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论坛 >> 内容

公安部、最高检督办的特大出口奖励“诈骗”案,我们是如何辩护的?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10-30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导语:在肖律十余年专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辩护的生涯中,陆某(化名)涉特大出口奖励“诈骗”案是极为特殊的一案。此案由公安部、最高检指定管辖,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仅侦查卷宗就达两百余卷。控方指控的逻辑看似严密:注册空壳公司、购买虚假海关数据、循环出口,骗取国家巨额出口奖励金。

然而,当我们真正沉入那两百多本卷宗,逐页翻阅报关单、结汇记录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时,一个截然不同的图景逐渐浮现——这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地方政府为鼓励出口而设定了具有“操作空间”的奖励政策,企业依策而行,最终却被以刑事手段“秋后算账”的复杂命题。本文系该案辩护实录,既是对办案细节的复盘,亦是对“刑民界限”与“罪刑法定”的一次深层叩问。

一、山雨欲来:督办大案的压强与卷宗里的“另一个故事”

接手此案时,陆某已被羁押半年。家属辗转找到我时,只说了一句话:“肖律师,他是搞外贸的,政策是政府定的,钱是政府发的,怎么突然就成了诈骗犯了?”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刑交叉”疑难案件,且头顶“公安部督办”与“最高检指定”两柄利剑。在体制内,督办意味着办案资源的倾斜与定罪压力的下沉;在辩护席上,这意味着任何天马行空式的“表演辩护”都毫无意义,唯有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用卷宗里的铁证去瓦解控方的逻辑链条,才有一线生机。

阅卷占了本案工作量的一半以上。二百零三卷材料,堆起来远超人身高。我带着助理,在律所的会议室里铺开了这场战役。控方《起诉书》的指控逻辑非常清晰且具有煽动性:陆某等人注册“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地址与人员;通过低买高报、购买虚假海关数据的手段,制造出口假象;甚至涉及“循环出口”,即同一批货物来回进出口以套取奖励。在普通人乃至部分司法人员的第一观感中,这岂不是板上钉钉的诈骗?

但当我们真正翻开那些被侦查机关作为“罪证”调取的报关单与明细表时,我看到了截然不同的细节。在案的报关单上,每一票货物都清清楚楚地记载着品名、数量、重量,且“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一栏,均盖有海关的验讫章。如果这些货物不存在,海关如何放行?如果数据是虚假的,那这些盖着国徽大印的官方单证又算什么?

带着这个疑问,我会见了陆某。他告诉我,所谓的“空壳公司”,是为了迎合当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政策而注册的。政策要求申领奖励的主体必须是注册在试点区域内的外贸公司,且要有出口实绩。至于货物,大多是从周边小商品市场商户手中采购的“三无”或简易包装产品,这些商户无法自行出口,陆某的公司实际上是充当了外贸代理的角色,将这些散货归集、报关、出口,并依据真实的出口额去申领政府奖励。

“肖律师,货是真的出去了,海关也放行了,奖励文件也是政府盖章下发的,我们拿的每一分钱都是按比例算出来的。如果说有错,那也是政策本身有让人‘操作’的空间,怎么能说我们是骗子?”陆某的这句话,成为了我后续辩护的逻辑起点。

二、破局之刃:以“实物证据”对抗“言词臆断”

在办理此类公安部督办的大案时,辩护律师面临的第一重考验,往往不是法律适用的争议,而是证据体系的对抗。控方倾向于依赖同案犯口供、证人证言(哪怕是传来证据)以及被告人自己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来构建“诈骗故意”。而辩护人的破局点,必须落在那些不会说谎的实物证据上。

在第一轮辩护意见中,我采取了“破”字当头的策略,直指控方证据体系的三大硬伤:

第一,关于“虚假市场采购贸易”的指控,与在案书证相互矛盾。

控方称陆某公司无实际经营。然而,在案的工商登记资料、租赁合同(虽有瑕疵但确实存在)、员工社保记录以及大量的委托报关协议证明,该公司确实在从事外贸代理业务。更关键的是,所谓“虚假采购”,在案证据显示,陆某等人确实向市场商户支付了货款(虽然部分为现金交易,但存在收条与记账凭证),货物也是真实存在的。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这里的“被害人”是国家。国家损失的是奖励金,但国家同时也获得了真实的出口收汇。陆某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上的间接代理或转委托,即无进出口权的小商户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出口,公司再委托报关行申报。这种层层代理在建筑行业叫“转包”,在外贸行业叫“代理”,唯独不能直接等同于“诈骗”。

