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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问鸿茅药酒:是否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和虚假广告罪?

办案律师/作者: 周筱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17

文/周筱赟(法律人)

昨日,本人周筱赟发布《广州医生吐槽鸿茅药酒是毒药被逮捕,应当怎样为他做有效无罪辩护》,针对该案指出:广州医生谭秦东吐槽鸿茅药酒,不论主观还是客观,都不符合“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关键在于他陈述的都是医学常识,并未虚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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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除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要求对鸿茅药酒公司加大检查力度,“如发现违反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药品批准文号”,人民日报在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点名批评鸿茅药酒。国家药监局和人民日报的小编会被跨省追捕吗?是不是“犯鸿茅药酒者,虽远必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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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正如我昨天文章预计的那样,本案正向公众期待的良好方向发展,即检察院将在近期作出不起诉决定。谭秦东医生很快将获得自由,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谭秦东医生无罪,那么鸿茅药酒公司呢?从目前的公开信息可知,鸿茅药酒使用豹骨和大量虚假广告,我想质问鸿茅药酒:这是否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和虚假广告罪?我如此质问,鸿茅国药会来跨省追捕我吗?

鸿茅药酒公司使用豹骨,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鸿茅药酒的成分表里,明确提到了豹骨。豹是国家一级濒危保护动物,如果系非法使用,显然构成刑事犯罪。

图04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6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出“为妥善解决濒危保护动物药材豹骨的使用问题,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

鸿茅药酒官网曾对豹骨来源质疑进行说明,表示合法合规,但未说明来源。

如果鸿茅药酒公司从野外非法猎捕豹类和非法收购豹骨,那就涉嫌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我认为可能性不大。那剩下两种可能性就是从国外进口和库存。

1987年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显示,猫科动物豹,包含云豹和雪豹,而两者均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并位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之列,严禁商业进出口贸易。因此,不可能从国外合法进口,除非走私。那也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

那剩下惟一的可能性,就是使用库存。根据国家食药监局【2006】118号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但为避免药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损失,准许药品生产企业将现有库存的豹骨继续使用完毕。

该文件至今已有12年,鸿茅药酒公司库存的豹骨至今还没有用光吗?要知道,工商信息显示,自2007年11月起,鸿茅药酒所属公司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规模达到年产药酒15000吨,灌装鸿茅药酒为每年3000万瓶。如此巨大的产量,需要的大量豹骨到底从何而来呢?

如果我相信鸿茅药酒公司使用豹骨完全合法合规,没有任何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之处,那么,最大的可能性,就是鸿茅药酒中的豹骨成分含量极其微量,低到分子级,甚至完全不含豹骨成分。

在“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和“豹骨成分含量极其微量,甚至不含”这两个选项之间,我觉得后者是真相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但如果后者是真相,又涉嫌虚假广告了。但毕竟涉嫌虚假广告通常不是刑事犯罪,总比涉嫌刑事犯罪好。

鸿茅药酒是否涉嫌虚假广告罪

发布虚假广告,通常是一种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但是,如果虚假宣传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序,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的规定,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根据2017年8月25日《健康时报》报道,在过去10年间,据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平均每个月22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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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等机构的处罚公告中称:

“鸿茅药酒等产品的宣传广告利用专家、患者为产品疗效作证明,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行为,严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十年因广告违法被通报2630次,大概率超过了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但是,我能估计到鸿茅药酒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方式。据《南方周末》报道,鸿茅药酒公司称实行经销商制,虽然公司有监督的义务,但一旦经销商“藏着掖着”,比如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篡改广告,公司很难发现。鸿茅药酒公司就把虚假广告的风险,全部推给各地经销商了。但如果各地经销商达到了上述立案标准,也同样可能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

谁是鸿茅药酒的保护伞?从一则通告中也许能看出端倪。内蒙古食药监局3月8日的通告称:“自2014年以来,自治区局从未接到有关鸿茅药酒违法广告情况的通告、通报,更无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函件。违法广告监测数据也未涉及鸿茅药酒。”

答案简直呼之欲出。

2018年4月16日晚-17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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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赟
周筱赟经济案件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01020287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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