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大状 >> 金牙顾问 >> 内容

高铭暄:当代中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0-09-11


高铭暄(1928.5.24-)男,浙江省玉环县人。1951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53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毕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顾问,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

1953年起至今,高铭暄一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法学院)任教,先后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及法学组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职务。曾参加1979年刑法典起草和1997年刑法典修订工作,多次参与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制订刑事司法解释的研讨咨询工作。

高铭暄是当代中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他先后获得了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被收人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和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独著、主编、合著(译)专业书籍90余部,发表论文250余篇。   代表著作《刑法学》(获第一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刑法学原理》(获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和第二届国家图书奖)、《中国刑法学》(获第二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刑法总则要义》、《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刑法问题研究》、《新型经济犯罪研究》、《刑法专论》和《刑法肄言》等。

人物生平

社会职位

教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名誉会长等职。1983年以来,还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1983-1986年)、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1990-200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暨法学组召集人(1985-2003年)、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86-2003年)、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1984-2001年)。

主要学术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刑法总则要义》、《刑法问题研究》、《刑法原理》(三卷本)、《新编中国刑法学》等。

生平经历

与法同在

他是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亲历、见证了中国刑法立法发展 的轨迹。

他是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一个个重要刑事法规的问世、修改与咨询与他有关,新中国的首位刑法学博士与首位国际刑法学博士的培养倾注有他的心血。

面对两鬓染霜的高铭暄,不仅感受到他饱经风霜的厚重人生,更感受到他思想的深邃与高尚的人格,他献身法学事业、潜心耕耘探索的精神让人感动。   在立法生涯中,高铭暄倾注了自己的全部学识、热情、心血和汗水,成为自始至终参与刑法创制的惟一学者。他已记不清提出过多少立法意见和建议,搜集和整理过多少供立法机关参考的资料,对每一个刑法条文做过多少次的草拟、修订和完善。

全程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5个组织法通过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组建起草班子。经与中国人民大学联系,法律系领导就把高铭暄派到刑法起草班子工作,包括草拟条文、收集资料等。

据高铭暄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惩治犯罪主要依靠政策,但也有少数几个单行刑事法规,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

在接下来的立法岁月里,高铭暄为刑法典的出台倾注了自己全部的学识、热情、心血和汗水。作为自始至终参与刑法典创制的惟一学者,他提出了数不清的立法意见和建议,搜集整理了不知多少资料,对每一个条文不知做过多少次的草拟、修订和完善。

从1954年10月到1956年11月,经过两年的努力,刑法第1稿已经被写了出来。到,起草班子已经拿出了第22稿,这个稿子经中央书记处审查修改,又经过一届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并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发给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这次会议曾做出决议,授权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第22稿进行修改后,公布试行。但不久由于“左”的思想倾向否定法律,轻视法律,草案并没有公布。直到196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又开始对刑法典草案进行一些座谈研究。1962年3月,毛泽东就法律工作明确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到,起草班子共拟出第33稿。不幸的是“四清”、“文革”的接踵而至,致使本来应当也完全可能很好发展下去的新中国立法,同其他许多事业一样,遭受令人痛心的损失。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斗罢“牛鬼蛇神”,再斗走资派和“臭老九”。高铭暄也受到了冲击。他到炼油厂劳动锻炼,到“五七”干校参加劳动,而他收藏的“宝贝”全套有关刑法典草案起草、修改的文件资料,在“文革”期间全丢失了。  “到了粉碎‘四人帮’之后1978年的宪法出来后,刑法起草工作才开始组织班子,1年内重新搞了5稿,共38稿。刑法这口‘宝剑’磨了近25年。”

,刑法草案获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接着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审议,修改以后提交1979年6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中又做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下午4时5分,高铭暄非常激动地迎来了期待25年的庄严时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获得一致通过,颁布,自施行。  ,当高铭暄接到中共中央发布16号《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文件时,不禁热泪盈眶,感觉所有立志法学的学人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

“但是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这部刑法典不论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还存在一些缺陷。”不久,高铭暄继续参与了刑法的修改和补充工作,受到我国立法工作机关的高度评价。

1764年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受到挑战和质疑。而高铭暄认为,在我国现阶段乃至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从整体上把死刑作为一种制度完全废除。

死刑仍应该存在

,,郑筱萸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被执行死刑,成为近年来我国第4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

死刑是一个很古老的刑种,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直到1764年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死刑存在的必要性才得到挑战和质疑。近几年来,死刑的存废争论同样成为我国刑法学上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但高铭暄认为,在我国现阶段乃至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从整体上把死刑作为一种制度完全废除。

死刑制度在我国的存在还有其必要性。高铭暄认为主要理由有三点:一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死刑制度的存在有利于严厉打击和惩治这些犯罪,从而强有力地对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给予保护。二是死刑制度的存在也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才可以让他不能或不敢再犯罪,从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死刑制度的存在也使那些试图铤而走险实施严重犯罪的人有所畏惧,有所收敛,不敢以身试法,从而达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三是死刑制度的存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支持和接受,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可以说,公众对死刑的观念和国家对死刑作用的确信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死刑制度得以存在的支撑点。这两个支撑点的存在,决定了当前中国绝对不可能全面废除死刑。而中国的死刑制度将在今后多长的时间内逐步废止,取决于公众的观念和国家对死刑作用的确信这两个支撑点弱化的程度和弱化的速度。”

