监管体系尚未完善、市场竞争日趋无序等多重因素,沦为刑事诈骗犯罪的高发领域。

近十年来,以保健品为载体的诈骗案件呈爆发式增长态势,且案件呈现涉案金额巨大、受害群体集中、作案手段隐蔽、团伙化特征显著四大特点,叠加“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政策导向,此类案件被纳入司法机关从严打击范畴,涉案人员动辄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重刑风险。

更值得刑事辩护律师警惕的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边界模糊、此罪与彼罪认定混乱、行政违法升格刑事追责、打击范围扩大化的办案惯性,部分仅存在夸大宣传、资质瑕疵的保健品经营行为,被直接认定为诈骗罪追责,严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也为辩护律师开展有效辩护留下了广阔空间。

肖律师深耕诈骗犯罪、经济犯罪辩护领域十余年,办理过不少保健品涉刑案件,其中不乏涉案金额数千万、上亿的重大、疑难案件。

肖律结合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法指导判例、亲办案件实务经验。

肖律认为,保健品诈骗案件的有效辩护绝非单一辩点的突破,其核心要义在于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行为模式、证据短板、法律争议、定罪核心要件,制定差异化、靶向化的辩护策略——不同类型的保健品诈骗案件,其欺诈手段、犯罪客体、证据体系、辩护突破口存在一定的差异,脱离类型化分析的辩护必然流于表面,难以切中案件要害。

本文立足实务、直击核心,系统梳理当前司法实践中高发的十大保健品诈骗案件类型,对每一类案件的核心特征、行为模式进行深度拆解,并逐一制定适配的无罪、罪轻、罪名转换辩护策略,同时提炼所有类型案件通用的辩护原则、实务技巧与证据攻防要点,构建一套“类型精准匹配+辩点深度挖掘+策略层层递进+证据精准质证”的专业化辩护体系。

以期为刑事辩护同仁提供完整的实务指引,更为身陷此类案件的当事人筑牢合法权益的防线。

一、保健品诈骗案件的司法现状与类型特点

(一)保健品诈骗案件的四大司法特征

当前保健品涉刑案件的司法裁判与办案模式,呈现出高度趋同的共性特征,这既是所有类型案件辩护的前置基础,亦是辩护律师需精准把握的司法规律。

1.罪名分布高度集中,量刑重刑风险突出:从罪名适用来看,诈骗罪是保健品涉刑案件的绝对主导罪名,占比超85%;其次为虚假广告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少数案件因存在非法添加西药成分、无证生产等情节,还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从量刑特点来看,诈骗罪的量刑梯度极为严苛,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即迈入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档,而保健品诈骗案件普遍涉案金额数百万乃至数千万,叠加“养老诈骗”“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从严打击政策,当事人尤其是主犯面临的重刑风险远超普通经济犯罪,且缓刑适用率低。

2.办案惯性显著,民事与刑事边界混淆:部分办案机关存在“唯结果论”“唯欺诈论” 的办案惯性,将保健品经营中的夸大宣传、资质瑕疵等民事欺诈、行政违法行为,直接升格为刑事诈骗追责,忽视了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也违背了“能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调整的行为,不得动用刑事处罚”的刑法谦抑性原则。

实践中,大量案件仅因产品宣传存在夸大、售价高于成本,即被认定为诈骗罪,完全无视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产品交付、商业经营行为,此类办案思路为辩护律师开展无罪辩护提供了核心突破口。

3.证据体系趋同,存在普遍瑕疵与短板:此类案件的定案证据高度相似,侦查机关均以话术模板、宣传资料、微信电话聊天记录为核心指控证据,结合被害人陈述、产品检测报告、资金流水、工商登记资料,构建“行为人虚构事实→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的诈骗证据链。

但该证据链往往存在断章取义、关联性不足、证明力薄弱、取证程序违法等致命瑕疵:话术模板未完整提取、宣传资料未区分公司统一要求与销售人员个人行为、被害人陈述存在诱导性发问、电子数据未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等,这些瑕疵均为辩护律师突破控方指控、削弱证据证明力提供了关键抓手。

4.团伙作案特征显著,主从犯认定争议大:保健品诈骗案件多以公司、团队形式作案,涉案人员涵盖公司高管、核心操盘手、讲师、销售人员、客服人员、技术人员、后勤人员等多个层级,不同人员在案件中的职位、参与程度、获利金额、主观认知存在巨大差异。

