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时间长了,律师自然会遇到申诉案件,是否愿意介入另说。关心现实法治问题,自然地会联想到律师被枪击死亡、法官遭遇杀害等问题。
事实上,从个体角度考虑,如此惨烈的刑案情感上很难接受,但从社会学角度,从司法规律角度分析,公检法律等法律共同体人员成为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或者是成为具体个案的被害人,都是很常见的情形,不值得大惊小怪。
因此,能否赋予相应的诉讼主体相应的救济权,才是问题的关键。申诉案件也是如此,天下无冤,天下无诉,只能是口号及欲望,而非现实。
针对申诉案件,一般律师都不愿意办理,起码是秉持非常谨慎的心理,经反复思考之后再决定介入。就党某某杀害某法官事件而言,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很多断案法官无法拒绝审理案件,无法拒绝接触案件当事人,具体当事人承受败诉风险的抗风险能力不同,接受不理解裁决的抗风险能力也不同,进而导致无法杜绝一切遭受暴力报复的风险。律师也是处理矛盾极端激化事务的一份子,本身也是高风险人群,这也是一般人不能从事律师职业工作的原因之一。
据此,很多年前,就有律师同行公开坦言:其拒绝办理申诉案件,原因之一是申诉难度太大。近期,有个甘肃客户向我咨询申诉事宜,因涉及其工作了27年之公职能否保留的问题,据此其很焦虑,既想申诉,又怕申诉成功机率太低,正处于犹豫当中。该客户有将相应的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发我,我粗看一下上述判决书,坚持该案判决有问题,但也有合理性,应否申诉,是否具有申诉成功机率,这些都是比较难回答的问题。作为专业律师,坦诚告知诉讼风险,这也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具体分析如下:
一、公职涉毒人员放弃上诉的根本原因是自认为有罪
一般而言,一起涉毒案发生了,被追诉人可以咨询律师,可以咨询同监仓人员,可以和办案人员沟通,然后得出自己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初步结论。确实有罪,被追诉人就应认罪认罚,争取轻判;确实无罪,那就抵抗到底,无罪辩护到底,争取无罪结果。问题是,罪与非的判断标准何在呢?证据标准何在?程序辩护价值何在呢?这是刑案需要专业律师介入的原因所在。
以上述甘肃客户为例,其之所以放弃上诉,原因之一是其聘请的律师坚持其有罪,原因之二是“涉毒事实客观存在”,据此其内心确信上是坚持自己是有罪的,原因之三是诉讼程序中只想早点出去,若坚持无罪辩护会导致庭审过程很漫长,原因之四是其在一审阶段时或许没有考虑过此案是否存在合法抗辩理由的问题,原因之五是当时没有考虑到自己一旦被判有罪则公职不保的问题,原因之六是释放之后的被追诉人内心想法往往与被羁押之时的现实想法往往会有本质的区别。
这也是很多网友不了解专业律师介入案件辩护的价值所在,根源是普通网友没有被羁押过,没有在看守所或监视居住场所被羁押过,其很难理解困境之中的人是多可渴望法治之光。须知,没有心理上的绝望及无法治愈,何来某地法官遇害事件呢?
