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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僧和联壁涉嫌非法集资案,为什么会有保理公司的身影?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2-10

作者: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转载需获得本人授权)

 

此前,有朋友问曾杰律师,唐小僧、联壁金融案中,保理公司是什么角色?

 

什么角色?帮助融资,就这一个角色

 

比如,在唐小僧案和联璧金融案(或者你也可以叫斐讯案)中,都有保理公司的身影。保理和P2P如何结合呢?

 

实际上很简单,P2P上的出借人提供资金,保理公司作为债权转让人或者收益权转让人在P2P平台融资。因为保理公司无法像银行那样直接面向社会公众融资,吸收存款,因此,与P2P结合,成为其融资的新形式之一。

 

比如在联璧相关联的公司中,一部分华夏万家金服的理财项目协议显示,经由中哲联合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担保的理财资金借给了等上海康斐的下游客户。借款协议显示,其借款目的为“企业经营短期资金周转”;

 

另外,华夏万家金服内不少借款标的由中江亚汇(厦门)商业保理提供担保,这种模式就可能属于比较典型的保理公司提供资产,进行融资的行为。

 

笔者认为,如果这些公司本身就是唐小僧、斐讯的关联公司,本身只是个马甲,就可能会涉嫌共同犯罪问题,但是如果不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涉案,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什么是保理?

 

银行一直有保理业务,不过因为这一块的市场需求极大,现在市面上(特别是深圳和天津)出现了很多非银行系的商业保理公司。

 

商业保理,通俗而言,就是应收账款变现业务,比如A是供应商, B是客户,A和B之间约定是3个月结算一次货款 ,A不想等3个月,就把这个货款的收款权卖给C(保理公司),比如200万的应收货款,打个折190万给C,C支付190万给A后,B在3个月后直接给200万给C。当然,实际操作中,C还可以再次把这个应收账款的权利再打折转让,比如转让给其他保理公司,或者转让给私募或者P2P的投资人~~

 

 

而P2P,官方的定义百度上都有,通俗而言,就是做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平台不能接触资金,不能自融和资金池,否则就可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而保理和P2P如何结合呢?实际上很简单,P2P上的出借人提供资金,保理公司作为债权转让人或者收益权转让人在P2P平台融资。因为保理公司无法像银行那样直接面向社会公众融资,吸收存款,因此,与P2P结合,成为其融资的新形式之一。

 

具体的方法是,保理公司接受应收账款转让,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保理公司再通过 P2P 平台将应收账款收益权(实际就是债权)转让给P2P 投资人,到期后保理公司收回融资本息,并在 P2P 平台上支付投资人本息,这种模式,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利益,一般还会约定到期回购或者担保,或者还与P2P此前常用的超级放贷人模式或者金交所转让模式结合。

 

但是这种模式,是将借贷关系变为债权转让关系,或者是一种由保理公司提供借款人的P2N模式,将一对一的借贷关系,变成了多方参与的收益权或者债权转让关系,让本应该让保理公司承担的监管、审核风险转移给了投资人、出借人,因此,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P2P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或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而且,如果P2P平台还设置一个超级放贷人积极参与这种转让行为,就让平台充当了一个放贷人角色,进行了资金和信用的归集,就可能构成一种非法集资行为。

 

 

什么是P2N?所谓P2N,可以说是与P2P相对一个概念。

 

这种保理与P2P的合作,属于一种比较典型的P2N模式,已经被监管部门禁止

 

P2P是指个人对个人的借贷,英文的全称是 Peer to Peer lending,而P2N则是P2P的一种衍生的概念,其中“N”是指N家机构型借款人,比如一般都是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或者保理公司。这些公司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他们都需要资金,但是又不能像银行那样面向公众集资,比如根据规定,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因此,很多小贷公司、保理公司等等,在业务拓展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其实不是业务量的问题,而是资金来源问题。

 

因此他们会找到P2P平台,通过P2P平台面向公众集资,具体的方式一般是采用收益权转让或者债权转让的方式,即这些公司去开拓需要借款的企业或个人,然后这些公司发放资金给借款人,取得债权,之后在P2P平台发标,转让债权收益权。这里面,P2P平台变成了为小贷公司、保理公司寻找资金的中介,而这些机构通过P2P融资,结果就是将公众的资金用于了保理、担保或者小贷领域,而且这些公司往往还会承诺回购,实际上,就突破了担保、保理、小贷等行业关于资金来源的规定,可能就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比如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要达到了非法性(没有合法的吸收资金的资质),公开性(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保本付息),社会性(向不特定公众集资),这四个特点同时完备,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根据广州、深圳、北京出台的相关P2P平台管理细则,都直接或者间接否定了这种P2N模式,比如北京和北京都明确提出,P2P不得对接典当行、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因此,如果保理公司和P2P平台结合,只能走直接的企业借款模式,不能超过限额,不能进行收益权转让,更不能做债权转让。(本文由曾杰律师原创,撰写日期为2019年2月7日,是根据现有报道作出的法律分析,不构成投资建议或诉讼建议,如有问题,可私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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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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