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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贷涉嫌诈骗罪案件法律意见书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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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间借贷中,因车辆抵押借款涉嫌诈骗罪类型案件的定性争议,我们在之前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进行了法律分析与辩护探讨。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我们认为,这类案件要根据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的双方事实层面的约定,双方对于权利义务主观明知内容进行审查。

如果办案机关按照诈骗罪指控,则必须要审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欺骗行为和被欺骗事实,如果财产处分行为不是因为欺骗行为,则不应认定构成诈骗罪。

对此,我们结合办理的某起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进行分析与探讨。在本案中,我们提出:

一、办案机关指控涉案人员“骗取被害人签订名为担保实为交易的协议”,并结合部分借款人事后主张自己被骗的言词证据,认定涉案人员存在诈骗行为,该事实认定明显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

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人员明确告知了借款人车辆可能会被处置抵债的情形,并在《违约还款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的合同约定,其目的是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时间还本付息,在借款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涉案人员处置借款人抵押车辆虽存在不当,但不应认定为诈骗行为。

根据李某讯问笔录:“签订借款违约协议之前我都让客户仔细看一遍其中的内容,其中有:到期还不了利息、本金或者分期款,就视为放弃抵押物;还有收取违约金等这些,都是让客户理解和同意之后才签订的……车主站在车前照相,我们还会跟车主再沟通一次,看车主是否同意协议内容,如果不同意我就不做这笔生意,等客户确实了我会跟车主联系,问他是否同意把车卖给我。”(卷19P117)

结合借款人刘某某询问笔录:“(你两次都是抵押车辆贷款,他们为什么让你签机动车交易协议?)对方就是这样规定的,是为了保证他们的资金安全,如果我到期还不上钱,他们就把我的车卖掉。”(证据卷12P6)

由此可见,刘某某在借款前已经明确清楚违约还款将要承担的责任,办案机关认定借款人没有认识到抵押车辆可能被处置,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

上述事实还有其他借款人的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根据方某询问笔录:“我当时问为什么要签机动车交易协议,对方跟我说在他们这里贷款的人都要签这样的协议,如果我违约了或者不还钱了,他们就有权把车处置了……(你是否问对方为什么乙方是空白的?)我问了,对方跟我说现在不确定车将来要卖给谁,所以没法签。”(证据卷10P10)

孙某询问笔录:“(你在贷款的时候,对方有没有给你说如果违约的话怎么办?)就是贷款期限到了之后,如果不还钱,公司就有权把车处理掉。”(证据卷13P11)

王某询问笔录:“对方就把我当时抵押车贷款的一份贷款违约协议从办公室拿出来,他指着其中一条对我说上面写的有,如果不按时提供分期还款凭证的话,他们公司有权处置我的车。”(证据卷14P7)

曾某询问笔录:“我要保证每月10日之前还款,如果我不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理等信息,当时我也签了字。”(证据卷15P7)

黄某询问笔录:“我大概看下违约协议,上面规定我违约对方可以随意出售我的车辆,然后我就在协议上面签字了。”(证据卷16P6)

本案中绝大部分借款人都有关于涉案人员明确告知不按时还款或不按时提供分期还款凭证,涉案人员将会处置抵押车辆的相关笔录内容,我们不再逐一列举。

此外,从实物证据的角度,本案第39卷证据材料中,存在大量的借款协议、违约还款协议、车辆交易协议等书证材料,虽然其中并未发现办案机关指控的涉案借款人的相关协议,但是其中部分格式合同文本,也能反映本案中涉案人员与借款人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按时还款、不按时提供分期还款凭证,涉案人员可能会处置借款人抵押车辆的情况,例如:

“六、乙方保证每月8日前按时偿还车辆分期款,如不按时还分期款便对甲方资金安全造成风险,甲方有权利收回车辆并对车辆进行处理出售。”(证据卷34P42)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违约金,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处置质押物。”(证据卷34P138)

因此,在涉案人员明确告知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或不按时提供分期还款凭证时,涉案人员将会按照合同约定处置抵押车辆的情况下,涉案人员最终按照约定处置了借款人抵押车辆,虽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并不构成诈骗罪。

