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鹦鹉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出售鹦鹉的行为很有可能触犯《刑法》第341条的规定,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如果因为卖鹦鹉被抓,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辩护?本文笔者结合司法实务现状简要发表如下观点,供实务参考。
第一,能够证明涉案鹦鹉属于“人工繁育”的,则存在出罪空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在定罪量刑时要考虑是否属于“人工繁育”的情形,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如果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由于部分鹦鹉因为具备“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这一条件,相关出售鹦鹉案件可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争取作无罪处理。
司法实务中也存在无罪处理的先例,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徐铁检刑不诉〔2021〕1号、2号、3号为例,在这个系列案中,王某等3人涉嫌非法交易费氏牡丹鹦鹉,经鉴定,本案所涉鹦鹉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所列费氏鹦鹉,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禁止交易。
最终,检察院经过调研发现费氏鹦鹉在我国野外无食物链、无生存能力,只能人工繁育。河南省商丘市是全国最大的小型鹦鹉人工繁育和销售基地,从孵化、养殖、防疫,到检验、运输、销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
彼时《解释》尚未出台,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出台,也有类似的规定,检察院依据这一《意见》对王某等三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解释》自2022年出台后,可作为实务办案辩护的重要依据,在办理类案时,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可从“人工繁育”角度切入,搜集相关资料,证实涉案动物满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这一条件,争取无罪。
第二,主观上并不明知涉案鹦鹉属于保护动物,也存在出罪空间。
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件主观明知方面的辩护大多适用于购买者作为被告人的情况,但部分案件出售方也存在使用这一辩护要点的空间。
对于存在上游卖家的出售方来说,交易场景是否属于正规宠物交易场所、上游卖家是否出示相关的资质材料、交易价格是否没有明显超出市场价格、被告人的文化素养和认知能力都可能作为排除主观明知的因素。
第三,鉴定意见对于涉案鹦鹉的价格认定存在错误认定的,可进行量刑辩护。
由于涉案动物的价格影响此类案件的量刑,实务中大部分案件办案机关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这里面最主要的就是价格认定报告。
在这种价格认定报告中,经常会出现争议点的是鉴定机构以野生动物的价格来作为结论,但现实情况是涉案动物属于“人工繁育”品种等原因,价格远低于野生品种。因此,对于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报告,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主张不予适用,进而从数额上争取更有利的刑期。
以上是针对此类案件比较通用和常用的辩护观点,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具体辩护策略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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