但侦查机关常以“团伙作案”为由,对参与多、业绩大的人员认定为主犯,主从犯区分未必科学,此类认定方式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为辩护律师开展主从犯辩护、实现量刑减轻留下了充足空间。

(二)保健品诈骗案件类型化划分标准

对保健品诈骗案件进行类型化拆解与精准界定,是开展有效辩护的前提与核心,更是摆脱“一刀切”辩护思路、实现靶向发力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保健品诈骗的行为模式、欺诈手段、犯罪对象、产品属性千差万别,不同类型案件的定罪核心要件、证据短板、辩护突破口截然不同:部分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产品资质与功效的真实性,部分案件的关键辩点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部分案件可通过罪名转换实现重罪转轻罪,部分案件则需聚焦涉案金额核减与主从犯认定开展罪轻辩护。

唯有精准划分案件类型,才能找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制定适配的辩护策略,避免辩护工作流于泛化、低效。

肖律结合十余年辩护实务经验,依据行为模式、诈骗对象、犯罪手段、产品属性、受害群体五大核心标准,兼顾司法实践中的案件高发率与典型性,将当前保健品诈骗案件划分为十大典型类型,该分类覆盖实务中90%以上的案件情形,亦是辩护工作中最核心、最实用的分类依据。

十大类型既相互独立,又可相互叠加,辩护律师可结合案件具体特征,精准匹配案件类型,继而落地针对性辩护策略。

二、十大保健品诈骗案件类型与针对性辩护策略

(一)养老靶向型保健品诈骗:精准锁定老年群体,情感绑定+功效虚构为核心手段

【类型核心特征】

此类型是当前最高发、最典型、司法打击最严厉的保健品诈骗案件,占全部案件的50%以上,隶属于养老诈骗的核心范畴,亦是辩护实务中的重中之重。

犯罪团伙精准利用老年群体健康焦虑、情感空虚、信息闭塞、防范意识薄弱、对子女陪伴需求强烈的特点,将60岁以上老年人作为核心的作案目标,行为模式呈现极强的套路化、规模化特征,完整的作案链条可分为四步:

第一步,获客引流,通过社区免费体检、公园健康讲座、养老院上门慰问、赠送米面油、鸡蛋等小额礼品,获取老年人的信任与个人信息;

第二步,情感绑定,安排销售人员以“干儿女”“健康顾问”自居,定期上门陪护、节日问候,填补老年人的情感空白,建立深度信任关系;

第三步,功效虚构,将普通食品、劣质保健品包装为“国药秘方”“进口神药”“癌症克星”,虚构产品可“根治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梗后遗症”等慢性病功效,甚至宣称可“逆转衰老、延年益寿”;

第四步,高价牟利,以数十倍乃至上百倍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部分团伙还叠加“会员制”“返利式”“养老投资捆绑”等套路,诱导老年人重复购买、拉人头入伙,形成规模化诈骗网络。

此类案件的核心标志是欺诈手段兼具情感性与虚假性、产品功效完全背离客观事实、受害群体集中且维权能力弱、社会危害性与民愤较大,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一律从严打击,当事人重刑风险极高。

针对性辩护策略】

此类案件的辩护需紧扣老年群体认知特点、情感营销与欺诈的边界、非法占有目的否定、因果关系切断四大核心角度,构建“无罪辩护为根基、罪名辩护为核心、罪轻辩护为兜底”的层层递进式辩护体系,既要敢于直击案件核心争议,又要善于挖掘从轻、减轻情节,最大化降低当事人量刑风险。

5.无罪辩护核心辩点:三大角度直击要害,否定诈骗罪构成要件

无罪辩护是此类案件的首要辩护方向,核心在于精准否定诈骗罪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要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因果关系要件,三者任一突破即可实现无罪结果。

✅ 辩点一:严格区分情感营销与情感欺诈,切断欺诈行为与财产处分的因果关系。

办案机关常将“上门陪护、节日慰问、赠送礼品”等情感服务直接认定为诈骗手段,实则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辩护律师可举证证明:行为人提供的情感服务是保健品行业针对老年群体的正常商业营销手段,未通过情感胁迫、精神控制、亲情绑架等方式诱导老年人购买;

调取被害人询问笔录,精细化审查被害人陈述内容,证明被害人明确知晓产品为保健食品,并非药品,其购买行为是基于自身健康需求与对销售人员的好感,而非因情感绑定陷入“产品可治病”的错误认识——若被害人对产品属性具有基本认知,即可直接切断“欺诈行为→错误认识”的因果链条,否定诈骗罪的成立。

