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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主动以不雅视频换取对价,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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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引出:网络隔空猥亵案件的司法认定争议

网络社交普及后,“隔空猥亵”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打击对象。202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3 性侵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通过胁迫、诱骗手段,迫使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裸聊、发送不雅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隐私、实施淫秽行为的,可按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该条文填补了非接触式网络性侵的法律空白,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但司法实践中出现认定边界模糊的问题: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主动提出以不雅视频换取红包、钱款等对价,成年相对方仅同意交易并支付报酬,此种情形能否直接认定成年人构成“诱骗型”隔空猥亵,进而成立强制猥亵罪?

当前部分案件存在客观归罪误区,仅以成年人支付金钱对价就直接推定存在“诱骗”行为,忽略了强制猥亵罪“违背被害人真实意志”这一核心构成要件。结合刑法条文、司法解释释义、刑法基础法理及未成年人分层认知标准,由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主动发起的此类色情交易,行为相对方不满足强制猥亵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应以此罪定罪处罚。

核心法律规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罪。该罪名成立的核心前提是行为具有强制性、行为违背被害人自身意志。

2.《2023性侵解释》第九条

行为人以胁迫、诱骗方式,迫使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发送影像照片等暴露隐私、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本条规制的是行为人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淫秽行为的情形,不能反向推导出“只要存在金钱交易就属于诱骗”。

为何该情形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一)单纯支付对价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 “诱骗”

司法解释中的“诱骗”需同时满足“诱”或“骗”的法定行为特征,仅被动接受对方主动提出的金钱交换,不构成诱骗:

1.区分单纯利益对价与“诱”:红包、钱款仅为双方约定的交易对价。若未成年人主动提出“给钱才发视频”,成年人仅同意并支付报酬,不存在行为人主动抛出利益引诱对方实施淫秽行为的情形,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诱”。

2.“骗”的法定认定标准:成立“骗”要求行为人虚构身份、编造虚假事由、承诺无法兑现的利益,制造信息差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进而主动暴露隐私。典型欺骗行为包括:冒充星探以试镜索要裸照、假冒医生以体检为由裸聊、虚构长期供养的网恋承诺换取私密视频等。本文讨论的情形不存在上述虚构、隐瞒的欺骗行为,不满足“骗”的认定条件。

(二)未违背被害人真实意志,无强制行为

强制猥亵罪的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剥夺、压制被害人的意志自由,行为必须违背被害人主观意愿。

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主动发起交易的场景中,交易规则由未成年人自行创设,发送不雅视频、换取钱款是其自主权衡后作出的利益处分选择,不存在被胁迫、被诱骗、意志被压制扭曲的情形,完全缺失“违背被害人意志”这一罪名成立的底层要件,自然无法认定强制猥亵罪。

延伸提示:已满16周岁出售不雅视频自身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需要明确,此类交易中未成年人不具备强制猥亵罪被害人身份,不代表其行为合法。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自行拍摄、主动对外售卖不雅视频牟利,售卖淫秽视频数量达20部以上,或累计违法获利1万元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总结

判断网络色情交易是否构成隔空型强制猥亵罪,不能仅凭存在金钱对价客观归罪,应当分层审查主体认知能力、行为人是否存在胁迫/诱骗行为、是否违背未成年人真实意志三大核心要素。

对于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主动提议以不雅视频换取钱款、成年人仅配合支付对价的案件,因不存在诱骗、未违背被害人自主意志,不满足强制猥亵罪构成要件,不应以此罪定罪;同时需注意,主动售卖不雅视频牟利的未成年人自身,可能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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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马泽恩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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