第二,关于“循环出口”的指控,证据严重不足且违背常理。

控方指控陆某将货物出口至香港后,再拆解或换包装运回境内,如此往复。但翻遍全案,关于“运回境内”的实物证据几乎为零。香港方面的关键证人(如控方提到的杨某清、阿华)证言缺失,仅有的一些言词证据来自利害关系人,且相互矛盾。我在辩护词中写道:“如果真有频繁的循环出口,为何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海关、商检、外汇管理局的联合监管体系无一发现异常?难道仅仅依靠侦查机关事后通过口供的‘想象性重建’,就能推翻行政监管机关当时作出的合法有效的放行决定吗?”

第三,关于“购买虚假海关数据”,完全是定性错误。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误区。控方认为,陆某用于申领奖励的数据,不是其“自营”出口产生的,而是向报关行“购买”的。但在法律上,报关行作为代理方,其申报的出口数据必然归属于经营单位(即陆某公司)名下。因为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或“经营单位”一栏,填的就是陆某公司的名字。海关统计数据自动生成并计入该公司名下,这是行政管理的技术结果,而非陆某从黑客那里“购买”的虚假数据。陆某委托报关行代理报关,报关行以陆某公司名义申报,数据自然属于陆某公司。这完全是民事委托代理的法律效果,与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有着天壤之别。

三、庭上交锋:当“钻空子”遭遇“社会危害性”

此案的公诉人是一位身经百战的公诉处处长,专业素养极高,且肩负督办压力。在第一轮庭审中,我方凭借扎实的实物证据与严密的民法逻辑,将控方关于“货物虚假”的指控逐一拆解。然而,在第二轮辩论中,公诉人调整了策略,抛出了一段极具杀伤力且极具代表性的公诉意见:

“涉案的被告人,钻法律空子,利用法律漏洞,造成国家财政特别巨大损失,此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诈骗罪予以惩处。”

这句话的潜台词是:即便你的手续在形式上合法,但你利用了政策的漏洞,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要用刑法来管你。

这是典型的漏洞入罪逻辑。如果在法庭上不能遏制这种逻辑,那么所有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经济行为,都将面临被随时刑事追诉的风险。

针对这一回应,我在第二轮辩论中发表了如下即席意见。我首先承认了一个事实:是的,我的当事人确实利用了政策的漏洞。

但我紧接着话锋一转:“但是,法律漏洞与违反法律是两回事。法律漏洞,意味着法律对这种行为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公诉人将‘利用漏洞’等同于‘违反法律’,进而指控为‘诈骗’,这直接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一项行为在行政法规层面是合规的,在民事法律层面是有效的,唯独在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里变成了‘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国民将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最基本的预测可能性。”

为了把复杂的法律争议转化为法官能听懂的语言,我打了一个通俗易懂的比喻:

“奖励政策要求出口的是真苹果,就给奖励。结果甲拿乙家产的苹果去出口,被认定为诈骗。理由是出口的不是甲家自己的苹果,是‘移花接木’。但是,奖励政策里并没有规定一定要用甲家地里长出来的苹果才符合条件。政策只看‘苹果是否真实出口了’以及‘出口主体是谁’。只要报关单上经营单位是甲,且苹果是真的,甲就有资格领奖。甲用乙的苹果去出口,顶多算是民法上的间接代理问题,但这绝不等于甲用假苹果(即根本不存在货物)去骗钱。假苹果才是诈骗,用别人的真苹果顶多是违规。”

这个比喻直击要害。控方指控的核心是“假”(虚假数据、虚假货物),但全案证据恰恰证明货物是“真”的,数据也是“真”的(海关系统生成的)。控方之所以入罪,是因为他们认为陆某“不配”拿这个钱,而非陆某“骗”了这个钱。