✅ 辩点二:精准界定功效宣传边界,区分“虚构事实”与“夸大宣传”,否定客观欺诈行为。

此类案件中控方最核心的指控证据是“话术模板中宣称产品可治病、可根治慢性病”,辩护律师需对宣传内容进行精细化审查与拆分:若话术仅为“辅助改善身体机能、提升免疫力、调理慢性病并发症”等夸大宣传,未突破保健品核准功能范围,且产品包装、说明书上均明确标注“本品为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品”,则该行为仅属于《广告法》《食品安全法》规制的行政违法,而非诈骗罪的虚构事实;

若话术确实存在“根治疾病、替代药品”的表述,可进一步举证证明该话术仅为个别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并非公司统一要求,当事人未参与话术制定、培训与执行,进而否定其共同犯罪故意。

✅ 辩点三:重点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筑牢无罪辩护根基。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灵魂要件”,亦是此类案件无罪辩护的核心突破口。辩护律师可从三大角度举证反驳:其一,资金用途辩护,调取银行流水、产品采购合同、门店租赁合同、员工工资发放记录、税务缴纳凭证,证明涉案资金全部用于产品采购、门店运营、人员开支、售后服务等正当经营活动,未被行为人挥霍、转移、隐匿或用于个人消费,行为人具有真实的经营意愿;

其二,履约行为辩护,举证证明行为人实际交付了合格产品,且建立了完整的售后退款、换货机制,面对老年人的投诉、退款请求积极处理,无拉黑、失联、逃避履约义务的行为;

其三,定价合理性辩护,调取同类保健品的市场售价、成本核算报告,证明产品溢价处于保健品行业合理利润区间,未达到“暴利掠夺”的程度,行为人追求的是商业利润,而非无对价占有被害人财物。

6.罪名辩护核心策略:重罪转轻罪,实现量刑质的降低

若案件事实清楚、控方证据确实、充分,无罪辩护条件暂不具备,罪名转换是此类案件性价比最高的辩护路径,核心是将重罪诈骗罪转为轻罪虚假广告罪,二者量刑差距悬殊: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虚假广告罪的法定刑仅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且缓刑适用率很高。

辩护律师可紧扣两大核心区分要点展开辩护:其一,主观层面,行为人主观上仅为营利目的,通过夸大宣传、情感营销促成产品交易,获取商业利润,无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其二,客观层面,行为人实施的是公开的广告宣传、群体宣讲行为,未针对特定被害人实施一对一的欺诈,其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对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与消费者的知情权,而非公私财产所有权,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

我们曾承办一起涉案金额数百万元的养老靶向型保健品诈骗案,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并建议量刑十二年,团队律师紧扣上述辩点,成功说服法院将罪名改为虚假广告罪,当事人最终获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

7.罪轻辩护:四大方向精准发力,最大化降低量刑

若案件最终仍被认定为诈骗罪,罪轻辩护即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核心在于核减涉案金额、区分主从犯、深挖量刑情节、论证社会危害性,四大方向叠加发力,可实现量刑的大幅降低。

✅ 方向一:精细化核减涉案金额,这是罪轻辩护的核心抓手。涉案金额是诈骗罪量刑的唯一核心依据,金额的微小核减均可能带来量刑档的下调。

辩护律师需全面梳理资金流水、销售记录、退款凭证,对以下金额予以坚决扣减:已退还老年被害人的款项、未实际交付产品的款项、无被害人陈述佐证的金额、公司正常销售其他合法商品的金额、销售人员个人销售非涉案产品的金额。

✅ 方向二:精准区分主从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此类案件多为团伙作案,涉案人员层级众多,辩护律师可根据当事人的职位、入职时间、参与程度、获利金额、主观认知,精准界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对于普通销售人员、客服人员、后勤人员,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对于入职时间短、参与次数少、获利金额低、未参与核心欺诈环节的当事人,可争取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公司高管、核心操盘手,可从其“未实际参与一线欺诈、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角度切入,争取从轻处罚。

✅ 方向三:全面深挖量刑情节,实现叠加减轻。重点收集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法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从犯、未遂等;酌定情节包括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等。

其中,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是最常用、最有效的情节组合,实践中可实现量刑30%以上的降低;若当事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更可实现刑期减半乃至免除处罚。

