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释法 >> 内容

所有的套路贷案件都应定性为诈骗罪?NO!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21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先说一个原则,任何一种经营模式、行为能否被定罪处罚,都不能跳出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诈骗罪亦然!

套路贷案件的司法实务出现了一种怪圈:当事人到底是因为涉嫌诈骗罪才被定性为套路贷,还是先将整个案件定性为套路贷,再反推当事人构成诈骗罪等罪名。

其实对于套路贷案件,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根据催收手段就可以认定,但是诈骗罪的认定却容易陷入误区。

不少被定性为“套路贷”的案件,我们阅卷时会发现当事人并没有骗借款人,借款人也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社会上深恶痛绝的也往往是高利贷公司暴力催收的行为。甚至不少借款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在笔录里会说:我们并没有被骗,我们报案是因为受不了暴力催债。

对于这样的案件,在认定诈骗罪时,必须严格依据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不能因为案件被定性为套路贷,就反推当事人必然成立诈骗罪,不能跳出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罪名成立与否。

 

网贷、线下贷均需谨慎!

现在的网贷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借1000打1500借条的模式,7天后还1500,其中500元是利息,如果到期不还款则要承担高额的逾期利息(利息除以天数)。这里涉及到砍头息的问题,在民事上不被法律支持,按照双方实际出借的金额计算本息。

但从整个逻辑上来看,双方都很清楚要借多少、要还多少、逾期了怎么办,实际上并没有人被骗,催收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等其它罪名,但与诈骗无关。

还有另一种典型的套路贷模式,虚假的资金流水、虚高借款金额、单方制造违约、第三方介入不断垒高借款金额,即网上报道的借5000还一套别墅模式。

判断一个案件是不是套路贷,核心是借款人有没有被“套路”,何为套路?即借款人产生了认识错误。再说白一点,借款人在借款时对于借款的本金、所要承担的利息,逾期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否是知情的。

真正的套路贷害人,社会危害性极大,要严厉打击。但我们也遇到过一些刑事控告的案件,因为借款人借了高利贷还不上,遇到对方过来催收,就说要去报案,说出借人是套路贷。

对于实际出借1000元,双方打1500的借条,7天后实际还了1500,结账走人的模式。利息确实是高,但说这是诈骗,明显不符合常理。

 

套路贷案件应如何确定罪名?

部分被定性为“套路贷”的案件,同时成立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甚至还包括非法拘禁罪等其他罪名。

部分案件高利贷公司没有欺骗行为、借款人也没有被骗,但存在暴力催收的,可能仅成立敲诈勒索罪。

如果连暴力催收等手段也没有,则仅仅是高利贷。

 

 

阅读量:71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66676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何“无罪”?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顺风车司机拉到偷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辩护?
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辩护律师如何对被告人聊天记录进行综合质证?
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