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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敏东涉嫌走私毒品案(轻判七年有期徒刑)之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鲁卢愿光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
电话:020-83858533—109手机:013802736027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沈某某、程某某、汤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沈某某、程某某、汤某系被告人程某某被控走私毒品一案的证人。作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辩护律师,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沈某某、程某某、汤某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们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卢愿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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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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