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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报道的特大保健品“诈骗”案,我们是如何辩护的?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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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此案系CCTV12频道在侦查阶段就以“起底网络神医”为题进行详细报道的涉特大保健品“诈骗”案,涉案金额1.237亿元,抓捕上百人。当事人H某是公司老板、大股东,被指控为第一主犯。辩护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的。央视报道在先,卷宗形成在后,为此案我们的阅卷笔录达五百余页,与县检察院、市检察院、县法院来回“拉锯”近一年,最终H某一审被轻判为十三年,员工绝大部分适用缓刑。所幸的是公诉人当庭提议的无期徒刑量刑建议没有实现。

一、辩护介入的背景:央视已经定了调

接受委托时,家属给我看的第一样东西不是拘留通知书,是央视报道的链接。报道标题赫然写着“起底网络神医”,画面里是H某公司的办公场所被查封、员工被带走的镜头,旁白用的是“诈骗团伙”“虚假宣传”“坑害老年人”这类定性语言。

这种案子,辩护人面对的不是一个对手,至少有两个:一个是卷宗里的控方证据,一个是已经深入公众和办案人员内心的舆论定论。央视报道用的是侦查机关单方面提供的素材,它的叙事逻辑很简单:冒充专家、夸大功效、高价卖保健品给老年人,所以是诈骗。这个逻辑在新闻报道里成立,但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面前,它缺了最关键的一环——非法占有目的。

我们团队介入时案件已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第一件事不是写意见书,是详细阅卷。

二、阅卷:五百页阅卷笔录里的三组“反诈骗”事实

本案卷宗材料极多,我们团队最终制作了近五百页的阅卷笔录。阅卷不是为了感动谁,是为了在几百页材料里找出那些与“非法占有目的”直接冲突的证据。最后拎出来的,是三组东西。

第一组:公司规章制度。

卷宗里有BW集团及旗下公司的成文制度,白纸黑字写着:“禁止员工冒充专家、医生、主任等身份进行销售……销售过程中,禁止使用‘治疗’‘治愈’‘根治’等虚假宣传的字眼,禁止虚构产品效果。”公司还设立了质检部和法务部。

这些制度有没有被严格执行,是另一个问题。但它的存在至少证明一件事:单位意志层面,没有授意或放任员工去骗。部分业务员为了提成私下违规,是个人行为对制度的违反,不能直接等同于老板的诈骗故意。我们在阅卷笔录里把这几条制度的原文、制定时间、下发范围都标了出来,后来在法庭上直接引用原文,而不是概括转述——概括转述控方可以反驳,原文摆在那里,他没法说“公司没有禁止过”。

第二组:利润结构。

《起诉意见书》用“将产品数倍价格卖给患者”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推定在逻辑上跳了一步:价格高不等于骗,关键看钱去了哪里。

但卷宗里没有运营成本占比,没有利润表。会见时H某告诉我:广告费占总销售额约60%,有时一个月就投两三百万;人工开支约10%;仓储采购约20%;利润只占5%到10%。当事人自己的说法不能直接当证据用,但它指出了一个必须查清的方向。我在《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里明确要求检察院调取运营成本占比和利润表,理由写得很直白:如果大部分销售收入流向了广告投放和运营成本,而非个人挥霍或转移,那“非法占有”的推定基础就动摇了。这是判断“营利”还是“占有”的财务底线。

检察院没有调。但这个申请本身留在了卷宗里,后来在法庭上我再次提出这个问题,控方拿不出成本结构的反证。

第三组:退货退款记录。

卷宗里有大量公司向客户退货退款的凭证,有银行流水,有客户签收记录。

我在庭前跟徐法官沟通时专门点了这一条:一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集团,骗到钱之后会主动给被害人退款吗?退款行为本身,就是对“占有目的”最直接的反证。控方当然可以说退款是为了骗更多人,继续维持骗局,但至少从证据层面,它证明公司存在真实的售后机制和履约意愿,而不是“骗了就跑”。诈骗罪的典型特征是取得财物后逃匿、挥霍、拒不返还,本案的证据指向的是另一个方向。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县检察院沉默,转求市检察院

基于上述三组事实,我向县检察院提交了《请求对H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书》。核心论点:证照齐全、产品合格、有退货退款、有禁止冒充的规章制度,主观上是营利目的而非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同时提交《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取公司规章制度和利润表。

县检察院没有任何回音。

这个沉默本身就是一个信号。央视报道过、上百人被抓、涉案过亿的案件,县检察院承办人大概率不敢自行决定不起诉。我没有继续在县检察院耗时间,而是向市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情况反映,请求市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司法监督,督促县检察院准确定性,并在案件“超期”的情况下建议对H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取保没有批下来。七八个月后,案件起诉到了县法院。

事后复盘,向市检察院反映情况这一步,效果有限,但不是无用功。它至少让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被草草消化,也为后续在法庭上提出定性争议保留了完整的程序记录。

四、庭前辩护:与徐法官的那次沟通

承办人徐法官,五十多岁。第一次见面,他语气和顺,但态度很明确:这么多人、这么多钱、央视都报了,老板怎么可能不知道下面的人在干什么?

这是保健品诈骗案里最难破的一堵墙:客观归罪。办案人员的直觉逻辑是“员工骗了,老板知情,知情就是放任,放任就是诈骗”。要破这堵墙,靠空对空的法理辩论很难,必须用卷宗里的事实说话。

我跟徐法官说了两层意思。

第一层,法律上,营利目的和非法占有目的是两回事。业务员夸大宣传卖合格保健品,可能违反《广告法》,可能是虚假广告,但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之间,隔着一个“非法占有目的”的鸿沟。这个鸿沟不能用“高价”和“夸大”来填平。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要看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方式——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于挥霍逃匿。本案的资金流向指向生产经营,不指向个人占有。

第二层,事实上,这家公司有退货退款、有禁止冒充的规章制度、利润大头在广告和运营。如果H某真的是诈骗头子,他会把钱花在投广告和给客户退款上吗?