✅ 方向四:论证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争取轻刑化处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论证行为人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资质、未对老年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且案发后积极退赃、弥补被害人损失,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争取法院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二)功效虚构型保健品诈骗:无底线夸大产品功效,突破保健食品法定边界

【类型核心特征】

该类型是保健品诈骗的基础类型、通用类型,可与其他所有类型叠加存在,亦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其核心行为表现为无底线夸大、虚构产品的保健或治疗功效,突破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品、不得宣称治疗功效”的法定边界,具体可分为两类情形:一是资质造假型,行为人将无“蓝帽子”保健食品资质的普通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冒充具有免疫调节、延缓衰老、降血糖、降血脂等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销售,虚构产品资质与核心功效;

二是功效超界型,行为人销售的保健品虽具有合法的“蓝帽子”资质,却虚构远超其核准功能的疗效,如将具有“辅助降血压”功效的产品宣传为“根治高血压”,将具有“增强免疫力”功效的产品宣传为“抗癌防癌、逆转肿瘤”。

此类案件的核心标志是欺诈行为聚焦于产品核心价值的虚假表述、无特定作案目标、受害群体涵盖各年龄段、行为模式单一且证据固定难度低,定罪的核心争议在于“虚构事实的程度”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针对性辩护策略】

此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厘清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边界、精准界定功效宣传的性质、突破控方鉴定意见、实现罪名转换,辩护思路清晰、实操性强,无罪与罪轻辩护的成功率均较高。

8.无罪辩护核心:两大辩点否定诈骗罪,坚守民事欺诈边界

✅ 辩点一:举证证明产品具备基础保健功效,否定“无价值欺诈”的指控。

控方常主张涉案产品“无任何保健功效,仅为诈骗工具”,辩护律师可通过权威证据予以反驳:调取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成分检测报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证明产品含有人参、黄芪、枸杞、灵芝等食药同源的保健成分,且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标准;

收集中医药典籍、权威药理研究报告,证明产品成分的保健功效具有传统医学与现代科学依据,行为人宣传内容并非完全虚构,仅为对产品功效的合理夸大,属于民事欺诈范畴,而非刑事诈骗。

✅ 辩点二:严格区分虚构根本事实与夸大交易细节,否定客观欺诈行为。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的是与财产处分直接相关的根本事实,而民事欺诈仅为夸大交易细节。

辩护律师可论证:行为人虽存在功效夸大,但未虚构产品的根本属性(保健食品),且产品包装、说明书均明确标注“不能替代药品”,消费者对产品属性具有基本认知,其购买行为是基于自身需求,而非因行为人虚构事实陷入错误认识,故不构成诈骗罪。

9.罪名辩护核心:诈骗罪转虚假广告罪,实现重罪轻判

此类案件是罪名转换辩护的最佳适用场景,只要行为人存在真实产品交付、无非法占有目的,仅存在功效夸大宣传,即可成功将诈骗罪转为虚假广告罪。辩护律师需紧扣二者的核心区别:诈骗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假广告罪侵害的是国家广告管理秩序与市场秩序,主观上仅为营利目的。

10.证据质证关键:精准打击控方鉴定意见,削弱指控力度

控方常提交产品“无保健功效”的鉴定意见作为核心定罪证据,辩护律师可从三方面开展精准质证:其一,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资格;其二,审查鉴定样本是否为涉案实际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样本替换、送检程序违法等情形;其三,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专业反驳,证明产品成分具备基础保健功效,否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三)身份伪装型保健品诈骗:冒充专业身份背书,强化虚假宣传权威性

【类型核心特征】

此类案件的核心欺诈手段是虚构、冒用专业身份,通过构建“专业权威”的假象增强虚假宣传的可信度,属于保健品诈骗中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可与养老靶向型、功效虚构型等类型叠加存在,亦是司法实践中定罪率较高的案件类型。

常见的身份伪装形式包括:

其一,个人身份造假,团伙成员冒充三甲医院医生、医学教授、营养学专家、国家健康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国医大师弟子,伪造执业医师证、营养师资格证、职称证书等证件;

其二,机构身份造假,虚构“院士工作站”“国医大师工作室”“中国老年健康促进会”等虚假机构,为产品背书;