显然,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导致上述甘肃客户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放弃了上诉,其涉毒一案的一审判决由此生效。这就是其通过各种渠道找到我,向我咨询申诉事宜的原因所在。但是,该客户面临的这种窘境,我也实话实说,当时不上诉就是如今申诉的最大障碍之一,公检法办案人员从情理上他们是极端抵触申诉及推翻已生效裁决的情形,这也是人之常情。
二、涉毒案生效裁决谁否具有天然公信力与合理性的争议
很多网友坚持,生效裁决经过侦查程序、审查起诉和一审程序,甚至还经历二审程序,期间诸多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参与其中,在他们与被追诉人不存在个人恩怨的前提下,他们没有炮制涉毒冤假错案的动机、目的及现实可能性。
当然,聂树斌等诸多冤案何以发生,背后的原因很复杂,轻易判断刑案没有错案、冤案的观点都是错误,申诉制度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最高院也明确表态,他们不能拒绝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向其提出的申诉请求。
事实上,我们也无法否认,很多罪犯名为伸冤、申诉,实质上是为自己寻求心理安慰,很多律师坚持某某案是冤案,或者说鼓动被追诉人申诉,根本目的是为了赚钱,而非追求正义的问题。但生效裁决案件中存留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也是必然的事实,禁止被追诉人申诉的做法无疑是违法司法规律的。
回归到上述的甘肃客户寻求申诉帮助的话题,若脱离司法实务经验,若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若不具备申诉成功案例及根深蒂固的无罪思维,若习惯于抵触申诉案件,最好的做法就是拒绝受理、拒绝介入此案申诉工作,在刑期才七个月的前提下,此事翻篇,让客户回归到自己的日常生活才是最佳选择。
反之,具备很专业的实务经验及法律知识,已充分研究透此案一审判决书本身所存在的诸多硬伤,更考虑到其被开除公职后所遭受的高额经济损失,此案申诉一下也是可以争取的,甚至是此案也存在值得同情的地方。
须知,成都一市民打麻将被认定为赌博而被处罚一案,历经数年申诉,最后被最高院裁定撤销处罚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也是客观存在,更别提一些历经二三十年之漫长申诉而申诉成功、案件改判的复杂刑案了。
回归主题,不申诉就是维护法治权威及正义的观点错误,反复申诉就是无理取闹及有损法治的观点也是错误的,不敢于质疑生效裁决的观点更是错的,核心理由很简单,法院裁决都是人判的,是人都会犯错也是生活常识。
三、前后矛盾的涉毒案判决书及无罪理由被无视的法律后果
基于职业操守,我们秉持一种非常谨慎的态度对待涉毒申诉案,缺乏充分的无罪理由,缺乏强有力的新证据,未经详细法律论证,我们都无法下定决心介入一起涉毒申诉案。
事实上,其他类型的申诉案也如此。当然,我们也并非一律拒绝申诉案。
回归到上述甘肃客户咨询的涉毒案,此案申诉理由之一是其第一次购药是基于医学治疗目的,根据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这种情形不属于犯罪范畴,类似案例我们也正在处理中,结果是法院久拖不决;
申诉理由之二是在案判决书存在绝对禁止性事项,涉案侦查人员违法在先也是客观事实,此案存在强有力无罪抗辩理由也是理由之一,涉案警方线人蓄意犯意引诱被追诉人贩毒,从明规则、法律规定角度分析,犯意引诱应是禁止的,但从潜规则角度分析,类似情形在司法实务当中仍是客观存在的,但这样的情节事关具体个案罪与非的问题;
申诉理由之三此案判决书前后矛盾,相似情形的售毒案部分有罪,部分不起诉,罪与非罪的标准是模糊的;
申诉理由之四是若涉案贩毒事实均成立,其贩毒次数超过三次,法定刑应在三年以上,假定其有自首情节,相应刑期也应在一年半以上至两年半的期间,但此案刑期是七个月有期徒刑,此事实直接证实此案判决本身也是有硬伤的;
申诉理由之五是本案同时具备医疗用途的抗辩理由及被犯意情节及自首情节,此类案件司法实务中往往按不起诉处理,而非当然有罪。
因此,就甘肃客户咨询的涉毒案而言,有申诉的理由及必要性,有涉毒申诉案棘手的操作难题。
我们撰写此文,真正想引申的话题是:不接手申诉案件的刑事律师是好律师,还是敢于知难而上勇敢介入申诉案的律师才是好律师?
当然,很多网友本能地厌恶律师,觉得有律师的存在才导致刑案的发生,但实情应是人性本来就险恶,律师存在与否都不影响刑案的发生,这就是司法规律。
立法上为何不敢废除申诉制度,根源申诉有其存在合理性,更是对司法裁判权的一种制约。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这也是司法规律所在。
申诉事宜,本质上仍是宜疏不宜堵,不应为了所谓的法官断案不会错的虚名而漠视被追诉人依法应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侦查权、司法权、检察权过于强势,其后果之一就是党某某之类事件的发生,制衡及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辩护权利,这也是法治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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