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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诈骗罪改合同诈骗罪,刑期大幅减少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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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H某虚构采购货物用于电商直播、出口的事由,与被害人达成货物交易约定,诱骗被害人将价值80余万元货物后立即转手低价处置。被公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起诉。黄佳博律师、黄地律师受家属委托介入本案,担任H某的辩护人。

辩护方案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阅卷后发现当事人经电话传唤到案但未被认定自首情节,厘清其多份口供说供述的事实,认为其符合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条件,在起诉前为其成功争取自首认定。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们主打定性,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本案的准确定性应当是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一是口头交易约定属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合同形式,不能以无书面合同为由排除本罪适用;

二是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根源在于交易约定,并非合同之外的欺骗行为;

三是虚构采购需求、接收货物以及后续处置货物的行为,均发生在口头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当中,行为同时侵害市场交易秩序。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观点,变更罪名为合同诈骗罪。本案历时一年五个月办结,H某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量刑较初始定性对应的区间大幅下降(诈骗80多万无减轻处罚情节,刑期在十年以上)。

至此,本案辩护工作落地,取得良好的辩护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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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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