其三,合作关系造假,谎称产品与知名医院、科研院校达成合作,具有权威机构认证。

行为人通过上述身份伪装,以“专业诊疗、健康指导”为名开展线上问诊、线下坐诊,继而向消费者推销高价保健品,消费者因信任专业身份而陷入错误认识,最终处分财产。

此类案件的核心标志是身份虚假性是欺诈行为的核心、被害人因信任专业身份而购买产品、欺诈性更强且主观恶性更大

针对性辩护策略】

此类案件的辩护核心聚焦身份伪装的性质、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产品与身份的关联性四大要点,精准击破控方指控逻辑,实现无罪或罪轻辩护。

11.无罪辩护核心辩点

✅ 辩点一:区分身份冒用与职业宣传,否定欺诈的核心性。若行为人仅以“健康顾问、营养师”等通用职业身份进行宣传,未冒充特定医院、特定专家的身份,且未以“诊疗”为名开展服务,则该行为仅为正常的职业包装,并非诈骗罪的虚构事实;

若确实存在身份冒充,可进一步举证证明该身份伪装仅为营销辅助手段,被害人购买产品的核心原因是认可产品功效,而非信任虚假身份,进而切断身份欺诈与财产处分的因果关系。

✅ 辩点二:审查行为人主观认知,否定共同犯罪故意。此类案件多为团伙作案,部分销售人员、讲师并未参与身份伪造,仅按照公司要求使用统一称谓。辩护律师可举证证明:当事人不明知所使用的身份是虚假的,其主观上仅认为是公司统一的职业称呼;

调取公司培训记录、会议纪要,证明当事人未接受过“身份伪装欺诈”的培训,未实施主动伪造身份、骗取信任的行为,进而否定其共同犯罪故意。

12.罪轻辩护核心策略

✅ 策略一:精准认定参与度,争取从犯认定。对于仅参与“扮演专家”但未参与产品采购、定价、话术制定的当事人,可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入职时间短、仅参与少数场次宣传、获利金额低的当事人,可结合坦白、退赃等情节,争取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 策略二:核减涉案金额,仅认可当事人实际参与、实际获利的金额,对无证据佐证的金额予以坚决否定。

(四)会销洗脑型保健品诈骗:线下封闭宣讲+线上直播造势,主打群体性煽动

【类型核心特征】

以“会议营销”为核心手段,分为线下会销线上直播会销两大模式,是保健品销售的传统欺诈套路,兼具群体性、煽动性、即时性特征,涉案金额往往快速累积。

线下模式中,团伙通过免费旅游、免费聚餐、赠送礼品等方式,将消费者集中至封闭酒店、会议室开展健康讲座,通过播放虚假康复案例、组织“受益者”现身说法、现场限时抢购、一对一施压催单等方式,对参会人员进行“洗脑式”营销;

线上模式依托短视频、直播平台,以“公益健康讲堂”为幌子,主播扮演专家实时答疑、炒作产品稀缺性、设置限时秒杀福利,诱导观众冲动下单。此类案件的核心标志是欺诈行为具有群体性、封闭性、煽动性,交易行为具有即时性,证据以现场录像、直播回放、参会记录为主

针对性辩护策略】

此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区分“营销煽动”与“欺诈洗脑”、界定群体性宣传的法律性质、核减涉案金额,具体策略如下:

13.无罪辩护核心:否定“封闭洗脑”的欺诈性质,举证证明交易自愿性

办案机关常将“封闭宣讲、现场催单”认定为“精神控制、欺诈洗脑”,辩护律师可举证反驳:宣讲场所并非完全封闭,参会人员可自由离场;宣讲内容虽存在夸大,但未通过暴力、胁迫、恐吓等方式强迫购买;调取现场监控、参会人员证言,证明被害人的购买行为是自主、自愿作出,无任何被胁迫、被控制的情形,进而否定诈骗罪的成立。

14.罪名辩护核心:线上直播会销案件优先转为虚假广告罪

针对线上直播会销案件,辩护律师可重点论证:直播宣传行为具有公开性、群体性,未针对特定被害人实施欺诈,符合虚假广告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资质,仅存在夸大宣传,未虚构根本事实,应定性为虚假广告罪。

15.罪轻辩护核心:精细化核减涉案金额

控方常将“参会人员登记金额、直播下单金额”全部认定为诈骗金额,辩护律师需严格核减:扣减未实际付款、未发货的金额(未遂)、扣减会后退款、直播退货的金额、扣减正常商品销售金额。

(五)三无产品型保健品诈骗:销售伪劣产品,主打无资质、无功效、无保障

【类型核心特征】

此类案件是最典型的“空手套白狼”式诈骗,亦是定罪难度最低、无罪空间最小的类型,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

