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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良言》(Ⅱ)之十一──第一篇 决战法庭1.(8)公然的维持原判裁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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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决战法庭1.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8)公然的维持原判裁定

第一篇  决战法庭 (本篇所涉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1.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8)公然的维持原判裁定

在做完最后的努力之后,我们焦急地等待二审法院能够开庭。但是,无情的事实打破了我们最后一丝希望。广东省高院一纸维持原判的裁定,宣告我们这几个月来所作的努力都化为泡影。

2009512,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对陈翠花以故意伤害罪处予无期徒刑。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后三天将卷宗送至二审法院,可却在20098月才送达。

20098月初,律师介入阅卷,申请开庭审理,省院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回复。

2009821,律师将所有辩护词及相关辩方资料送至省院。

200993,省院形成维持原判裁定书。

200910月,省院委托一审法院宣判。

200911月初,深圳中院直接入看守所对陈翠花迳行判决。

在律师追问判决下,20091123,律师才收到判决书。

【金玉良言】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司法不公、司法擅断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面对不公也只能望洋兴叹,而无任何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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