在刑罚体系中,死刑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刑种。它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人命关天,人死不能复生,这是死刑区别于任何其他刑罚的极端严厉性、非常性和特殊性之所在。高铭暄说:“死刑的发动必须具有迫不得已性。所谓死刑适用的迫不得已性,是指适用死刑只能以预防犯罪的必需为前提。对法律规定用死刑的犯罪行为,如果不以死刑加以惩治,就不足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对他适用死刑就具有迫不得已性。相反,如果通过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种,就能够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就说明不具有适用死刑的迫不得已性,因而也就不能适用死刑。总之死刑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适用,才具有正当性。”

但在废除死刑理论的影响下,一些国际人权组织和西方国家,对保留死刑的第三世界国家,常常指手画脚,横加指责,把死刑的存废与人权保障和社会的文明进步相提并论。针对国际上以死刑为借口,对中国所作的无端攻击,高铭暄也严正指出,中国致力于保护绝大多数人的生命财产不受犯罪侵犯,而不急于为废除死刑而奋斗;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不能以是否废除死刑为标志。

选择学术道路也就意味着选择了艰难、清贫和寂寞。从此,高铭暄走上了一条跋涉之路,他将无数心血、毅力和宝贵的年华交给了沿途的雨雪风霜,身后则留下了一串深深的脚印和一个个鲜明的标识。

本为“法”门子弟

1928年,高铭暄出生在浙江省玉环县一个叫“鲜迭”的小渔村里。当时,毕业于浙江法政专门学校的父亲,远赴上海在特区法院担任书记官,年幼的高铭暄留在家乡跟着祖母生活。鲜迭那片金色的沙滩,曾留下他蹒跚学步的脚印;乐清湾门户那片昼夜声声入耳的涛声,曾催生他无数个美好的梦想。9岁那年,在上海担任书记官的父亲,不愿为日本侵略者卖命,愤然弃官回乡,赋闲在家。抗战胜利后,迫于生活,他父亲到浙江省高等法院任审判官,后到杭州国民政府的地方法院任推事(即法官)。

高铭暄说,父亲当年的职业给自己思想上多多少少打下了一点烙印,觉得自己是“法”门子弟,与“法”天然有点联系。当时,父亲希望他将来子承父业,献身神圣的法律事业,谆谆教诲,激励他在少年时代阅读了许多法律书籍。  在温州读高中时,高铭暄经常从法院门口和律师事务所门口经过,耳濡目染,再加上经常翻报纸,在报纸上看到一些案件报道和不公平事情的报道,正义感油然而生,就想用法律维护正义,因此觉得法律职业是一个正义的职业,暗暗立下了从事法律的志愿。

那时,各大学都是分别招生,分别发榜。于是,高铭暄就在杭州报考了浙江大学法学院,然后去上海报考了复旦大学法学院。因为国立武汉大学在杭州有招生点,高铭暄回到杭州后又报考了武汉大学法学院。结果,由于他的成绩优秀,3所大学发榜时,都录取了他。1947年秋季,高铭暄进入浙大法学院读书。在诸多名师的教诲下,高铭暄受到了严格的法律训练,也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高铭暄入学后,第一学年的刑法总则课就是法学院院长李浩培讲授的。其实,李浩培一辈子也就讲过这一次刑法课。在高铭暄的印象里,先生讲的刑法学对象明确,体系完整,条理清晰,分析细致,逻辑严密,内容生动,娓娓动听,并且与实际生活非常贴近,听起来毫无枯燥之感,引起他极大的兴趣,并感觉到刑法里面的学问很深,下了决心好好学习。

,杭州解放。追求进步的高铭暄利用暑假参加了中共杭州市委组织的青年干部学校的学习,讲课的都是中共著名政治活动家,如谭启龙、张劲夫等。,高铭暄告别父母北上,转学到北京大学法律系继续读书。在北京大学,高铭暄抱着“法治”社会的崇高理想,自由遨游在法律的海洋里。

1951年7月,高铭暄从北京大学毕业时,正值新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要招收10名研究生。北京大学法律系领导在征求高铭暄的分配志愿时,他毫不犹豫地要求做一个刑法学研究生,又一次选择向法学殿堂的更高层次攀登。

1953年8月,经过近20年的寒窗苦读,高铭暄的学生时代画上句号。这是人生的分水岭,又一次选择摆在面前,高铭暄毅然选择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师这一职业作为他人生的新起点。

选择学术道路也就意味着选择了艰难、清贫和寂寞。从此,高铭暄走上了一条跋涉之路,他将无数心血、毅力和宝贵的年华交给了沿途的雨雪风霜,身后则留下了一串深深的脚印和一个个鲜明的标识。

