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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案件中的取保候审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2-26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很多人当事人和家属习惯性的认为,家人涉嫌诈骗犯罪被拘留后,第一要务是办取保,能够办取保有很多好处,通常也就没什么大事了。

我们不否定这种认识是有一定的道理。除了当事人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以及羁押期限届满需要变更强制措施之外,相当部分能够取保候审的案件,当事人的涉案情节都不是特别严重。这也导致了绝大部分当事人会进行反推,既然我能取保那说明我的涉案情节并不严重,应该不会有什么事了吧?

这里需要给很多当事人泼一盆冷水,因为刑诉法第六十五条在规定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时,第二款的详细表述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很多当事人对该条款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为基础刑期在三年以下,甚至是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但这只是司法实务中一般情形的归纳,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经不起反推。

举个例子,江苏省之前有一起保健品诈骗案,被告人中包括公司的一个后勤人员(50多岁的大妈),其在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中间去公安做了几次笔录,后来一审宣判判了八年有期徒刑,大妈当庭昏倒。

刑事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对每一个家庭都是天大的事。作为律师,我们在处理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也见过不少判刑更重的当事人,但也没有出现反应如此强烈的情况。为什么这个案件中的判决结果会对当事人造成如此大的打击?

个人认为主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之前一直被取保,其从来没有想过自己已经被取保了,怎么可能还会判的这么重?这也在于律师没有与当事人进行妥善沟通和风险提示、报喜不报忧。或许一些律师自己也迷信于取保,没有充分厘清控方的指控事实,以及明晰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当事人能够取保固然是一件好事,对于符合取保情形或者可以争取取保候审的案件,我们会力尽可能的为当事人去争取。但绝不能把一个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处理态度的风向标,完全捆绑在取保候审上面,不能对取保产生必然无罪或者情节轻微的误解,毕竟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多半取决于法院的最终判决。

前几天接了一个保健品诈骗案件的咨询,当事人被指控为保健品公司的老板,现阶段定性为主犯、涉案金额2000多万。家属和我沟通了2个多小时,我给他分析公司销售保健品方面的资质(保健食品的经营范围)、涉案的保健品是三证齐全的合格产品(产品自身的合法性),同时涉案保健品是有批号的合格产品,公司有正常的退货、退款通道。我跟家属指出这个案件办案机关定诈骗罪,主要在于公司的销售手段方面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临近结束家属问我,金律师这个案件能不能给里面的人办取保?我跟他解释说,这个案件的当务之急是会见当事人,和当事人沟通如何依法应对办案机关的讯问,通过会见了解公安机关讯问的内容、有没有出具书面的证据材料让当事人签字确认,从而了解办案机关现阶段掌握的证据情况。同时通过与经办人员的沟通了解现阶段案件的基本情况,再针对性的提出辩护意见。至于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其目的都是为了追求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同时跟家属解释,现阶段公安机关是将当事人认定为主犯、涉案金额2000多万,在公安机关的认识中,当事人的基础刑期就是10年以上,而且侦查阶段是办案机关固定证据的关键节点,现阶段想要申请取保候审难度是极大的。

同时对于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并非是律师脱离案情的一句承诺就能实现,只有在进一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将当事人往无罪、罪轻的方向引导,促使办案机关改变事实认定、改变法律定性,才有可能真正的帮助到里面的人。对于有取保空间的诈骗犯罪案件,我们一定会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具体的事实、法律依据。

但是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办案机关的最终定性,所以这个案件我们律师的核心工作,是提出有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去追求最终有利当事人的结果。

家属觉得我说的有道理,说他们之前咨询了一个当地律师,这个律师和家属说侦查阶段要帮当事人办取保,家属说他们也不太相信现阶段能取保,觉得这个案件没那么容易搞定。

对于律师来说,能够遇到理性的当事人,能够节省很多不必要口舌,而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有效的案件分析、辩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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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6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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