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正在办理的一起涉水果味电子烟的案件,终于争取到官方确认,不含烟碱成分的烟油、雾化产品不属于烟草专卖品,并对相应的金额进行了扣除。

众所周知,国家烟草局曾规定,对于不含烟碱成分类似电子烟的产品也按照电子烟处理,因此导致很多不含烟碱成分的雾化产品也被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
但笔者也多次撰文表达,是否属于烟草制品以及烟草专卖品,应从烟草的产品特性,普通民众的认知以及国际通行做法的角度进行判断,对于不含烟碱成分的类烟产品,应当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原则,不认为是烟草制品或烟草专卖品,而这一观点,其实江苏、上海、广西等地的司法机关早已认可。
详情见最高检发布的电子烟典型案例,对水果味电子烟案件的办理有何影响?、某知名品牌“植物饮料”实控人被控非法经营罪,终获不批捕!、国家烟草局最新公告解读:不含烟碱成分的产品不属于烟草制品、以“药食同源”为成分的雾化产品,是不是电子烟?
最近,笔者这一观点,又争取到某市烟草局的正式认可,因此,针对此类案件,一定要尝试从两个角度去争取:第一,申请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鉴定的事项就是是否含有烟碱成分;第二,以鉴定结果为基础,申请该地烟草局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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