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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个无罪判例看私分国有资产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3-14


金翰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之外的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侵犯上述财产的行为亦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私分”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处分行为,若是符合规定进行处置、奖励、分配的,不构成该罪;本罪追诉起点为10万元。

其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中“单位意志”的体现至关重要,既包括是单位“集体意志”作出“私分”的决定,又包括资产的分配具有“集体性”,若不具备上述两点,则可能是单位中少数负责人的贪污行为。

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相关判例73个,并从中筛选出5个有效的无罪判例,总结司法实务中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要点。


目录

一、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涉案资产的性质不能确定,不能证明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发放奖励、补贴等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涉案资产的性质不能确定,不能证明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无罪案例:陈某某、等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内05刑终83号

裁判要旨: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通辽市水文局建设综合楼时召开局务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将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以生活补贴的名义发放给职工,再转为职工集资款作为水文勘测局培训中心的建设资金267.28万元。该部分资金是通辽市水文局有权支配的资金。该资金的产权,没有产权界定的情况下,通辽市水文局培训中心建设资金来源于通辽市水文局财政专户,以此对培训中心应认定为国有资产的理由不充分。通辽市非税收管理局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通辽市水文局经营服务性收费,记入其他缴入国库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财政收入”的答复证明不了该部分资金属于国有资产。水文局将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以生活补贴的名义发放给职工,再转为职工集资款作为水文勘测局培训中心的建设资金267.28万元,办理共有产权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的理由不充分,故公诉机关指控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证据不足。

无罪案例:李静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新刑初字第563号

裁判要旨: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指控,合议庭认为,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构成为混合所有制,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系其分支机构,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法明确区分其资产构成中国有资产部分与非国有资产部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发放奖励、补贴等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无罪案例:李亚军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赤刑二初字第8号

裁判要旨: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穆家营子镇政府、段强、姚智军、李相春私分国有资产罪,现有证据证实,2011-2012年穆家营子镇政府给镇政府领导和职工发放福利、奖金、加班费均依据赤峰市松山区政府年度考核奖励文件、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工作经费的规定,发放款物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指控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汪宏久挪用公款、私公国有资产案

案号:(2001)荆刑初字第047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一、荆门证券部超出收费范围向客户收取的开户费、磁卡费、凭证费、大户管理费、专户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属违规收费,不属于国有资产。公诉机关对“小金库”中的“其他收入”也未提供其属国有资产的证明材料;二、被告人汪宏久按照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的授权管理职工的工资、福利和保险,有权决定员工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标准;三、荆门证券部根据职工的劳动业绩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给职工发放奖金、加班补助和福利,不属于《公司法》所指的“无偿私分”,并未违反国家规定。荆门证券部的上述行为不属于私分国有资产。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案例:熊保良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云2523刑初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熊保良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无权使用专项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其违反规定将套取的专项资金人民币113100元以过节费等方式发放给职工,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该款项是从套取的3388000.80元中发放的,无法证实该款项是否包含在滥用职权罪的588300元中。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被告人熊保良用专项资金发放职工福利的行为不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来定罪处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保良发放职工过节费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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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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