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示范文书 >> 各类申请书 >> 内容

雷庭就被以非法拘禁罪错拘错捕错判的支付赔偿金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2-03

雷庭就被以非法拘禁罪错拘错捕错判的支付赔偿金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雷庭,男,汉族,198X年XX月XX日出生,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副主任科员,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某居委会港北居民组某宿舍。

身份证号码:430721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代理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吴杰臻律师

联系电话:13802736027

赔偿义务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东方市人民法院依法支付赔偿请求人雷庭人民币45054.05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00元,两项共计55054.05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8月6日晚11时许,赔偿请求人雷庭(以下简称“请求人”)奉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副局长寻某龙之命令,协助该局新英湾派出所陈焕鹏所长盘查一伙持刀斗殴嫌疑人,并在加勒比KTV楼下,将拒绝接受盘查、阻扰执法的陈某华、陈某东等四人依法带走,交给派出所继续盘查。

请求人的行为,是根据相关法律及人民警察盘查规范、使用警械等操作规程行事,完全是忠于职守、履行公务的合法行为,是值得大力弘扬的公安干警一身正气、勇于执法的职业精神的体现。然而,陈某华等人却倒打一耙,到包括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多个司法机关频频“告状”,誓言不把请求人“整倒”不罢休。

2011年3月8日下午,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洋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没有拘传手续的情况下,将请求人带至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后转至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同年3月12日,请求人被洋浦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刑事拘留,直至3月14日下午,请求人在检察院讯问室接受讯问结束,才被送至东方市看守所羁押,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

从同年3月8日下午5时至3月14日下午4时,请求人被洋浦人民检察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近150个小时。

同年3月25日,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请求人。

同年7月26日,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请求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12月9日,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请求人犯非法拘禁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请求人被当庭释放。

请求人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 年 3 月23 日以“事实不清”为由作出裁定,将本案发回东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2年5月15日,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2012)东刑初重字第2号判决书】,当庭宣判请求人无罪!

2012年5月21日,请求人收到【(2012)东刑初重字第2号判决书】。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于2012年6月1日生效。

2012年6月19日,雷庭向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7月10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2)东赔字第1号】,决定如下:“东方市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雷庭人民币45054.05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00元,两项共计55054.05元。”

申请人深切地感受到,贵院的这份国家赔偿决定书 ,是贵院依法办事、有错必纠的结果,其字里行间彰显了法官的良知,闪烁着法律人的智慧和人性的光辉,有可能作为我国第一份彰显法官良知和个人情感、情理法相交融的经典文书而载入史册。

该赔偿决定书现已生效。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请求人特向贵院提出支付上述国家赔偿金的请求。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雷庭

2012年 9月6日

附:《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2)东赔字第1号】


阅读量:1733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证件号:1440119981070037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L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被告人X认罪认罚后,可否再次诉辩交易?
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实战文书《L某审判阶段取保候审申请书》
S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Q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C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K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包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收受贿赂,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
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何“无罪”?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