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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货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辨析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

办案律师/作者: 何国铭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5-05

作者:何国铭律师(专于商标犯罪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商标侵权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单位犯罪 自然人犯罪 

什么是单位犯罪?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能起到怎样的辩护效果,或我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去质疑假冒注册商标案是单位犯罪与否?解决这个问题,须先理解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区别。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情形。对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采用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也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科以刑罚。假定并非单位犯罪,办案人员即只能按自然人犯罪来处理,仅追诉具体实施假冒行为的涉案人员之责任。

由此,站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立场,其多会提出案件应属自然人犯罪,这样公司就不用被处以罚金,假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实际操作者是公司的员工,若其无指示员工生产销售假冒涉案产品的,则其最终亦有可能被无罪处理。若站在员工的立场,其多会提出案件应属单位犯罪,这样大部分责任都应由法人来承担,其最终能够达到减轻处罚之目的。

那么,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如何辨析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这需要深层次理解单位犯罪的本质及仔细观摩其外在特征。首先,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在单位业务领域之内,是否在单位成员职务范围之内,假定涉案行为与单位业务没有任何关联,与单位的独立人格没有任何关联,则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犯罪。其次,单位犯罪是由单位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抉择,假定某员工盗用单位名义或擅自以单位名义,在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最后,单位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系归单位所有,即非法收益的受益对象是单位或单位的多数员工,假定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则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而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在此,值得注意以下几种例外情形,比如被追诉人注册了公司,涉案行为即使在公司的业务领域之内,决策即使是通过公司的正常程序,收益即使归公司,但假定案件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又或者是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则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为了更深入地理解上述问题,我们通过大数据统计,收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以实证探讨的方式,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剖析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的单位犯罪。

 

观点一:成立公司后主要以非法业务为主的,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案号:检例第101号

 

法院观点:检察机关还依法对万*国际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进行了审查,认定万*国际公司自2014年成立后截至案发,并未开展其他业务,实际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相关犯罪收益也均未归属于万*国际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不构成单位犯罪。

 

案号:(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号

 

法院观点:关于郑州**油脂有限公司是否系单位犯罪的问题,经查,郑州**油脂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9249759.5元,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542604件,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观点二:涉案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利益归单位享有,系单位犯罪

 

案号:(2020)豫刑终**号

 

法院观点;睢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并非是从事违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而成立的公司。经查,睢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睢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睢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原判认定睢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所判处刑罚并无不当,睢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案号:(2020)浙02刑申**号

 

法院观点:郑**明知曾**要求奥克斯牌子变压器,但你公司并未获得奥克斯注册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曾**联系郑**要求提供验收资料时,仍让其直接联系郑*予以配合,该行为明显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且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你公司对公账户显示与厦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多次资金往来,证明销售涉案变压器所得货款由你公司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你公司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并与他人共同参与到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中,原审依据该行为认定你公司为单位犯罪并无不当。

 

观点三:为了实施违法行为而成立公司的,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案号:(2021)粤19刑终***号

 

法院观点:关于本案是否为单位犯罪的认定。经查,上诉人王某某在“拼多多”注册“**新能源数码”个人店铺销售手机电池,且王某某供述其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在“拼多多”网店的销售货款,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是单位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观点四:以个人名义实施,利益归个人所有,应系自然人犯罪

 

案号:(2020)粤03刑终***号

 

法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应当定性为单位犯罪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本案中,上诉人鲁某某接受客户订单,按照客户提供给其的样品,分批次联系不同商家从市场上采购了组装“NewRixlng”NR-2013蓝牙音箱的元件部件,联系印刷商家生产相关商标图样及“NewRixlng”NR-2013商标字样,安排公司生产部加以组装,并无证据显示上述犯罪行为均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故本案不应当定性为单位犯罪。

 

观点五:公司负责人的意志对认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有极大的影响

 

案号:案号:(2019)粤19刑终***号

 

法院观点:上诉单位欧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上诉人丘某某是欧某公司实际负责人,其对欧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可以代表公司意志。丘某某明知三*公司、科*公司实施了制假售假行为,仍然决定以欧某公司的名义向科*公司出售原料,欧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是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观点六:在辨析案件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时,需结合被追诉人的工作职责来判断

 

案号:(2019)苏09刑初**号

 

法院观点:关于被告单位江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系何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某2系被告单位江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副总经理,工作职责包括组织和建立完善生产指挥体系,编制生产计划,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决定生产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等。涉案螺纹钢是何某2基于其工作职责主持、指挥公司员工生产,使用以公司名义购进的原材料,并运用公司生产设备加工而成,虽然案涉螺纹钢未能实际出售,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

 

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应认定是单位犯罪,抑或是自然人犯罪对被追诉人影响甚大,正确辨析两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站在刑事辩护的视角,这能成为一个有效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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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铭
何国铭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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