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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年以上量刑建议到一年实刑:数字藏品平台涉传案的成功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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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年以上量刑建议到一年实刑:数字藏品平台涉传案的成功辩护

李泽民律师、张利琪

一、引言

在互联网商业模式快速迭代的当下,数字藏品、虚拟宠物、线上孵化等新型业态在短期内吸引了大量创业者和用户。行为人主营数字藏品业务的行为被公诉机关指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时,案件定性的每一个细节都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面对公诉机关五年以上的量刑建议,如何通过精准辩护实现罪名的实质性变更?

本文以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曾杰律师团队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件为例,还原辩护律师如何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传销罪名,成功将案件定性为法定刑更低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最终刑期由五年以上降至一年,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仅一个月便重获自由。

该案件的辩护成果不仅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还拓宽了目前新型虚拟经济中传销案件领域辩护的新方向。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4月,C某、W某注册成立某有限公司,开发“某APP”用于经营数字藏品,并通过社交媒体开展宣传。

为进一步提升用户规模,公司在原有数字藏品业务基础上,开发了以宠物孵化为主要经营模式的“荣耀体系”。

该体系将参与玩家按等级进行维护管理,以收取用户交易手续费为主要盈利方式,并通过降低交易手续费、直接奖励现金或游戏碎片等形式,激励用户发展新成员、提升自身等级,并且达到相应层级的高级玩家,可获得平台给予的比例化手续费分成。

另设立“城市合伙人”模式,合伙人缴纳一定费用后获得区域代理权限,按所在城市玩家宠物交易量的一定比例分得平台收取的部分手续费。

经审计,“某APP”荣耀体系涉及直接充值实名用户近两万人,主营业务收入五千三百余万元,获利三千五百余万元。

2024年9月,W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W某的经营模式存在发展下线、获得返利的特征,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三、核心辩护观点

在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指派曾杰律师、林安琪律师担任W某的辩护人。辩护律师经过多次阅卷、分析、会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的营销模式符合传销犯罪构成要件,并提出该案件应定性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一轻罪。

首先,在返利方面,辩护律师指出,案卷证据无法证明平台返利的形式、来源及资金流向,更无法证明相关利益来源于新用户的“入门费”。审计报告虽然确认涉案的资金规模,但对涉案模式是否属于传销性质的返利持保留意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其次,在入门费方面,证据显示,无论是普通用户还是城市合伙人,均可在无缴费或与缴费无关的情况下获得收益。

平台收取的手续费是依据交易行为产生的服务对价,而非参与游戏或获得拉人头资格的“门槛费”,不符合传销犯罪中“缴纳入门费以获得加入资格”的本质特征。同时,城市合伙人的模式其本质为区域代理模式,与传销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

最后,在层级方面,“某APP”荣耀体系中的普通用户推广仅为一级直推关系,城市合伙人体系至多两层,二者均未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级以上”这一硬性入罪门槛。

辩护律师从获利、入门费、层级要求三个方面瓦解了传销犯罪构成要件基础,认为当事人W某依法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案件结果

曾杰律师、林安琪律师围绕上述辩护意见展开充分论证,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主张将罪名变更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经过与承办检察官的多次深入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该辩护意见,将该案件定性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当事人对于该罪名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据此向法院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十万元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信了控辩双方意见,认定W某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至此,W某已被羁押11个月零2天,待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即将刑满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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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启示

本案的成功辩护,不仅为当事人从量刑五年以上的传销犯罪争取到实质性的轻罪轻刑结果,也打开了传销犯罪案件进行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的新思路。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打击的,是以“拉人头、收入门费、团队计酬”为核心的行为模式。而在数字藏品、虚拟货币等新兴互联网业态中,平台往往同时存在用户推广奖励、区域代理合作、交易手续费分成等多种机制。

这些机制表面上看似具备“发展下线”“层级奖励”等特征,但是否真正符合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需要回到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原本的含义中去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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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李泽民传销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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