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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直推奖”,为什么还是会被抓?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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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直推奖”,为什么还是会被抓?

很多老板把“一级直推”当成一道刑事防火墙。

制度的设计很明确:

A推荐B,A能拿到一次推荐奖励;

B推荐C,A不再拿任何奖励。

也就是说,这套模式只有直推奖、没有间推奖,涉及返利的只有A和B两个主体。老板们认为,这样的关系最多算两层,够不上传销刑事立案要求的三级门槛,这套制度是安全的。

不过,当我们对现行涉传销的法定规则进行全面梳理之后,就会得出和老板们的认知不一样的结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核心构成要件为“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条文本身既没有限定返利必须跨越两级才构罪,也没有对返利级数作出任何豁免性规定,不存在“一级返利不构罪”的法律空间。

两高一部《关于传销意见》进一步明确,传销认定的“层级”是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内部管理职级。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2024年11月发布的涉传销专题答疑,对层级认定的核心规则作了进一步释明:层级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身份、层级关系关联计酬或者返利”为前提。

一级直推模式中,A推荐B形成明确的上下线关系,A从B的相关缴费中获取直推奖,完全符合“上下线+关联计酬”的法定层级认定标准。

综合上述三份法律文件的规定可知,现有涉传销规范从未作出“仅一级返利就不构成犯罪”的例外规定,也不存在“需要二级荐推才构罪”的法律要求。只要形成了关联计酬的上下线层级,且满足“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的核心特征,哪怕仅设置一级直推,也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构罪要件基础。

这种认定标准已在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得到印证。

浙江金乔网案中,辩护人提出:金乔网实行“直推奖”,即只有推荐人推荐新会员才能获取奖金,系统未设置“间推奖”,因此会员层级最多只有两级,不符合“三级”的追诉标准。

法院经审理未采纳该辩解,认定被告人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判处相关责任人有期徒刑七年。

该案作为最高检第41号指导性案例,明确了仅设置“直推奖”不影响传销犯罪认定的司法规则。

这种“一级直推安全”的认知,本质上是混淆了法律责任主体的根本差异,而一级直推本身的客观作用,恰恰成了这种错觉的温床。

首先必须明确,一级直推并非毫无价值。

按照法答网明确的“层级需关联计酬”的认定标准,在仅有直推奖的制度下,普通参与人仅参与单级关联计酬,那么在对他层级计算的时候,仅有他自己与他的下级直推两级。对参与人来讲,够不上三级的立案标准。确实降低了普通参与人的涉刑风险。

老板们的安全错觉,就是把普通参与人的两层级当成了整个传销组织的两层级。

参与人的层级计算,和整个传销组织的层级计算,是完全不同的。

普通参与人只是传销链条里的“节点”,仅对自身推荐行为负责;而组织者要对整个返利链条的连续性、组织架构的稳定性、资金归集的整体性负责,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现行立案规则的“三级”指的是整个传销组织从顶端往下数的层级,而不是单个参与人能辐射的层级。

在司法机关认定传销犯罪时,层级的起算点是老板们本身。

具体的算法非常清晰:

作为模式发起人和资金归集端的老板/项目方,列为第1层;

A受制度吸引加入,A列为第2层;

A发展了B,B列为第3层;

B发展了C,C列为第4层。

老板们之所以产生错觉,是因为他们在心里把自己隐藏了,或者把自己降格成了普通的参与人A,误以为A是第1层、B是第2层,所以够不着三级。

但事实上,老板是整个金字塔起点,而不是塔中间的一块砖。一级直推或许能让底下的参与人(如A)只看到上下两层关系,但它不能让老板置身于层级之外。

从老板开始往下数,只要推荐链条“老板(1)→A(2)→B(3)→C(4)”是连续的,三级门槛瞬间就越过了。老板需要对这条始于自身、延伸至末端的整个组织层级负责,而不是仅仅站在A的位置上,用参与者的视角来丈量风险。

哪怕所有参与人都只涉及两级关系,只要从作为第1层的实际控制人往下数到了第三层,就完全满足立案追诉的层级要求。

说到底,老板们的安全错觉,本质上是用“个体的责任边界”替代了“组织的责任边界”。一级直推这道墙,挡得住底层参与人的风险,却挡不住顶层组织者的追责。

“一级直推”绝非规避传销刑事风险的“安全阀门”。它既完全契合法定“上下线+关联计酬”的层级认定标准,也无法消解“拉人头”模式的本质违法性,仅能降低普通参与人的涉刑风险,却丝毫覆盖不了组织者、项目方的合规责任。

对谋求长远经营的企业而言,切勿陷入“压缩返利级数即可合规”的认知误区。

真正的商业模式合规,从来不是调整表层制度设计的文字游戏,而是彻底剥离“靠发展新成员缴费获利”的底层逻辑。

唯有回归“卖商品而非拉人头”的商业本质,取消各类变相入门费要求,让商品定价回归合理区间,确保收益全部来自真实终端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将推广奖励严格限定在真实销售利润的合理区间内。一级直推才能成为合法的推广激励工具,而非触碰刑事红线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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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传销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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