此外,根据李某讯问笔录:“来找我押车的,都是朋友或朋友介绍的,都是车主自愿的,来押车时都是车主主动提出,如果还不了我钱或者提供不了分期凭证,就把车卖给我由我处理,卖多少钱和车主无关。

借款违约协议的大致内容有,如果违约不还钱或者不还分期款,不提供分期凭证,就视为放弃抵押物并且口头也有这样的约定,在签机动车交易之前,也和车主商量过,如果还不了钱或者提供不了分期款凭证,就把车卖给我由我处理,车主同意后才给和他签订协他转账,在违约以后也会给车主联系通知征求同意后才卖车。”(证据卷12P45)

根据李某笔录可知,涉案人员在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或未按时提供分期支付凭证,会提前通知借款人还款,在涉案人员将要处置借款人抵押车辆前,也会与借款人进行核实。该事实有庞某提交的相关实物证据材料(短信)予以佐证(证据卷5P38):

“你好,我是X公司的,你的分期款今天到期必须按时提供还款凭证,逾期未提供公司将按违约处理。”

因此,办案机关指控涉案人员“骗取被害人签订名为担保实为交易的协议”,并结合部分被害人事后主张自己被骗的言词证据,认定涉案人员存在诈骗行为,明显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

二、办案机关指控涉案人员“乘被害人急需用钱之际,单方制定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高额利率、高额违约金、违约协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人对上述借款事实明确清楚,虽然本案中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完全对等,存在趁人之危、显示公平之嫌,但认定诈骗罪的核心是涉案人员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借款人是否被骗,而非是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对等。

首先,本案中绝大多数被处置车辆的借款人,在借款金额高达几万元的情况下,多数都是只还了一两千元或是几千元的利息,本金基本都没有偿还。在借款人出现没有按时支付利息、没有按时提供分期支付凭证的情况下,一方面是按照合同约定,借款人已经违约;

另一方面,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一旦违约,涉案人员出借的款项就会处于无法收回的高风险中。因此,涉案人员在出借款项时,才会设定相对“苛刻”的违约责任,目的就是为了约束借款人,要求其按照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本案中涉案人员放款的条件相对严格,但必须强调条件严格不等于诈骗罪;因为被害人“急需用钱”而接受违约条件,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显示公平,属于可撤销合同,但是在借款人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即认定成立诈骗罪。

办案机关指控涉案人员“肆意认定违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证明涉案人员没有积极制造借款人违约、没有肆意认定违约,其催收的前提是借款人确实存在违约的事实,

办案机关已经认可,涉案人员处置借款人抵押车辆的前提,是借款人“未能续付当月利息”“未能按时偿还利息”“未能按时归还先期分期贷款”“未能按时归还分期贷款”,李某等人以“违约为由”处置借款人抵押车辆。

由此可见,本案中绝大部分借款人的借款行为,都确实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况,不论是针对利息、本金、还是分期支付款,本案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涉案人员处置借款人抵押车辆的前提,是因为借款人确实已经违约了,借款人没有按照双方的事先约定按时还本付息、提供分期支付凭证。

前已述及,涉案人员在放款时明确告知借款人能够到手多少钱、借款周期、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同时借款人与涉案人员签订《违约还款协议》《车辆买卖协议》等合同时,也明确清楚违约可能产生的后果。

即使办案机关认为上述协议存在乘人之危、显示公平之嫌,但是在合同签订且未撤销的情况下,按照双方的约定,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没有按时提供分期还款凭证即是违约,违约的情况下涉案人员可以收取违约金、或是按照约定处置抵押物。

本案不能因为借款人事后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就认定涉案人员“肆意认定违约”。同时本案中是否违约是由借款人控制,换言之,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或者直接全额归还本金,涉案人员并不会、也不能认定借款人存在违约的情况。但是本案在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还款的情况下,办案机关认定涉案人员“肆意认定违约”,不符合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本案中出借方与借款人就借款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双方对于权利义务事实是清楚的,涉案公司在处置车辆前,亦已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此时如能还本付息,或直接归还本金,亦不会产生后续车辆被处置等后果。因此本案不存在欺骗与被骗的事实,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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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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