其核心特征是:行为人销售的并非合格保健品,而是无生产厂家、无质量检验报告、无成分标注的“三无产品”,部分产品还存在过期、变质、掺假、以次充好的情形;

更有甚者在产品中非法添加西药成分,如在减肥保健品中添加西布曲明、在降糖保健品中添加格列齐特、在补肾保健品中添加西地那非,虽能短暂产生效果,却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极易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此类案件的核心标志是产品本身无任何合法资质与使用价值、行为人完全以销售伪劣产品为幌子骗取财物、无真实经营意愿、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极强

针对性辩护策略】

此类案件因产品属性存在根本性缺陷,无罪辩护难度极大,辩护核心需转向罪轻辩护与罪名优化,最大化降低当事人量刑风险,核心策略如下:

16.核心辩护策略一:罪名转换,诈骗罪转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诈骗罪的量刑稍重于销售伪劣产品罪,且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金额为核心量刑依据,存在更多量刑从轻空间。

辩护律师可紧扣二者的构成要件差异:行为人主观上是销售伪劣产品牟利,而非无对价占有财物,无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的是“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侵害的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秩序与消费者健康权,而非单纯的财产权,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实现重罪转轻罪。

17.核心辩护策略二:主从犯精准区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此类案件多为上下游团伙作案,涵盖生产、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辩护律师可根据当事人的参与环节、作用大小精准界定:对于仅参与销售、未参与生产与添加违禁成分的当事人,论证其系从犯;对于不知情销售、未参与产品研发的销售人员,可结合坦白、退赃等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18.核心辩护策略三:深挖量刑情节,叠加减轻处罚效果

重点收集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法定量刑情节,同时论证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处上游生产团伙,具有立功表现,争取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六)电信网络型保健品诈骗:远程欺诈+跨地域作案,主打线上引流与精准推送

【类型核心特征】

此类案件是犯罪手段升级的典型代表,兼具电信诈骗与保健品诈骗的双重特征,近年来案发率持续攀升,且办案难度与辩护难度均较高。

其行为模式依托电信、网络技术实现远程欺诈,具有跨地域、隐蔽性、规模化特征:通过电话机器人批量拨打陌生电话,以“医保中心回访、全国健康普查、免费领取保健品”为名获取公民信息;

通过微信、短视频、小红书等平台精准推送保健品广告,诱导用户添加好友后,以一对一话术推销产品;通过电商平台、微商销售虚假保健品,拒不发货或发伪劣产品后拉黑消费者。

此类案件的核心标志是跨地域作案、涉案人员分散、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主、易出现牵连无辜、扩大打击范围的问题,侦查机关常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为由,将技术人员、客服人员、物流人员全部纳入指控。

针对性辩护策略】

此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电子数据质证、主体资格辩护、参与度界定三大角度,精准突破控方证据链,排除无辜牵连人员,实现罪轻辩护。

19.核心辩点一:电子数据精准质证,排除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

此类案件的核心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话术模板、销售记录、后台数据等电子数据,辩护律师可从三方面质证:审查电子数据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制作提取笔录,若程序违法则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完整、真实,是否存在断章取义、篡改删减的情形;审查电子数据与当事人的关联性,若话术模板并非当事人制作、使用,可否定其与案件的关联。

20.核心辩点二:主体资格辩护,排除无辜牵连人员

侦查机关常扩大打击范围,将技术人员、客服人员、物流人员纳入指控。辩护律师可举证证明:当事人仅提供技术服务、物流运输等中立帮助行为,不明知涉案产品为虚假保健品,未参与欺诈话术制定与销售,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应依法宣告无罪。

21.核心辩点三:参与度辩护,核减涉案金额与罪责

对于参与线上引流、客服沟通的当事人,可论证其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仅认可当事人实际参与、实际获利的金额,对无证据佐证的金额予以否定。

(七)连环套路型保健品诈骗:多层欺诈设计,主打持续性财产侵占

【类型核心特征】

此类案件属于复合型诈骗,手段更隐蔽、恶劣,行为人通过多层套路设计,实现对被害人的持续性财产侵占,欺诈行为具有连贯性、递进性与迷惑性,被害人往往被逐步套牢,财产损失呈递增趋势。

典型套路分为四步:第一步,制造恐慌,以免费体检、免费问诊为名,故意夸大被害人病情,伪造体检报告,制造健康恐慌;

