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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仅退款”不应构成诈骗罪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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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团队处理了一起网上购物因申请“仅退款”涉嫌诈骗罪的案件,结合此类案件的一般事实和操作模式,我们认为,在电商平台购物后,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仅退款”类型的案件,不应以诈骗罪指控。

首先,电商平台购物类型的案件,基础关系是买卖合同,消费者或者买受人通过电商平台为媒介,与商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而事实上,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行为,同样受到平台的监管和审核,相比较于一般线下交易,往往更具有规范性。

在此类案件中,消费者支付货款,款项进入平台账户,商家发货,消费者拿到货物后如无异议,平台会在一定期限内将款项支付给商家,其后如有争议问题,多数通过售后渠道解决。

在售后渠道中,我们比较常见的是申请退货退款的情况,但也有部分案件,基于个人因素的考虑,消费者或者买受人会选择申请“仅退款”的方式进行维权。

很多人会说,申请“仅退款”说明消费者或者买受人不仅要求商家退款,还想继续占有货物,并不合理。在这里,我们必须强调,仅退款申请合理与否,会受平台规则约束,受到商家和平台的双重审核,如仍有争议,甚至可以上升为民事合同纠纷,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但如果要以诈骗罪进行处罚,则必然要以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行审查,而此类案件,通常都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申请“仅退款”类型的案件,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其核心原因是“仅退款”只是消费者或者买受人发起的一种申请,并不能直接导致财产处分行为。申请“仅退款”不等于一定能够拿回款项,消费者或者买受人想要从商家、平台拿回支付的货款,根本上需要商家和平台的双重审核。

换言之,消费者或者买受人在平台上支付货款后,对支付的款项已经失去占有,已经将对涉案款项的占有,换作对货物的收货和占有权。

不同的行为人对于不同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如果行为人对于买卖合同关系有异议,不论是申请“退货退款”还是申请“仅退款”,都需要平台和商家的双重审核、同意。尤其是商家,如果商家对于行为人的“仅退款”申请没有异议,可以同意申请,将款项退还给行为人,则双方之间并无争议。如果商家对于“仅退款”申请有异议,可以向平台反馈意见由平台介入,随后平台会冻结该笔争议款项,待充分审查后再予处理,商家也可直接在线上向公安机关申请介入处理。

从上述争议解决流程中,我们可以看出,除非是商家同意之外,行为人不可能单方拿回货款,此外,只要商家对于“仅退款”申请提出异议,电商平台会介入审查,甚至由公安机关介入,在此情形下,行为人更不可能单方拿回款项。

因此,此种单方发起“仅退款”的行为,仅仅是发起一种退还款项的申请,最终还是要看商家和平台的“脸色”才能决定财产归属,此种行为不论在单笔买卖合同关系中是否合理,都不应以诈骗罪处理。

这里有人提出,此类案件行为人可能成立诈骗罪,只是属于未遂,也就是说行为人想要把钱“骗回来”,但没有成功。

这种观点我们不予认可,申请“仅退款”类型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商家不存在被骗的现实风险和可能性。商家面对“仅退款”申请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因为货物质量原因,亦或是因为长久经营的考量,同意行为人的“仅退款”申请,此时商家清楚、明知法律关系及其后果,双方是明知情形下的请求与被请求,不存在欺骗与被骗。

二是商家不同意“仅退款”申请,其主观亦是明知,其向平台或者公安机关反馈,由第三方介入解决纠纷,行为人亦无法直接取回款项,因此商家同样不存在被诈骗的现实风险,也不应属于诈骗未遂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申请“仅退款”类型的案件,应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范畴,应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通常情形不应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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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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