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们正在办理的运输毒品重案从犯辩护实证案例,有针对真实案例进行技术性改编及论证。
某某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追诉人张三、李四、王五、陈六、郭某五名涉案人员全部是此案主犯的判法明显荒谬,一审判决将郭某从犯与陈六主犯两人刑期一致的做法明显荒谬,与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明显冲突,这是我们坚持此案一审判决结果明显荒谬的直接理由和充分理由所在。
须知,郭某等人被判运输毒品罪一案全部五名上诉人均被认定为主犯,此案没有一名从犯的谬误情形,以及此案一审判决竟然出现主从犯刑期完全相同的谬误情形,以及此案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罪责刑相适应、证据采信规则四个层面的诸多根本性、常识性谬误情形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原审判决违反《刑法》与昆明会议纪要的明确规则,可直接证实此案原审判决明显是冤假错案。具体论述如下:
其一,此案一审判决已认定上述五名上诉人均属此案主犯的实质是此案经办人员径直认定上述五人在此案当中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同,差别不大,没有实质性区别,为此无需区分主从犯,相应的刑期也均基于其主犯地位而作出的,但此案实情并非如此。
事实上,此案一审判决的断案逻辑均明显荒谬。本案单凭陈六、郭某两人全案当中分钱未获,且张三、李四两人在出发启运涉案毒品实物之前,其两人早已赚取数万元暴利或高额暴利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此案是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及量刑错误的冤假错案。
其二,本案一审判决以涉案毒品数量大,高达25.561公斤为由,便认定此案全部上诉人均是主犯,相应宣告刑均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异常情,可直接证实此案一审判决结果明显荒谬。须知,涉毒案件唯数量论的做法明显荒谬,这是起码的法律常识。
本案之所以出现上述五人均被认定为主犯的谬误情形,直接原因是涉案毒品数量重大,涉案毒品合计达25.561公斤,进而导致此案一审判决认定此案全部上诉人均是此案主犯。
但最高法出具的《昆明会议纪要》已明确规定:“能区分主从犯的,必须区分;不能因毒品数量大、主犯未到案,就一律认定主犯。”
而此案明显是因涉案毒品数量大而径直认定此案全部涉案上诉人均是主犯,其判法明显违反昆明纪要的明文规定,蓄意不区分主从犯,故意不对量刑问题作出实质性区别,而是选择一律重判。
这直接证实此案一审判决明显是严重违法、量刑畸重的冤假错案。
其三,此案一审判决结果是没有认定一名从犯,五人上诉人相应刑期全部在十五年有期徒刑及以上更重刑罚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此案明显是量刑错误,违法重判郭某、陈六两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谬误判决。
这也是上诉人郭某及其家属多次向中央巡视组领导喊冤的直接理由所在。须知,从犯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此案仅仅涉及从轻处罚而不涉及减轻处罚,这种判法明显谬误。
此案不区分主从、一律判处主犯及判处重刑的本质是剥夺从犯法定量刑优惠,属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情形。
其四,郭某被认定为此案主犯,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谬误之处是对受雇佣、受指使、仅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的陈六、郭某两人,在此案当中应认定其两人为从犯,不得按主犯判处畸重刑罚,不得径直违法重判郭某及陈六两人,这也是其两人依法提起上诉的理由所在。
针对此案,我们提供类似案例且涉案毒品数量高达一百二十公斤多冰毒的(2025)某08刑初某某号之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出现“一主犯三从犯”的判决书作为佐证,以证实此案五名被追诉人均被判主犯的做法明显荒谬。
其五,此案原审判决无视案件事实认定谬误的客观事实,无视郭某与其他涉毒被追诉人地位与作用上存在显著差别的客观事实,无视其涉案行为、涉案行为情节上与签名四名被告人存在巨大差异的客观事实,无视上述五人在分工与核心作用上的层级差异,强行抹平客观差异,进而作出上述五人均是主犯及郭某、陈六量刑上没有实质性区别的谬误判决,这充分证实此案是认定事实不清,案件量刑明显畸重的冤假错案。
原审判决及相应办案人员根本就没有考虑郭某在此案当中系受雇佣、受指使、仅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的客观事实,根本就没有考虑其全案无“起意、策划、出资、毒品所有者、组织指挥、分赃主导、核心决策”之主犯地位和和核心作用的客观事实,更没有查实郭某在全案当中、客观方面纯属“受指使、仅跟车、无望风、单纯受雇驾驶、不接触毒品、无决策权、全案无暴利及实际亏本”的当然从犯地位和次要作用的案件基本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纯属完全违背案件基本事实与断案逻辑,蓄意认定郭某是此案主犯的谬误判决及违法重判之冤假错案。
其六,此案之所以出现错误认定郭某是主犯的谬误结果,以及据此为何重判郭某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谬误结果,根源之一是原审判决没有查明及采信郭某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利用的案件基本事实,更没有查明此案实属强行入罪、违法入罪的案件基本事实,更没有考虑此案在强行入罪的前提下,此案应根据郭某客观上完全被蒙骗利用,主观上无运输毒品故意或故意程度极低的案件基本事实及特殊情况,应考虑郭某顶多涉及概括性明知而不存在确切明知的有利事实及情节,不应采取一律判处主犯之客观归罪、一律认定郭某等主观恶性大的完全错误评价结果,进而导致此案出现郭某被违法重判的谬误判决结果。
其七,从罪责刑相适应之法律原则及此案是否存在变相加重郭某刑期角度分析,此案明显存在从犯被顶格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谬误情形,这也是此案二审法院依法应改判的重要理由所在,起码我们辩护律师坚持这样的观点
司法实务中,从犯刑期在十五年以上的重判情形,仅仅针对主观上确切明知且往往是受雇者独立运输毒品的被追诉人,更不涉及从犯运毒者被蒙骗利用及主观上不明知或明知程度存疑的情形。
但本案“五人全主犯”之谬误之一处在于底层工具人与幕后组织者、涉毒主犯同罚,进而出现主从犯罪责刑严重失衡,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谬误判决。
此案“五人全主犯”之谬误之二是此案一审判决的实质,是非法剥夺其法定减轻情节,量刑畸重,进而导致郭某本人及代理人不得不提起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此案为何出现上述五名被追诉人全部是主犯且量刑上达到从犯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之顶格异常畸重刑罚问题,背后的实质是此案出现“只看参与运输”这单一行为,不综合全案证据和诸多对郭某明显有利的案件情节,蓄意以偏概全,进而作出谬误判决的严重结果,出现以“数量大”替代“作用大小”的谬误判断,进而作出全案没有从犯且刑期均畸重的谬误判决,更出现涉案毒品“数量大就全主犯”之典型唯数量论的错误裁判结果。
因此,本案有充分事实和证据可证实此案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错误、办案程序严重错误的冤假错案。这也是郭某不得不依法提起上诉的重要事实和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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