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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于海明反杀“宝马男”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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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昆山市公安机关于当日对于海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延伸阅读

8月27日

据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8月27日晚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8月29日

记者8月29日上午从昆山市检察院了解到,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

8月31日

记者从昆山警方处了解到,被害者刘某某的遗体已基本完成尸检,警方也将及时公布相关案情信息。昆山警方表示,昆山社会治安相对良好,该案件确属偶发案件,目前经过初步调查,被“反杀”的刘某某并不像部分网友猜测,背后存在“强大的黑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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