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电子烟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尤其是对水果味电子烟的成分鉴别检测时,本应当是委托经国家局认证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但是,在我办理水果味电子烟的案件中,竟然有地方借着对电子烟产品是否含有涉毒成分的名义,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水果味电子烟的凉味剂成分,如WS-23进行鉴别检测,这明显就是程序违法!其违法之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首先,主体违法,司法鉴定所根本就没有对电子烟产品进行质量鉴定的资格。
水果味电子烟作为烟草专卖品,无论是《烟草专卖法司法解释》,还是《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都明确了经国家烟草局认证的机构才能对电子烟产品进行质量鉴定,而迄今为止,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获得认证的机构只有30家,而且这30家的机构级别上基本上是省一级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因此,对电子烟产品进行真伪鉴定的主体,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级别上都有特殊性,司法鉴定所从根源上就不能对电子烟产品这一烟草专卖品的质量进行鉴别检测。
其次,鉴别检测范围违法,司法鉴定所的业务范围根本就不包括对电子烟产品的凉味剂成分进行鉴定。
目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目前司法鉴定机构所包含的业务范围是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因此,对水果味电子烟的成分进行鉴定就不属于司法鉴定所的业务范围,而且就具体的某一司法鉴定所,查询其能够鉴定的业务范围也根本不包括水果味电子烟的成分鉴定。
而目前能够对水果味电子烟的凉味剂成分进行鉴定,也就是说业务范围里可以对电子烟凉味剂这一雾化物添加剂进行鉴别检测的,只有烟草局经认证的电子烟检测机构,在经认证的电子烟检检测机构中也有不少的业务范围,没有获得批准能够进行凉味剂成分鉴定,的在这样的前提下,司法鉴定所去鉴定水果味电子烟的凉味剂成分,就属于是典型的超范围鉴定。
再次,鉴别检测依据违法,司法鉴定所依据法医鉴定中的毒物标准,来鉴定水果味电子烟凉味剂成分的含量,是打着鉴毒的幌子干着鉴定质量的活,名不正言不顺。
司法实务中之所以会出现司法鉴定所来对水果味电子烟凉味剂的成分进行鉴定,主要就是打着是否含有毒品物质成分的名义进行的,如果是要鉴定是否含有毒品物质成分,就应该是围绕毒品成分鉴定并给出是否含有毒品物质成分的结论,而司法鉴定所,却是依据毒物鉴定的标准对凉味剂成分的含量鉴定,要知道ws-23本就是凉味剂成分,是电子烟产品中的雾化物添加剂,不可能是毒品成分。
而且如果是要对凉味剂成分进行鉴别检测,适用的标准绝对不会是毒物标准,而是正儿八经的《电子烟雾化物添加剂凉味剂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的标准。
所以司法鉴定所对水果味电子烟的凉味剂成分,反映出的不仅是将毒物的标准错误适用到了凉味剂成分的鉴定,更是在没有凉味剂成分鉴定资格的前提下,用毒物鉴定的名义硬凑进行了凉味剂成分鉴定。
最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也是没有资格去对水果味电子烟的凉味剂成分进行鉴定的,其必然是没有通过国家烟草局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认证,也没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因此,当出现司法鉴定所以鉴毒的名义对水果味电子烟的凉味剂成分进行鉴定的情形,辩护律师应该及时的向其主管机构反映或者投诉司法鉴定所超越业务范围进行超范围鉴定的事实,并附相应的法律依据,力争让其撤回所作出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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