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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不起诉实务解析:典型案例与“明知”认定标准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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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不起诉案例解析

杨某某强奸案

长岳检刑不诉 (2018) 16 号

1.基本案情:被害人刘某某(女,13岁)于2017年5月通过QQ认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岁),同年6月3日、6月8日,双方两次相约在杨某某住处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认定杨某某明知刘某某系幼女,以强奸罪移送审查起诉。

2.不起诉理由: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仍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决定不起诉。

谢某某涉嫌强奸案

石检公诉刑不诉 (2018) 29 号

1.基本案情:2017年7月,杨某某经綦某某介绍,将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胡某某以卖淫为目的介绍给谢某某,双方谈好1万元嫖资后,谢某某与胡某某在宾馆发生性关系。事后因谢某某怀疑胡某某非处女,经妇科检查确认胡某某处女膜撕裂伤后,谢某某补足嫖资及检查费。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移送审查起诉。

2.不起诉理由: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明确谢某某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胡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决定不起诉。

罗某某强奸案

城检公诉刑不诉 (2017) 47 号

1.基本案情:2017年6月13日至16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多家宾馆,与年仅12岁的小学生杨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移送审查起诉。

2.不起诉理由:经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仍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罗某某明知被害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决定不起诉。

沈某某强奸案

都检公诉刑不诉 (2017) 3 号

1.基本案情:2016年6月5日至9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21岁)与被害人占某某(女,13岁)结伴游玩,沈某某提供食宿并为占某某购买衣物,期间在租住房屋内与占某某发生两次性行为,事前让占某某服用避孕药。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移送审查起诉。

2.不起诉理由: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检察机关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决定不起诉。

李某某强奸案

三渑检公诉刑不诉 (2015) 31 号

1.基本案情:2015年4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租住处,明知被害人上官某某系未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移送审查起诉。

2.不起诉理由:经退回补充侦查和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检察机关仍认为现有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李某某构成强奸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

二、不起诉的核心要点

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幼女(未满十四周岁)强奸案件不起诉的辩护核心围绕 “证据存疑”“明知认定不能” 展开,具体要点如下:

1.“明知” 被害人系幼女的认定存疑:这是最核心的辩护切入点。对于12-14周岁幼女,若无法证明被告人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等方面能判断其可能是幼女,或被告人有确凿证据证明 “根本不可能知晓” 其真实年龄(如被害人提供伪造成年身份证明且外在特征完全符合成年人),可主张明知认定缺乏依据。

2.性关系发生的事实证据不足:若缺乏完整证据链证实性接触或性关系发生,如无 DNA 痕迹、身体检查记录、监控录像、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仅靠被害人陈述且与被告人供述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可主张犯罪事实不清。

3.证据链缺乏关键印证:依据证据审查规则,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未包含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如身体特征、环境特征等),或陈述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且无法通过人身检查、现场勘查等方式固定印证证据,可主张证据不具有排他性。

4.符合存疑不起诉法定条件: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达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依法适用存疑不起诉。

三、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标准

结合《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及上述案例,“明知” 的认定采用 “年龄分级 + 客观推定” 规则,具体如下:

1.不满12周岁幼女:一律推定明知。针对未满12周岁的被害人,无论其外在发育状况、衣着打扮或自我陈述如何,法律直接推定被告人 “明知” 其为幼女,无任何例外情形。此类案件中,“明知” 的辩护空间极小,不起诉多因性关系事实证据不足(如罗某某案)。

2.12-14周岁幼女:推定明知为原则,不明知为例外。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客观事实综合判断,若存在以下情形,通常认定为 “明知”:

  • 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等明显符合幼女特征;

  • 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密切接触,有条件知晓其真实年龄(如知晓被害人系在校小学生);

  • 被害人明确告知或通过聊天记录、他人转述等方式提示过年龄信息。

反之,若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根本不可能知晓”(如被害人出示伪造的成年身份证、长期以成年人身份社交且无任何幼女特征提示),则可能认定“明知”存疑,此为不起诉的关键依据(如谢某某案)。

3.特殊情形的审查:对于被害人隐瞒真实年龄、刻意模仿成年人外在特征的案件,需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存在“应当知道”的合理线索。若被告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无法知晓,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明知”,可主张“明知”要件不成立。

四、结语

综上,此类案件的不起诉辩护需聚焦“明知”认定的证据缺陷和犯罪事实的证据链缺口,严格依据法律推定规则和证据标准展开,同时结合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审查特点,突出“存疑”核心,方能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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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马泽恩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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