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前沿研究 >> 内容

私自换汇炒美股港股的资金,受不受整治行动的影响?

办案律师/作者: 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5-28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01

5月22日,证监会、央行、外汇局等八部门发布《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下称“整治方案”),旨在“坚决取缔非法、稳妥清理存量”,通过个案打击强化警示震慑,全面取缔境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同时引导境内投资者通过港股通、QDII及跨境理财通等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

2022年12月底,证监会已经就某途、某虎的非法跨境展业活动开展过一次整治工作,当时的思路是“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即禁止招徕境内投资者并为其开新户,但允许存量境内投资者继续通过原境外机构进行交易,同时禁止为存量境内投资者的境外账户转入新的资金。

相较之下,这次的《整治方案》在之前基础上更进一步,对于境外券商而言,不是“遏制增量”,而是“全面取缔”;对于境内投资者的境外账户来说,不是“化解存量”,而是“清理存量”,以前还允许继续买入交易(但禁止新的入金),现在是不得买入交易了,只允许卖出交易和转出资金。

02

众所周知,境内投资者在某途、某虎平台开新户之后,要么通过港卡eDDA快捷入金或国际电汇等方式入金,这本质上是利用境内投资者个人便利化额度来购汇并汇出,要么私下找人对敲换汇后入金。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境内个人在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寿险等购汇用途暂未放开,故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取得外汇并用于境外证券投资的,就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规定,属于“擅自改变外汇用途”和“私自买卖外汇”。

所以,私自换汇炒港股美股的资金,会受到本次整治行动的影响吗?

目前来看,大概率不会。

一,《整治方案》明确了三类整治对象,如某途、某虎等非法跨境展业的境外机构、协助这些境外机构非法展业的境内关联主体及协助招揽、指导开新户的境内非法中介、在境内协助发布相关营销信息或协助开户展业的网络平台及发布、分享开户教程和经验的境内网络自媒体,并不包括境内投资者。

二,本次整治行动的牵头和主导单位是证监会,人家的主要监管范围是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所以重点关注的是非法展业的境外机构及起到协助作用的关联主体,只有解决了源头问题,在这个目的下,作为手段的私自换汇问题才可能消灭。

理论上,境内个人从事境外证券投资只是被限制了,而不是被绝对禁止的。所以,从证监会的角度,抛开换汇手段行为的合法性不谈,大量境内投资者的境外证券账户资金是来自境内合法收入,整体上对于这些真金白银仍然需要保护,故《整治方案》也强调要“做好与境内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及其账户处置安排,保障客户财产安全”“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不受整治影响”。

三,根据《整治方案》对清理非法存量业务工作要求,在两年的集中整治期内,存量投资者的境外账户只能单向卖出交易和转出资金。

也就是说,先清仓、归拢资金,接下来,要么转到港股通、QDII等合法渠道继续投资,要么结汇到境内使用。既然如此,在这个特殊背景下,对于选择结汇到境内的资金,即便可能存在违法换汇的情况,外汇局大概率是开绿灯的。

至于要不要补税,就不好说了,因为联合印发《整治方案》的八部门中好像没有国税总局的身影。

03

当然,即便“开绿灯”也是有时效的。可以预见,在两年的集中整治期结束后,如果一些存量投资者仍未妥善处理境外证券账户中的资金,等到再想结汇到境内时,很可能会遇到秋后算账。毕竟,《外汇管理条例》第44、45条规定得很清楚,擅自改变外汇用途和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外汇局均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金额的30%上下予以行政罚款。

所以,现在不追究不等于不违法,因为法律法规早就明确了这些红线行为。但在司法实务中,一旦要查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决定也不能随意作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涉及如何认定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具体情节等事实和对应证据,这就是另一个话题了。

阅读量:11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吴单
吴单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51089447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私自换汇炒美股港股的资金,受不受整治行动的影响?
职务侵占案,第37天成功不批捕!
公职人员放贷收息的受贿认定边界与司法规则(一)
因为市场波动等原因使担保价值下降,不能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的损失范围
如何快速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查获的水果味电子烟的货值金额,能否以品牌方出具的零售价计算?
新增一起成功案例——掩隐案判缓
仅有形式审查义务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应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何“团队计酬”常被误伤?
Q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