第二步,初步信任,推销基础款保健品,收取小额费用,实际交付产品,建立初步信任;

第三步,升级欺诈,以“病情加重需升级治疗方案、搭配专属产品才能根治、购买套餐可享受优惠”为由,推销高价套餐、定制产品,收取高额费用;

第四步,拒绝退款,当被害人发现产品无效要求退款时,以“未按疗程服用、个人体质差异、产品已开封”为由拒绝退款,甚至失联跑路。

此类案件的核心标志是欺诈行为具有持续性、被害人财产损失逐步扩大、行为人逃避履约义务

针对性辩护策略】

此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拆分各环节行为性质、否定非法占有目的、核减涉案金额,具体策略如下:

22.核心辩点一:拆分各环节行为,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行为人前期的“免费体检、基础款销售”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仅后期的“夸大病情、推销高价套餐”存在欺诈嫌疑。

辩护律师可举证证明:前期行为未实施欺诈,被害人基于真实需求购买基础款产品;后期的高价套餐销售虽存在夸大,但行为人实际交付了产品,未实施“空手套白狼”的诈骗行为,仅构成民事欺诈。

23.核心辩点二: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举证证明履约意愿

针对“拒绝退款”的指控,辩护律师可举证证明:行为人并非无理由拒绝退款,而是因被害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调取售后记录,证明行为人对其他消费者的退款请求积极处理,无逃避履约义务的行为。

24.核心辩点三:核减涉案金额,剔除未实际取得的金额

控方常将“高价套餐报价金额”全部认定为诈骗金额,辩护律师可核减未实际支付的金额(未遂)、已退还的款项,实现涉案金额的实质性降低。

(八)代理加盟型保健品诈骗:欺诈创业群体,主打招商加盟与虚假承诺

【类型核心特征】

此类案件并非针对终端消费者,而是以保健品行业的创业者、加盟商为作案目标,属于“骗商”型诈骗,定性争议较大,既可认定为诈骗罪,亦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虚构品牌实力,宣称拥有独家配方、成熟运营模式、高额加盟返利、区域独家代理权,以收取加盟费、保证金、首批货款为名,骗取加盟商资金,实则未提供任何加盟支持,甚至未拥有合法的产品经营权;

部分团伙还伪造加盟合同、虚假宣传加盟成功案例,诱使加盟商不断投入资金,最终血本无归。此类案件的核心标志是欺诈对象为创业者、犯罪手段聚焦加盟承诺虚假、定性争议大、涉案金额高

针对性辩护策略】

此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合同真实性、履约能力、资金用途三大角度,精准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实现有效辩护。

25.核心辩点一: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实现罪名优化

合同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更高,且更注重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查。辩护律师可举证证明:行为人与加盟商签订了真实的加盟合同,合同内容并非完全虚构;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为加盟商提供了部分产品与培训服务,若构成犯罪,亦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26.核心辩点二: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举证证明履约行为

辩护律师可调取加盟服务记录、产品交付凭证,证明行为人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举证证明涉案资金用于加盟项目运营,未被挥霍、转移,进而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27.核心辩点三:核减涉案金额,剔除未实际收取的费用

扣减未实际收取的加盟意向金、保证金,以及已退还的加盟费,实现涉案金额的降低。

(九)资质冒用型保健品诈骗:伪造“蓝帽子”资质,主打产品资质虚假背书

【类型核心特征】

此类案件的核心欺诈手段是伪造、冒用保健食品“蓝帽子”资质,将普通食品包装为具有合法资质的保健食品,虚构保健功效销售。

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药监局批准文件、产品检验报告、“蓝帽子”标识,为产品贴上合法资质标签,欺骗消费者信任;

部分团伙还冒用知名保健品品牌的商标、包装,实施假冒伪劣销售。此类案件的核心标志是产品资质虚假是欺诈核心、产品本身可能具备一定功效,但因资质造假被认定为诈骗

针对性辩护策略】

28.核心辩点一:论证“资质造假”的行政违法性,否定刑事诈骗的成立

资质造假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制的行政违法行为,若行为人销售的产品具备基础保健功效,仅存在资质造假,未虚构功效、未骗取财物,则其行为仅构成行政违法,不应升格为刑事诈骗。

29.核心辩点二:罪名转换,从诈骗罪转为非法经营罪

若资质造假行为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辩护律师可论证: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仅为无证经营牟利,客观上实施的是“未经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十)跨境兜售型保健品诈骗:依托跨境渠道,主打“进口神药”虚假宣传

