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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涉黄APP,为何罪名分属帮信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从典型案例看司法定性边界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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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网络淫秽物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引流推广”行为的定性常成为争议焦点。同样是为涉黄APP提供推广服务并获利,为何有的行为人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有的却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文结合(2020)浙1003刑初300号典型案例,从法律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细节出发,解析两罪的核心区分标准。

一、案例引入:同案不同罚的司法实践

2019年,张某发、司某理、郭某升三人共同参与“美缘”“面面语音”等涉黄APP的推广活动,均通过该行为非法获利,最终却面临截然不同的刑事判决:张某发、司某理被法院以帮信罪定罪处罚;郭某升则因行为性质的特殊性,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看似相同的“推广”行为,为何产生迥异的罪名认定?核心症结在于:行为人的推广行为是否直接触及“传播淫秽物品”的核心要件,这也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标尺。

二、法律根基:两罪的构成要件差异

要厘清定性分歧,需先明确帮信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从法律规范层面划定二者的边界:

1、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核心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主观上具有“以牟利为目的”;二是客观上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直接作用于“淫秽物品本身”,是淫秽物品传播链条中的核心实行行为,直接导致淫秽物品流向社会、危害公众利益。

2、帮信罪的构成核心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帮信罪的成立需满足: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且情节严重。

该罪的核心特征是行为的“辅助性”与“中立性”:行为人并未直接参与上游犯罪的核心实行行为,仅为上游犯罪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帮助条件,与淫秽物品的直接传播保持着明确的距离。

三、事实拆解:本案中两罪的定性关键

结合涉案判决书查明的事实,郭某升的行为与张某发、司某理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这也是导致罪名差异的核心原因:

1、客观行为:是否直接实施淫秽物品传播郭某升的推广行为已超出“单纯引流”的范畴,直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的实行行为。

判决书明确认定,郭某升为上线推广涉黄APP时,不仅在QQ空间发布推广二维码,还特意在二维码链接中嵌入淫秽视频;经法定鉴定机构确认,该链接中包含的63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这意味着,用户点击二维码链接时,会直接接触到淫秽物品,郭某升的行为已从“推广APP链接”升级为“传播淫秽物品”,完全契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客观要求。

而张某发、司某理的行为仅停留在“辅助推广”层面,二人仅在网络平台、QQ空间发布涉黄APP的下载链接,未对链接进行任何淫秽内容的嵌入或附加。

其行为的核心是为涉黄APP吸引用户流量,并未直接参与淫秽物品的传播,符合帮信罪中“广告推广帮助”的行为特征。

2、主观目的:牟利是否与淫秽物品传播直接关联郭某升的“牟利目的”与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直接绑定。判决书查明,郭某升通过上述推广行为非法获利21617元,且后续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其牟利意图明确。

更关键的是,其获利的本质是“传播淫秽物品的对价”,正因为链接中嵌入了淫秽视频,才能有效吸引用户点击下载涉黄APP,其收益与淫秽物品的传播效果直接挂钩,完全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而张某发、司某理的获利,本质是“推广链接的劳务报酬”,其收益来源于推广行为本身,与淫秽物品的直接传播无直接关联,主观上仅具有帮助上游犯罪的间接故意,符合帮信罪的主观认定标准。

四、结论:两罪的定性边界与司法启示

1、定性边界的核心标准

涉黄APP推广行为的罪名认定,关键在于判断推广行为是否直接涉及淫秽物品的传播:

(1)若仅提供APP下载链接、不附带任何淫秽内容,仅为上游涉黄犯罪提供流量支持,未直接参与淫秽物品传播,则通常认定为帮信罪(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若在推广过程中,直接嵌入、附带淫秽物品,且经法定鉴定确认,同时具有明确的牟利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案中,郭某升的行为突破了“单纯推广”的边界,直接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核心行为,故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张某发、司某理的行为始终处于辅助地位,未触及淫秽物品直接传播的核心环节,因此以帮信罪定罪处罚。

2、司法实践与行为指引从量刑角度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定刑远重于帮信罪:前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后者的量刑上限仅为三年有期徒刑。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办理此类案件时,需紧扣法律构成要件,结合涉案证据精准界定行为人的行为本质:重点审查推广行为是否直接关联淫秽物品、获利来源是否与淫秽物品传播直接相关,通过明确行为的性质与定位,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合理的司法裁判。

这一案例也清晰传递出司法机关的裁判逻辑:在网络犯罪的打击中,既要依法惩治各类帮助行为,也要精准区分核心实行行为与辅助帮助行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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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马泽恩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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