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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案:一声枪响打破法治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04

邱兴华案:一声枪响打破法治梦

王思鲁 杨丹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关键词】邱兴华案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随着一声枪响,邱兴华案最终结束。枪声一如既往的短促和干脆,仿佛是向公众的宣告:所有的真相都已经大白于天下,而所有的可能都只是我们一厢情愿的假想。

是的,我们曾经天真的以为,二审提出精神病司法鉴定,不仅是对邱兴华命运的一次逆转,更是对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场礼赞。对司法公正的竭力争论,对程序正义的孜孜探寻,对保障人权的奔走呼喊,让我们的这场法治梦梦得太美太久,以至于分不清真假,忘记了还有利益的争斗,还有法官的“尊严”,还有司法的“权威”,而我们只是一介平民。或许我们早就应该清醒,中国的法治之路其实并不好走。我们离终点还太远,但是已经记不清来路,更看不到去路。

这样一起在法治进程中具有符号性意义的事件,在民意、专家、学者、法条的合力作用下,凸显出的仍是官方权力在唱主角。就如媒体所言,对邱兴华执行死刑,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权力的示威和炫耀。一旦权力已经到达了为所欲为的境地,那么生活在权力笼罩之下的民众,又有什么权益可言,所谓的民主与公正也只是徒有虚名而已。因此,陕西省高院的宣判,不仅是判了邱兴华的死刑,也是对专家意见、公众声音、舆论监督的彻底否决,更是对法律的漠视。也许早在民间风潮涌动之时,处在漩涡中心的法院却仿佛置身事外,因为他们比谁都清楚,在力量抗衡面前,究竟谁说了算?

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没有生杀予夺的大权,生命的价值太沉重,谁也没有神力来赋予一个人的生或死,也许除了法律。我们信赖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也敬仰先哲们将法律作为衡量人类行为善恶的准则,然而我们没有想到的是法律最终也只是由俗人来执行,而行使法律权威的人的行为竟如此轻率。法律的“疑罪从无”原则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则被执意漠视,而面对太多的质疑,法院无法作出一个法律上的解释,律师应该提前三日接到开庭通知的合法权利也被肆意践踏,就连邱兴华被执行死刑前与家属的最后一面的机会都被剥夺,这样一场审判让人感到的不是惩处恶人的大快人心,而是对法律的野蛮强暴。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否则,都会存在滥用。司法权和行政权一样,也应当受到限制,这是避免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必然选择。一直以来,我们都倡导“司法独立”,谨防受到法律以外的诸多因素的左右,但是“司法独立”并不是“司法独裁”,如若置民主于不顾,则如何防止少数法官对多数人实施暴政?国家和人民需要的,是在有效监督之下的司法独立,在确保公正司法的前提之下的司法独立,在能够有效防止和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的体制中的司法独立,在能够最大地维护政权和保障人权的条件之下的司法独立,在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审判的体制中的司法独立。如果司法的权威性要依赖于对法院判决的绝对赞同而不可推翻,甚至不可评点,那么这样的权威只会是沦为强力之下的遵从而非内心的认同。

事实上,从一开始“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观念所体现出的民愤,到之后63.21%的被调查民众支持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这一过程的转变显示出,在沸腾民意过后,民众已经在自觉、在理智,或许这种自觉和理智来的还不够多、不够快,但毕竟在这一场自发的普法教育过程中,法律的精神已经逐渐获得了信赖,一种朴素的信仰已经萌发。然而,信仰的维系需要司法公正来印证和强化,如果刚刚建立起来的希望便屡屡被司法实践所击碎,本来就脆弱的信念随时可能土崩瓦解。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的判决重新让公众从参与者变回旁观者,不能不说是法治的悲哀。

然而悲哀不仅于此。案件同样暴露出,对立法缺失的弥补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也正是法律的不完善才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我国的司法鉴定一直处于混乱状态,三大诉讼法也都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操作起来无法可依,赋予了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应该尽快形成一个具体的标准,完善法律规范,使法官能够按照程序审判而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让邱兴华成为最后一个法律的牺牲者。

从躁动的盛夏到冷静的年末,邱兴华案终于尘埃落定,不管我们还有多少疑问,还有多少遗憾,我们只能如判决者所期望的那样:我判了就是判了,你不服也于事无补。法官的快速结案,院方的草草执行死刑都让人感到失望,唯一庆幸的是,法治梦虽然被打破,但我们毕竟已经醒来,只有醒来我们才可以正视中国法治的现状,才会承认中国的法律制度还有太多的软肋,无论是实体法上的漏洞,还是程序法上的缺失,都等待我们去一一完善。如果一定要用积极的心态来审视已经过往的一切,我们仍是想说:冬天已经来了,春天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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