徐法官没有当场表态,但至少听进去了。庭前沟通的目的不是说服法官当庭放人,是让他在合议时脑子里多一根弦:这个案子定诈骗,证据上是有缺口的。这根弦后来在量刑时起了作用。

五、一审辩护:公诉人建议无期徒刑

开庭时,H某不认罪、不退赃退赔,又是第一主犯。出庭公诉人基于1.237亿的诈骗金额,建议对H某判处无期徒刑,对其他七名重要人物建议量刑十年以上。

我在法庭上的辩护围绕三个点展开,每一个都扣着卷宗里的具体证据。

第一,关于“虚构事实”的边界。

控方把业务员说的每一句夸大话术都算作诈骗行为,把全公司的话术本、培训材料、聊天记录打包成“诈骗手段”。我指出,诈骗罪要求的“虚构事实”必须指向核心交易事实——产品本身不存在,或者产品根本没有所宣称的基本功效。

本案的产品是三证齐全的正规保健品,有真实的保健功能,有真实的商品交付。业务员把“辅助改善”说成“效果明显”,是营销夸大,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虚构核心事实。我在庭上打了一个比方:商业广告里说“今年过节不收礼”,没人认为这是诈骗,因为消费者不会真的相信送的是“不收礼”这个概念。保健品推销中的功效夸大,只要产品本身真实存在、具有基本功能,就属于商业夸张的范畴,受《广告法》规制,不归刑法管。如果夸大功效就构成诈骗,那整个保健品广告行业都该按诈骗论处。

第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我逐项引用了阅卷笔录里的内容:公司规章制度禁止冒充专家、禁止承诺治愈;财务数据显示广告和运营成本占销售额大头;卷宗里有退货退款的银行流水和客户签收记录。

我问公诉人:这些证据哪一项能证明H某“压根没打算好好做生意”?营利目的的证明标准是“想通过卖东西赚钱”,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标准是“想骗了钱就跑”。本案的证据只能证明前者,无法证明后者。

公诉人的回应是“价格虚高、冒充专家,就是骗”。这个回应恰恰暴露了控方逻辑的薄弱:它用“手段违规”直接推出“目的非法”,跳过了“取得财物后如何处置”这个关键环节。而卷宗里的资金流向证据,指向的是广告投放、员工工资、仓储采购和客户退款,不指向个人挥霍或转移隐匿。

第三,关于1.237亿的金额认定。

《起诉书》直接把公司账户流水总额等同于诈骗金额,没有做司法会计鉴定,没有区分已退货退款部分,没有扣除产品成本。我指出,诈骗金额必须与被害人实际损失一一对应,不能“打包计算”。

这个点在一审判决中没有被完全采纳,但它为量刑留出了空间。合议庭在判决书里没有逐笔认定1.237亿,而是用了相对模糊的表述。这个模糊本身就是辩护的成果——如果金额认定铁板一块,量刑没有任何往下走的余地。

六、从轻判处

判决结果:H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员工绝大部分适用缓刑。公诉人建议的无期徒刑没有被采纳。

从无期徒刑到十三年,差距是明显的。复盘下来,有用的东西就四条。

第一,阅卷要盯住“反构成要件”的证据。诈骗罪的辩护,重点不在于论证“当事人是个好人”,而在于找出卷宗里那些与“非法占有目的”直接矛盾的材料。规章制度、退货记录、成本结构,这三样东西在保健品案卷里通常都有,关键是你能不能从几百页里把它们拎出来,并且用财务逻辑和法律逻辑把它们串成一条线。我做了五百页阅卷笔录,真正在法庭上反复用的,就是这三组事实。阅卷的功夫不在“多”,在“准”——知道要找什么,比看了多少页更重要。

第二,程序上该绕就绕。县检察院沉默,不是让你继续写第二份意见书,是让你意识到这个层级的承办人做不了主。向市检察院反映情况,在现行体制内是合法的监督渠道,不是“找关系”。它不一定能换来不起诉或取保,但至少让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被草草消化,为后续辩护争取了时间,也在程序记录里留下了定性争议的痕迹。

第三,把“手段违规”和“目的非法”之间的鸿沟讲透。这是保健品诈骗案辩护的核心战场。控方的逻辑永远是“你冒充了专家、你夸大了功效、你卖得贵,所以你是诈骗”。辩护要做的,是把这三个“所以”拆开:冒充和夸大是手段违规,卖得贵是定价问题,它们都不能自动推出“非法占有目的”。目的要看钱去了哪里、有没有真实交易、有没有售后履约。这三个问题问下去,控方的客观归罪链条就出现了断裂。

第四,现实地看待“无罪”和“轻判”。央视报道、上百人被抓、涉案过亿,这种案子拿到无罪判决的概率,我不说零,但接近于零。如果死磕无罪导致合议庭为了“避嫌”而重判,当事人多坐几年牢,那是辩护策略的失败。以无罪辩护的姿态把构成要件拆出缺口,让法官在量刑时敢往下判,是这个案子最现实的路。十三年当然不是最理想结果,但相比于公诉人建议的无期徒刑,它是辩护在现有约束条件下能够触及的边界。

刑辩贵在争取。争取的前提是,你知道卷宗里有什么,法官怕什么,以及当事人真正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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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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