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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7-04

[中]高铭暄(1928─)

本书是著名刑法学

本书包括前言和总则、分则两篇。总则5章,分则8章,和1979年刑法典体系完全一样,是在他于1963年根据刑法第33稿所写的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习笔记》的基础上,于1979年刑法颁布以后,对之进行整理、补充、修改而成,并于1981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本书首先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孕育和诞生的历史:我国刑法的起草工作,早在1950年就由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进行,从1950年到1954年9月写出2稿,一个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共157条), 一个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共76条)。 1954年10月起草工作正式开始,到1957年6月28日已搞出22稿。之后,“左”倾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抬头,刑事立法工作停顿下来,直到1962年毛泽东在七千人大会上批评了法律虚无主义以后,同年5月人大常委法律室在22稿的基础上,到1963年10月9日写出33稿。此后“文革”浩劫,刑事立法停止,直到“文革”结束以后,197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33稿的基础上又搞了5个稿子,最后于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7月6日公布,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先说总则篇:由于作者自始至终地参加了刑法38稿的起草工作,所以在本书中详尽地说明了每条的发展变化,如第十四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刑法22稿上规定不满13岁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3岁不满15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15岁以上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33稿对此进行修改,把15岁一律改为16岁,13岁改为14岁,提高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后来刑法维持了38稿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此同时作者还阐述刑法规定变化的理由,如刑法第十六条和33稿相比,一是增加“盲人”,二是增加“免除处罚”,原因就在于盲人和又聋又哑的人一方面“并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但由于他们生理上有严重缺陷,在接受教育方面受到限制,辨别事物的能力,总的说比健康人要差,因此,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适宜的。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再者作者还阐明了现行刑法的内容及制订意义,哪些是刑法规范禁止的行为?哪些不是?为什么禁止?如刑法第六条关于对外国人犯罪的规定,为什么法律写了“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而没有写“必须”呢?本书作了回答:“考虑到这种实际情况,留有灵活余地。因为犯罪分子是外国人,而且是在国外,如果没有为我所捕获,或由国外引渡过来,是无法适用我国刑法对其加以惩罚的。但是根据国家主权不可侵犯原则和保护国家利益及公民权利的原则,规定本条是有必要的。”再者本书有一部分内容是作者在立法工作中的个人看法及心得体会,虽然这些内容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但作者认为是蕴含于法律之中的。因此这些内容对理解立法精神是不无裨益的,如刑法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但他们思想中的哪些内容对刑法有指导作用呢?显然法律条文不适合具体作出规定。作者对此谈了5个方面的体会,具体内容详见本书第12—20页。

在分则篇主要讲了以下 4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作者讲述了刑法分则体系的发展变化,指出现行刑法和33稿相比,基本上一致,但也有以下变化: 1、第三章的章名由33稿的“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改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2、刑法第四章在33“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内容,改章名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把33稿的“妨害管理秩序罪”改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次作者阐述取消了哪些罪名,增加了哪些罪名及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变化;再次作者阐明了针对法条的前后变化,各派所提出的理论主张及其论证根据;最后阐述了刑法分则的内容及意义,如什么是相对法定刑,为什么要规定相对法定刑,作者都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这部“文革”后的第一本刑法学专著为刑法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研究、运用刑法提供了重要帮助。中国外交部法律顾问、著名法学教授评价该书说:“它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一部重要著作,任何人如果欲谙熟我国刑法,是必须阅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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