四、程序之辩:被忽视的“非法证据”与查封乱象

在实体辩护之外,此案侦查阶段的程序违法问题同样触目惊心。这也是督办案件中,辩护律师必须敢于“硬碰硬”的地方。

第一,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实质性差异。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花费了大量时间逐帧比对陆某等人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我发现,在录像中,陆某明确辩解:“货物是真实的,海关放行了,我们只是做代理。”然而,到了书面笔录上,这句话变成了:“我们为了拿补贴,虚报了数据。”当辩护人当庭指出这一差异,并要求公诉人出示完整录像时,控方陷入了被动。虽然法院最终没有启动排非程序,但这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质证方式,极大地动摇了法官对控方言词证据体系的内心确信。

第二,违法查封与超范围扣押。

侦查机关不仅查封了涉案公司的账户,还查封了陆某弟媳名下的一辆保时捷轿车,以及案外人的房产。我在庭前会议中严厉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侦查机关仅凭陆某曾在讯问中提到‘弟媳开好车’,就推定该车系赃物购买,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与连带追缴。公权力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必须受到法庭的审查。”虽然这些程序性辩护未必能直接导致无罪判决,但它向法庭传递了一个强烈信号:本案的侦查质量存在严重瑕疵,控方构建的事实基础并不可靠。

五、法理辩护:刑法谦抑性与“政策性经营”的出罪路径

在庭审的最后阶段,我脱离了具体的证据细节,将辩护上升到了刑法谦抑性与营商环境的高度。

我向法庭指出,本案发生在一个特殊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外贸出口指标,出台了高额奖励政策。政策制定者明知存在“买单出口”或“代理出口”的行业惯例,却依然设定了以“注册地”和“海关数据”为唯一依据的奖励发放标准。行政机关在发放奖励时,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未尽审查义务,将本不该发放的钱发给了陆某,那是行政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行政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决定撤销奖励、追回款项。动用刑事手段去追回本应由行政程序解决的财政资金,违背了刑法作为“最后手段”的补充性原理。

“如果法院今天判决陆某构成诈骗罪,那么今后所有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出口补贴、产业扶持政策中,那些因为政策文件本身模糊不清而‘打擦边球’的企业家,都将生活在恐惧之中。他们不知道哪一天,一纸公文就会把昨天的‘合规操作’变成今天的‘犯罪事实’。法律必须给市场主体以确定的预期,而不是用事后的刑事判决去否定事前的行政允诺。”

结语:此案最终虽未获得一纸彻底的无罪判决(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督办案件的全案无罪难度极大),但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本案具有特殊政策背景”的核心意见,对陆某等人作出了低于控方量刑建议的判决。对于当事人而言,这已是在惊涛骇浪中能抓住的结果。

回顾此案,我常想,刑辩律师的价值究竟何在?在公安部、最高检督办的铁案面前,我们无法像魔术师一样瞬间扭转乾坤。我们能做的,是在那两百多本卷宗的灰尘里,找出那张盖了海关章的报关单;是在公诉人慷慨激昂地指责“钻空子”时,冷静地指出“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在所有人都在关注“国家损失了多少钱”时,我们敢于追问一句:“那些真实的货物、真实的出口、真实的就业,难道就不是国家利益吗?”

诈骗罪的本质是欺骗,而非违规。当公权力试图用诈骗罪的大口袋去装下所有它看不顺眼的经营行为时,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死死守住罪刑法定的篱笆。哪怕篱笆上有个洞,那也是法律的洞,应当由立法者去修补,而不是由刑法学者和法官在个案中去填堵。

这就是刑辩的细节。它关乎自由,关乎财产,更关乎我们每一个人在面对庞大公权力时,那份免于恐惧的尊严。

阅读量:103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央视报道的特大保健品“诈骗”案,我们是如何辩护的?
公安部、最高检督办的特大出口奖励“诈骗”案,我们是如何辩护的?
货物被扣:分清货值与偷逃税款,看清单票损失背后牵连的走私风险
货物被海关扣押与走私案件的联系、区别,以及事件的演变逻辑
企业遭遇突发涉传联合检查,应当如何应对?
网络犯罪辩护团队10月份新增多起成功案例
办案札记|诈骗罪改合同诈骗罪,刑期大幅减少
为什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嫌疑人,很容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传销刑事案件中,公司股东、监事或总裁等高管人员,一律定主犯?
利用便利化额度帮人从银行分拆购汇,定骗购外汇罪,并处罚金140万元?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