高铭暄个人文集

《死刑替代利弊分析》《论国家政治决策与刑法的变革》《宪法权利的刑法保护》《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的时代价值与构想》《内地与澳门普遍管辖权适用问题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再论牵连犯》《对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几个问题的看法》《刑法修正案(七)》《罪名之研析(下)》 《刑法修正案(七)》《罪名之研析(上)》《刑事和解与刑法价值实现》《我国证券犯罪立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思辨》《2003年刑法学学术研究回顾》《罗马规约》《与中国刑法犯罪故意之比较》《关于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定义的思考》

主要著作介绍

高铭暄自选集

本书系统辑录了新中国刑法学泰斗教授不同时期重要的刑法学论文。全书共分四大板块:其为刑法学学科建设及刑法学教育,主要收录了教授有关刑法学学科建设、法学人才培养方面的论著其二为刑事立法问题研究,集中收录了教授发表的关于1 979年刑法制定、补充,1997年刑法修订、完善的一些论文;其三为刑法总则问题研究,涵括了教授有关中国刑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方面的作品;其四为刑法分则问题研究,收录了教授有关刑法分则问题探讨的一些重要文章。全书生动地再现了教授刑法学研究历程,全面地凸显出教授对中国法制建设、法学人才培养、刑法理论研究的贡献。

刑法学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组成部分的自学考试,其职责就是在高等教育这个水平倡导自学、鼓励自学、帮助自学、推动自学,为每一个自学者铺就成才之路,组织编写供读者学习的教材就是履行这个职责的重要环节。毫无疑问,这种教材应当适合自学,应当有利于学习者掌握、了解新知识、新信息,有利于学习者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实践能力、形成自学能力,也有利于学习者学以致用、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具有如此特点的书,我们虽然沿用了教材这个概念,但它与那种仅供教师讲、学生听,教师不讲,学生不懂,以“教”为中心的教科书相比,已经在内容安排、形式体例、行文风格等方面都大不相同了。希望读者对此有所了解,以便从一开始就树立起依靠自己学习的坚定信念,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充分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识基础和实际工作经验,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达到学习的目标。

新中国刑法学研究60年

本书是一部力图客观、全面、系统并较为翔实地介述和反映新中国成立60年间,尤其是改革开放和第一部刑法典颁行30年间,我国刑法学研究产生和逐步发展完善之历程的学术研究资料书、参考书。分为上、下两篇,各30章,共计60章。上篇为“全国刑法学理论研究之演进”,前两章比较概括地反映了新中国成立后40年,主要是到1985年间刑法学研究的情况,第三章起主要是逐年反映了自1986年以后刑法学研究的进展情况,其中也有几章阶段性或整体性反映了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发展情况。下篇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研讨之进展”,大多是针对当年刑法学研究会研讨情况的综述,可以说较为全面地涵盖和反映了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成立25年间学术研讨的历程及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

刑法总论比较研究

《刑罚总论比较研究》系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刑法基础理论比较研究”的最终成果之一,共分为三篇十七章,对刑罚基础问题、刑罚种类问题和刑罚运用制度等刑罚基本理论领域的诸多专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和新颖的探讨。探讨的专题基本上反映了本领域的前沿性学术成就,大体涵盖了刑罚基本理论领域的主要内容。专题研究注重中外比较,视野开阔,创新显著,理论联系实际,具有显著的学术价值和理论研究价值,有助于我国刑罚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向纵深层次拓展。

新编中国刑法学(上、下)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卫国家利益不可或缺。 中国刑法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修订通过的新刑法典,取得了重大改革和全面进展的成就。刑法学以刑法为研究对象,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基本而重要的部门法学,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的一门重要的主干课程。本教材努力按照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重点教材的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双百”方针,力求正确地阐述我国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并注重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相对稳定性。特别是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本教材十分注意阐述研究我国新刑法典暨刑事司法的新进展以及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以提高教材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本书正文后还以附录形式收录了新刑法典和新刑法典颁布后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主要有关司法解释,以方便读者查阅和参考。但由于我国新刑法典修订通过的时间不长,实践检验和理论研究都还不够,加之我们水平所限,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国际刑事法院:中国面临的抉择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无疑是国际刑法体系发展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国际刑事法院的明确目标,是防止严重危害人类和平与发展的犯罪发生,寻求正义和修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  对于很多中国学者来说,国际刑事法院并非是一个陌生的事物,目前,有很多学术文章和著述涉及该领域。2003年2月,位于北京的中国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位于香港的亚洲法律资源中心联合在中国海口市举办了中国首次关于国际刑事法院主题的国际研讨会。出席这次为期3天的题为国际刑事法院专题的国际研讨会。出席这次为期3天的题为国际刑事法院专题国际研讨会的国际大会的有来自中国和国际的多位著名的学者和专家。这次大会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研讨会中文论文集已经出版。


阅读量:16721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顺风车司机拉到偷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辩护?
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辩护律师如何对被告人聊天记录进行综合质证?
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严惩与教育: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的影响与启示
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实务文书|侦查人员擅自添加有罪供述的笔录,应依法排除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