【类型核心特征】

此类案件是保健品诈骗的特殊类型,近年来呈上升趋势,行为模式具有跨境特征:行为人通过代购、海淘、跨境电商等渠道,将境外普通食品、保健品进口至国内,虚构产品为“进口神药”“海外专利产品”,宣称具有治疗癌症、糖尿病、高血压等功效,以高价销售;部分行为人还伪造境外检验报告、专利证书,强化虚假宣传的可信度。

此类案件的核心标志是跨境作案、产品来源不明、资质虚假、宣传内容夸大

针对性辩护策略】

30.无罪辩护核心:举证证明产品为合法进口,仅存在功效夸大

辩护律师可举证证明:产品通过正规跨境渠道进口,具有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行为人仅存在功效夸大,未虚构产品根本属性,属于民事欺诈。

31.罪轻辩护核心:核减涉案金额,争取从犯认定

对于仅参与代购、销售的当事人,论证其系从犯;核减无海关报关单佐证的金额、已退款的金额,实现量刑降低。

三、保健品诈骗案件通用辩护原则与实务技巧(所有类型适用)

除上述各类型案件的针对性辩护策略外,肖律师结合十余年辩护经验,提炼出所有保健品诈骗案件通用的四大核心辩护原则与六大实务技巧,这些原则与技巧贯穿辩护全程,是构建辩护体系的根基,亦是突破控方指控、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辩护律师需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

(一)四大核心辩护原则

32.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这是所有保健品诈骗案件的首要辩护原则,亦是无罪辩护的核心依据。

只要行为人存在真实产品交付、合法经营意愿、正当履约行为,即便存在夸大宣传、资质瑕疵等行政违法行为,也应界定为民事欺诈或行政违法,而非刑事诈骗,坚决抵制办案机关“唯欺诈论”的办案惯性。

33.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精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灵魂要件,必须结合行为人资金用途、履约行为、定价合理性、退款态度综合认定,坚决否定办案机关“仅以价格虚高、功效夸大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错误逻辑。

34.证据为王原则,精准击破控方证据链:保健品诈骗案件的证据链存在大量瑕疵,辩护律师需对电子数据、言词证据、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进行精细化质证,排除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削弱控方证据的证明力,实现“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效果。

3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精准区分主从犯:严格按照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度,精准界定主从犯,坚决反对办案机关“一刀切”认定主犯的做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六大通用实务技巧

36.产品资质与功效核查技巧:全面调取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成分检测报告》《海关报关单》等资质文件,申请第三方机构对产品成分、功效进行鉴定,证明产品的合法性与功效真实性,筑牢辩护基础。

37.涉案金额精细化核减技巧:全面梳理资金流水、销售记录、退款凭证,对已退款、未实际交付、无被害人陈述佐证、正常商品销售的金额予以坚决扣减,实现量刑档的实质性降低。

38.主从犯精准区分技巧:根据当事人的职位、入职时间、参与程度、获利金额、主观认知,将涉案人员划分为核心操盘手、主犯、从犯、胁从犯,精准界定当事人的地位,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39.量刑情节挖掘技巧:全面收集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实现叠加减轻处罚效果。

40.证据质证技巧:对电子数据重点审查提取程序合法性,对言词证据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诱导性发问,对鉴定意见重点审查资质与方法,对被害人陈述重点审查真实性与关联性。

41.合规整改辩护技巧:若涉案主体为企业,协助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建立健全保健品经营合规管理制度,争取办案机关从宽处理,实现企业与个人双重轻判。

四、结语

保健品诈骗案件的高发,折射出行业发展的乱象与司法打击的高压,而刑事辩护律师的核心职责,在于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坚守法律底线,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法律评价。

此类案件的辩护绝非简单的“无罪”或“罪轻”辩护,而是建立在类型化拆解基础上的精准化、体系化、靶向化辩护——不同类型的案件,其行为特征、定罪关键、辩点分布有所不同,唯有先精准界定案件类型,再针对各类型的核心争议点制定适配的辩护策略,才能摆脱泛化辩护的误区,切中案件要害,实现有效辩护。

肖律认为:保健品诈骗案件并非“铁板一块”,只要辩护律师深耕专业、精准拆解、靶向发力,就大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比较好的法律效果。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肖律坚信,有效的辩护不仅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更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坚守,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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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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