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上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国家财产的行为。
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行为是虚开,不是虚开之后,对发票的使用行为,也就是说单纯的虚开行为还不足以实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目的,虚开之后的使用发票行为才能实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目的。
譬如,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扣抵行为是虚开之后的使用发票的行为,扣抵行为才能实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目的。
譬如,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之后,申请留抵退税的,申请退税行为才能实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目的。
但是扣抵行为、申请留抵退税行为,并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间接的目的犯。
所谓的间接目的犯,是指实施完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之后,还不能实现犯罪目的,还需要一个后续行为才能实现犯罪目的。间接目的是与直接目的相对应的,直接目的包含在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里面。诈骗罪就是典型的直接目的犯,只要实施完毕诈骗行为,就能实现诈骗罪的犯罪目的。
譬如,走私淫秽物品罪,就是典型的间接目的犯。在具有牟利目的的情况下,当事人实施了走私淫秽物品行为,就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牟利罪,并且已经既遂了,但是当事人仅实施了走私行为,还不足以实现犯罪目的,还需要后续的转售淫秽物品行为,才能实现犯罪目的。
譬如贩卖毒品罪。当事人以贩卖为目的而购进毒品,就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且已经既遂了,不需要当事人把毒品销售出去,不需要实现当事人的犯罪目的。
譬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当事人控制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就罪名成立了,并且既遂了,不需要客观上将妇女、儿童转卖出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是这样: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开行为就罪名成立了,并且已经既遂了,不需要实施后续的骗取税款作为,更不需要实现骗取税款的目的。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
1.这个骗取税款的目的,是主观的违法性要素。
存在这个目的才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具有骗取税款的性质,才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么严重。
譬如将小孩脱离父母的监管,如果目的是自己收养的,就是拐骗儿童罪;如果目的是卖给别人的,就是拐卖儿童罪。目的不一样,行为性质就不一样,社会危害性就不一样,自然罪名也不一样,量刑也不一样。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虚开只是一个手段,当事人的目的是骗取税款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事人的目的是逃避缴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当事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之类的,就可能仅是行政违法,或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之外的其他罪名。
2.这个骗取税款的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
有这个目的不代表实施了目的行为,更不代表目的实现了,所以出于骗取税款目的,实施了虚开行为之后,还没有申请留抵退税之类的,还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不是定罪时的考虑因素,而是量刑时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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